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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用程式買門票票最重可關三年,開源 = 幫助犯
近日看到有作者因為開源搶票程式 (現已改名搶蛋黃酥機器人),而被檢警發動搜索
https://i.imgur.com/PhiWqNQ.png
查了一下搜索依據是因為: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0-1 條: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
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聽起來法律人見解是,網頁自動化點擊也算不正方式 ?
然後這種東西防機器人一般不是由業者自己去防嗎? 竟然可以直接用刑法限制?
更扯的是,業者把 LOG 送檢舉,還可以拿一筆十萬元獎金? 完全不用改自己系統?
照台灣這玩法,蝦皮、臉書、DCARD 、遊戲公司都不需要工程師了,
都請立委修法禁止 XXXX 程式,然後業者只要檢舉這些 XXXX 程式還能拿獎金?
尤其是遊戲公司,不用花錢買防外掛程式、不用花錢請 GM,
直接請教育部體育局修法: 以不正方式玩遊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想知道版上寫程式的大大們對這件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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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 用程式買門票票最重可關三年,開源 = 幫助犯
Soft_Job04/19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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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用程式買門票票最重可關三年,開源 = 幫助犯
Soft_Job04/19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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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用程式買門票票最重可關三年,開源 = 幫助犯
Soft_Job04/22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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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用程式買門票票最重可關三年,開源 = 幫助犯
Soft_Job04/23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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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用程式買門票最重可關三年,開源 = 幫助犯
: 按照法律的邏輯是,他會因為維持某些公共利益的需求, : 禁止你做某些事情,而這些事情就是由立法院審議。 : 今天立了這個法,你覺得不好,可以去遊說取消, : 問題是會立這個法,也是有一定的人覺得該立。 : 這沒有絕對的對錯,就是當時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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