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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3歲女童「屁屁痛」向外婆求救 媽嚇傻…狼父獸行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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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0-09-28 1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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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0 ( 112111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925/1817409.htm#ixzz6Z2iVcpNm 記者徐愷昕/高雄報導 3歲女童喬喬(化名)平日與媽媽住,只有假日才會至爸爸那,某日她從爸爸住處返家後 ,向外婆反應「尿尿的地方痛痛」,外婆一經查看,發現寶貝孫女陰部、肛門紅腫,嚇得 趕緊將她送醫。由於事後喬喬還童言童語表示「爸爸用手指頭挖」,喬母認為事情不單純 ,遂報警處理。法院近日判決出爐,認定喬父性侵女兒犯行屬實,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 可上訴。 喬喬2018年7月間某個週末前去爸爸家,週日晚上7點多欲返家前,她聽奶奶的話至爸爸房 間道別,未料此時,喬爸竟趁女兒玩遊戲、看手機之際,以手指戳揉幼女的陰部及肛門口 ,對她猥褻得逞。喬喬返家後向外婆反應屁屁痛,外婆拉開她褲子,才驚見孫女陰部、肛 門紅腫,緊急將她帶至醫院就診。 由於喬喬曾描述「爸爸用我啊」、「爸爸用手指頭挖」、「他這樣ㄑㄧㄡˋ ㄑㄧㄡˋ ㄑ ㄧㄡˋ 」等語,喬母認為事態嚴重,遂報警處理。檢方偵查時,喬喬指出爸爸不只會摸 她屁股,還囑咐她不能跟別人講,而當問起過程時,喬喬也天真向檢警主動比出自己的食 指和大拇指,張自己雙腳,以食指指向自己的下體,上下快速來回,並大聲地喊叫。 法庭上,喬爸否認有對女兒強制猥褻,辯稱女兒下體紅腫,應該是下午去公園溜滑梯有摩 擦到所致,不然就是女兒包尿布發炎。 法院審理時認為,女童表達被猥褻的情緒張力強烈且真實,加上醫院驗傷單也顯示,她外 陰唇、小陰唇有紅腫情形,對此判定喬爸犯行屬實,審結依家暴妨害性自主罪判他有期徒 刑3年2月。可上訴。 -- 註: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侵上訴字第 63 號刑事判決 壹、程序部分: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及其特別法之 罪;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 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項、第12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甲男所犯刑法第224 條、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強制猥褻罪,係屬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因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害人身分遭 揭露,爰依上開規定,對於被害人A 女、B 女(A 女之母)、甲○(A 女之外祖母)、D 女(A 女之祖母)、0000-000000D(真實姓名詳卷,A 女之外祖父,下稱E 男)等人之真 實年籍姓名予以隱匿(詳卷內真實姓名對照表),以保護被害人之身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 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形,且為證明犯罪 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亦經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亦有明定。又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2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審判 外陳述,須與其在審判中所供者不符,而其先前之審判外陳述又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始例外得認該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82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及辯護人爭執證人B 女、證人 甲○於警詢證述之證據能力。查本件證人B 女、甲○於警詢之陳述,與其在本院審判中所 供者大體相符,而先前之審判外陳述並無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 存否所不可欠缺。依前開說明,其等警訊之證述,均認不具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訊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及辯護人爭執被害人A 女、告訴人B 女、證人甲○於偵訊證述之證據能力。惟查,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 質上屬傳聞證據。然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 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 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 。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或因未滿16歲作證無須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 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即遽指上 開證人於偵訊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被害人A 女、告訴人B 女、證人甲○於受檢察官訊 問時,係以證人身分應訊,且證人A 女因為滿16歲,依法得毋庸具結,證人B 女、甲○均 依法具結,復無證據足認其等上開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開說明,其等偵訊之證述 ,均認有證據能力。 (三)又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 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亦有明定。本件被告及 辯護人雖爭執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檢察事務官偵查之勘驗筆錄之證據能力。惟查,本 件高雄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於偵查時係承檢察官指揮所為108 年8 月26日勘驗報告、高雄少 家法院家事調查官於107 年11月30日所為調查報告,均屬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規定,均認具證據能力。 (四)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規定甚明 。本件除上述所列證據外,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於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且於審理過程中逐一提示各項證據資料,迄至辯論終 結時當事人並未聲明異議,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 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 認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即甲男矢口否認強制猥褻A 女犯行,辯稱:我沒有對A 女強制猥褻,A 女在 我家沒有說下體有紅腫,那時候我們已經去旗津,我不知道我媽媽跟A 女下午的活動是什 麼,是我媽媽在我去旗津回來時,有跟我說他們下午有去公園溜滑梯,我認為可能是A 女 去溜滑梯時有摩擦到,或是A 女因包尿布發炎云云。惟查: (一)證人A 女(103 年11月生,未滿16歲不命具結)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妳說爸爸摸妳 的屁股,爸爸摸妳屁股的時候,他的手有沒有碰到妳屁股的肉肉?)有;(會不會痛?) 會;(不是摸而已嗎,為什麼會痛?)有時候他會捏的時候,因為我有不乖一點點;(妳 不乖的時候他也會捏妳的屁股喔?)對;(怎麼摸?)直接伸進去;(伸進去屁股摸嗎? )對;(有沒有摸到尿尿的地方?)有;(也有摸到尿尿的地方?)有;(有沒有碰到尿 尿的地方的肉肉?)有;(媽媽有沒有這樣摸?)沒有;(阿嬤呢?)沒有,都沒有;( 只有爸爸這樣子?)對等語(原;且與證人A 女於偵訊證稱:(你跟爸爸玩的時候,爸爸 有摸你屁股嗎?)有,有照片,在媽媽的手機裡面,是我自己屁屁紅紅的照片;(你有看 過照片?)有,媽媽跟阿公給我看的;(知道為什麼屁屁紅紅的嗎?)爸爸摸我屁屁;( 怎麼知道屁屁紅紅是爸爸摸的?)爸爸說不能講;(爸爸有跟你說不能講?)有;(為什 麼爸爸要摸你屁屁?)他玩到輸就摸我屁屁;(爸爸怎麼摸你?)(A 女以手指摸手上娃 娃的下體);(爸爸摸你屁屁,你屁屁會痛嗎?)會;(那你有哭嗎?)有;(是誰摸你 的屁屁?)爸爸;(最後一次看到爸爸的那次,爸爸有摸你嗎?)有;(有跟爸爸做什麼 嗎?)爸爸跟我一起玩,玩湯瑪士,爸爸有陪我玩;(爸爸摸你屁屁的時候,你是在房間 裡面嗎?)對;(爸爸摸你的時候,你是在床上還是地上?)床上等語,參核相符。可見 ,證人A 女證述:於案發前最後1 次(107年7 月15日)回被告甲男與其母D女五甲住處時 ,在被告住處房間與A 女相處時,藉與A 女一起玩遊戲時,以手指戳揉A 女之陰部、肛門 口,而對A 女為猥褻行為等情明確。再者,就A 女於當(15)日晚上返回甲○住處之身體 狀況,證人甲○(即A 女之外祖母)於偵訊時證稱:(A 女什麼時候過去被告那邊?)週 六晚上約6 點她奶奶(即D 女)會騎機車來載,週日約晚上7、8點再載回來我家門口;( 107年7月15日晚間發現A 女下體紅腫的情形?)我發現這一次最嚴重,回來都說爸爸用手 手挖,這次我要換尿片,她說都下面會痛,我問她為何會痛,她說爸爸用手指頭挖;(除 了這一次,之前幾次有無帶A 女去檢察?)沒有,只有這次最嚴重才去長庚等情;且與證 人B 女(即A 女之母)於偵訊時證稱:(案發當天是A 女最後一次看到他爸爸?)是;( A 女之後都沒有再跟爸爸及奶奶碰過面?)沒有;(錄影當時情形?)奶奶(即D 女)帶 回我家,晚上要睡覺時我媽媽要幫他包尿布,A 女才跟我媽媽說「尿尿的地方痛痛」;( 離婚前有發生過下體紅紅的情形?)只有尿布疹;(A 女尿布疹跟下體紅紅的情形是否一 樣?)不一樣,尿布疹是一點一點紅紅的,但A 女是下體及肛門整片紅等語,參核相符, 且與證人A 女上開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印證相符;並有卷內被害人A 女於長庚醫院 急診時就陰道及肛門部位拍攝之照片,可資佐證。足見,被害人A 女甫於當(15)日返回 證人甲○住處,即向證人甲○反映其下體部位會疼痛,且都說是爸爸即被告用手挖的等情 無訛。此外,並有現場照片12張、錄影音檔譯文1 份、高雄長庚醫院108 年1月7日長庚院 高字第1080150809號函及附急診病歷資料、護理紀錄單各1份、檢驗醫學科檢驗報告單3份 、高雄少家法院108 年度家護抗字第10號裁定1 份(通常保護令事件),受理疑似性侵害 案件驗傷採證光碟1 片、B 女提供之錄影檔光碟1 片(偵卷證物袋內),真實姓名對照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受理性侵害案件專業團隊早期鑑定聯繫交接表、受理性侵害案件減少 被害人陳述作業交接表、高雄少家法院107 年度司緊家護字第31號民事緊急保護令、高雄 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專業人士詢訊問轉介單、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訊前訪視紀錄表、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受理疑似性侵 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各1 份,在卷可資佐證。 (二)又告訴人於偵訊提出案發時A 女與甲○107 年7 月15日對話錄影1 片(警卷證物袋內 ,並經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勘驗結果有對話內容:A (E 男,下同)蕎,你那個怎麼紅 紅的?)甲(即A 女,下同)因為爸爸用我啊;A (爸爸用你喔?怎樣用你?)甲:他用 他的手來用;A (用他的手在用喔)甲:對,他這樣,ㄑ一又、ㄑ一又、ㄑ一又;A (什 麼時候?)甲:剛才啊;A (為什麼是剛才?)甲:因為爸爸剛才用用;A 、B (即甲○ )(你有沒有說謊?)甲:沒有,平常老師說不可以說謊等語明確,有檢察事務官勘驗筆 錄、錄影被害人A 女陰部及屁股周邊之照片在卷可資佐證。再者,本案於高雄少家法院 107 年度家護字第1383號(家事調查案號:107 年度家查字第178 號),經家事調查官總 結報告,就當事人與關係人之陳述,及調查評估依據分述如下:1.被害人(A 女,下同) 陳述猥褻事件之用詞未見有被教導之情形:家事調查官與被害人互動過程中,評估被害人 之認知發展狀況大多與其年齡相符。被害人陳述猥褻事件時,其用字亦簡單、易懂,符合 被害人理解能力的語詞。2.被害人就猥褻情形,陳述內容前後多數皆一致:經查,本案主 責社工,於事件發生隔一日(107 年7 月16日)與被害人接觸,被害人主動對魏社工表示 ,其下面痛痛,是相對人(甲男)給他用痛痛;被害人並比出食指,放在自己的下體,說 相對人用手等語。家事調查官於107 年11月20日,與被害人進行家事調查程序,互動過程 中,被害人亦曾主動表達,其去醫院檢查、講話,因為其屁屁有痛。其怕相對人會摸其屁 屁等語。本案至家事調查官介入了解時,事件已發生約4 個月餘,被害人對於猥褻事件的 陳述與指認,前後大多皆一致。3.被害人說明猥褻事件的過程,情緒表達真實:家調官與 被害人進行家事調查過程中,提及其屁屁有痛,因為相對人會摸其屁屁等語時,被害人主 動比出自己的食指和大拇指,張開其雙腳,以食指指向自己的下體,上下快速來回,並大 聲地喊叫約1 至2 秒左右。該段過程雖僅短短數秒鐘,但被害人表達其被猥褻的情緒張力 強烈、真實。是故,綜合評估判斷本案有較高可能性存在被害人甲(即A 女)有遭相對人 乙(即被告)施以猥褻之家庭暴力情事。此有高雄少家法院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可稽。 可見,A 女陳述猥褻事件之用詞,未見有被教導之情形,而A 女明確陳述其下體痛痛是被 告甲男給A 女用痛痛,是被害人A 女對於此事件之陳述與指認,前後一致等情明確。辯護 人以係A 女之家屬B 女、甲○為爭奪對於A 女之監護權才指導A 女、誣為不實指控云云, 核與卷內積極事證有悖,並非事實,即無從採認。 (三)又被害人A 女經送心理衡鑑結果,案主(即A 女,下同)整體智能落在中等智力範圍 。案主整體而言,理解與表達能力落在正常範圍,有能力足以把發生過的事情講述出來。 鑑定醫師評估時,過程中案主可使用簡短的句子,並依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陳述經過。整 體評估來說,案主對該事件陳述的主軸及內容一致,邏輯及時序上並未有明顯矛盾之處, 陳述之事件經過亦未脫離現實。依照案主認知理解能力和事件發生脈絡,案主陳述之事件 經過內容尚具可信性,意即案主對可能被害過程尚具備事實之陳述能力。另外,該事件發 生後案母(即B 女)騎車載案主經過可能通往案父家的路上,案主會出現拒絕或疑惑的問 句,並發現案主對於男性的身體接觸有驚嚇反應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上開鑑定內容係由專業醫院精神科醫師本於其精神治療專業評估所鑑定而成 ,復未有何違背一般精神鑑定常規情事,就其鑑定結果,堪以採信。從而,上開鑑定結果 依A 女認知理解能力和事件發生脈絡,A女陳述事件經過內容,尚具可信性,亦即A 女對 可能被害過程尚具備事實之陳述能力,堪以佐證。是就A 女於偵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及其與甲○、E 男上開對話錄影內容,均證實被害人A 女下體及屁股周邊紅腫、疼痛是被 告甲男所造成,且A 女對於此事件之陳述與指認,堪認實在。 (四)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被害人A 女於107 年7 月15日晚上8 時許,甫由祖母 D 女帶回B 女住處後,其外祖母甲○、外祖父E 男準備換尿布時,發現A 女陰道、肛門紅 腫,於深夜23時5 分許至高雄長庚醫院急診求診,經診治醫師診斷:已確認性受虐兒童之 初期照護(16日2 時許);且經護理衛教處理(16日5 時許)後,於上午醫師診療時,詢 問案童(即A 女)表示在父親家洗完澡後,加害人拿手機給案童看,趁案童在看手機時, 脫下案童褲子用手指頭摸案童屁股及下體,醫師診視後,告知案母(即B 女)通報及採證 原因,於同意下協助採證並聯絡婦幼隊及社工前來,且照相:身體明顯外傷,證物盒交付 警政單位等情明確,並經診斷被害人A 女傷勢為「被害人外陰唇、小陰唇紅腫無撕裂傷, 處女膜完整,肛門口外圍紅腫」等情,有高雄長庚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 高雄長庚醫院108 年1月7日長庚院高字第1080150809號函及附急診病歷資料、護理紀錄單 各1 份在卷可資佐證。顯見被害人A 女係於受性侵當晚回到母親B 女住處,經甲○、E 男 發現傷勢旋即送高雄長庚醫院急診,A 女向醫師及護理人員為上開陳述並經記載明確,並 無外力介入或A 女故為虛偽陳述或捏造情事。從而,A 女上開傷勢,明顯並非因去溜滑梯 時摩擦所致。而證人D 女(A 女之祖母)於警詢、家事訊問、偵訊及原審院審理時時均證 稱:(7 月15日)A 女午睡到4 點多,我就帶她去公園溜滑梯後,晚上6 點多,幫A 女洗 澡洗完,洗澡時沒有發現紅腫,她也沒有跟我說她下體會痛;後來我兒子他們帶狗回來去 洗澡,他們有說他們去旗津,大概7 點半,我就把A 女帶回去了。可見,於案發(15)日 傍晚6 點多,D 女幫A 女洗澡時,尚未發生A 女下體及肛門所生傷勢之情事。再者,溜滑 梯行為僅是屁股接觸滑板,而A 女陰道口處則依高雄長庚紀念醫院108 年1 月7 日長庚院 高字第1080150824號函稱:據病歷所載,黃童(即A 女)疑似發生性侵害事件於107年7月 16日至本院採證驗傷,經理學檢查其外陰部、小陰唇及肛門口紅腫,處女膜完整等情,自 難認係A 女溜滑板的原因所致。至診斷證明書記載可能與外力因素有關,亦難執以認係何 種外力因素造成,自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是被告及辯護人就此所辯溜滑梯所致,即無可 信。另雖該函上記載就臨床而言,尿布過久未更換,外陰部或肛門周邊會因潮濕,而出現 皮膚紅腫、發炎現象,醫學上稱為過敏性皮膚炎;臨床無法排除病童前揭發現與過敏性皮 膚炎之關聯性,然證人D 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她禮拜天到妳那邊,白天會包尿布嗎? )沒有,我睡醒就把尿布拆掉了;(晚上睡覺才會幫她包尿布?)對等情。足認本件案發 當日下午D女帶A女外出時,A 女並未包尿布,當晚D 女為A 女洗澡,並未發現有上開傷勢 ,A 女也沒有說下體會痛,而自當日下午6 時多至8 時許間,短短不足2 小時,自不可能 發生尿布疹,則於D 女帶A 女返回甲○住處後所發現A 女上開傷勢,自難認係因包尿布時 間過久未更換致引發過敏性皮膚炎所致。是上開高雄長庚醫院108 年1 月7 日函雖有記載 「臨床無法排除病童前揭發現與過敏性皮膚炎之關聯性」,又本院審理時被告聲請函查之 佳音皮膚科回函稱:尿布疹一詞是指包尿布區域所發生皮膚變化之總稱,它的成因很多, 穿尿布只是成因之一等語,惟均與本件具體案情不符,亦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從而, 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包尿布致發炎,即無可採。 (五)再者,證人D 女(A 女之祖母)於警詢、家事訊問庭、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時均證稱: (7 月15日)A 女午睡到4 點多,我就帶她去公園溜滑梯後,晚上6 點多,幫A 女洗澡洗 完,洗澡時沒有發現紅腫,她也沒有跟我說她下體會痛;後來我兒子他們帶狗回來去洗澡 ,他們有說他們去旗津,大概7 點半,我就把A 女帶回去她媽家了。然證人D 女於家事訊 問時亦證稱:我在幫被害人洗澡的時候相對人回來,相對人在幫狗洗澡;且於警詢證稱: 我幫A 女洗澡時,被告跟他女友才回來,還跟我說他們帶狗去旗津泡水,我回他說為什麼 沒帶我跟A 女去,他說那時候妳們在睡覺,洗完澡穿好衣服我就叫A 女去跟爸爸說拜拜, 她就去找被告說拜拜,她去被告房間說拜拜完就出來了等情;而依證人丙○○於家事訊問 證稱:(15日下午)我們約6 點多回家等情。足見被告當天下午6 點多從旗津回家時到7 點半前,A 女尚在被告家中,而A 女係當晚8 時左右回到甲○住處。顯然,被告回家後仍 有約數十分鐘的時間可與A 女相處。從而,案發當(15)日被告與D 女、A 女均有互動、 接觸,A 女並曾至被告房間等情明確。復衡酌A 女(103 年11月生)當時年紀僅3 歲7 、 8 月大,D 女幫A 女洗澡並不需太長時間,故而當晚D女為A 女洗澡完至載回到甲○住處 之間,應有相當空檔時間(即當日下午6 時至7 時半許)。而證人A 女於偵訊證稱:(最 後一次看到爸爸的那次,爸爸有摸你嗎?)有;(什麼時候?)玩遊戲先摸的,在我爸爸 的房間;(提示被告家中照片)認得這裡嗎?)這裡就是我五甲家;(提示被告房間照片 )認得這裡嗎?)這裡是我爸爸房間;(有進去爸爸房間過嗎?)有,進去玩;(爸爸摸 你屁屁的時候,你是在房間裡面嗎?)對;(在哪裡?)床上;(五家阿嬤有沒有看過爸 爸跟你玩的時候摸你屁屁的事?)沒有等語,對照上開時間空檔,應屬可信。從而,被告 係於D 女幫A 女洗澡完,至D 女載A 女回甲○住處之間,且D 女亦不在場時,趁被害人A 女至其房間遊戲、看手機之際,對A 女為強制猥褻。是證人D 女所為被告未對A 女為猥褻 之證述,即無可信,從而,亦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至證人D女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後 來叫被害人到房間門口跟被告說再見,房間門沒有關是打開的,我在沙發那裡看的到等語 ,此與D 女於警訊中所稱:洗完澡穿好衣服,我就叫A 女去跟爸爸說拜拜,她就去找被告 說拜拜,她去被告房間說拜拜完就出來了等語不符,以D 女在警卷所述「被害人到被告房 間說拜拜完就出來了」距案發時間較近為可採,D 女於本院前開翻異謂A 女在房間門口說 拜拜之陳述,係嗣後迴護之詞,不足採信。又本院審理時被告雖提出其與女友之通訊內容 臉書謂7 月15日下午6 點17分還在旗津玩水,6點30分才離開云云,惟查被告於警訊中已 自承:去旗津玩水,17時許我們回家等語,下午7 時許,被告應已回至家中,且被告之母 於警訊中陳稱洗完澡穿好衣服我就叫A 女去跟爸爸說拜拜,她就去找被告說拜拜,她去被 告房間說拜拜等情,而以手指戳揉年僅3 歲7 、8 月之A 女之陰部、肛門口僅需約數分鐘 之時間,故被告仍有充裕時間對A 女指侵,故本院審理時被告提出其與女友之通訊內容謂 7 月15日下午6 點17分還在旗津玩水,6 點30分才離開之簡訊臉書內容云云,仍不能為被 告有利之証明。 (六)被告雖聲請證人即案發時之女友丙○○(原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妳們去 旗津玩水回來沒有看到被害人嗎?)她已經跟阿嬤在浴室洗澡了;(那妳們在做什麼?) 帶狗進去房間洗澡;(在不同的地方洗澡?)不一樣;(洗完澡之後呢?)洗完澡我們整 理出來,小孩已經回家了;(就妳剛才所述,107 年7 月14日、15日妳沒有看到被告跟被 害人有單獨在一起?)沒有等語,本院審理時丙○○仍為被告無暇與A 女接觸之陳述,惟 查丙○○為被告同居女友,關係密切,且其回被告家後既忙著幫狗狗洗澡,自然無暇注意 被告與A 女之間的互動。況與證人D 女於警詢時證稱:A 女洗完澡穿好衣服,我就叫A 女 去跟爸爸說拜拜,她就去找爸爸說拜拜,她去被告房間說拜拜等情,互相齟齬。是證人丙 ○○上開證述非但與證人D 女之警詢證述矛盾,更與A 女證述於洗澡完之時間空檔(下午 7 時半許),有與被告玩遊戲、看手機之事實不符,容屬其事後迴護被告之詞,尚無可採 。從而丙○○之陳述亦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七)復以本案經採集A 女身體相關部位送經檢驗,經DNA-STR 鑑定法鑑定鑑定結論:均未 檢出男性Y 染色體DNA-STR 型別,本案經檢測之證物未檢出足資比對結果,無法比對等情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8 月22日刑生字第1070071838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 。惟本案A 女陰道內並無外力侵入跡證,僅得說明被害人A 女未受到性交之侵害,與本件 被告被訴強制猥褻犯行,不生影響。從而,上開鑑定結果,亦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併 此敘明。 (八)本院審理時,辯護人聲請勘驗被害人甲女的錄影光碟,經勘驗內容如下: 勘驗內容一:錄影檔案「0000000. mp4」,錄影檔案內容為被害人0000-000000 (以下稱 「甲」)、其母即告訴人0000-000000A(以下稱「A 」)、其外婆0000-000000B(以下稱 「B 」)之對話內容,以下就3 人之對話內容全數記錄之,又由於攝錄之影像內容僅為朝 甲拍攝,無明顯變化,故僅截圖一張記錄之。 勘驗結果: B:你講,講,阿嬤才跟你好。 甲:這樣你才會買糖糖給我。 B:嘿,你說你那時候跟爸爸睡,爸爸把你怎麼樣? 甲:他用我的屁屁啊。 A:為什麼他要用你的屁屁? 甲:因為他那時候的時候他用我屁屁他就用我屁屁。 B:啊他怎麼給你用? 甲:用挖挖挖挖挖。 B:爸爸用手手給你挖挖挖喔。 甲:對。 A:挖你哪裡啊? 甲:挖屁屁。 A:挖哪裡屁屁? 甲:就是尿尿那邊。 B:啊捏喔。啊你有哭哭? 甲:有。 B:有喔。啊爸爸乾有叫你不要哭? 甲:有。 B:有喔。 A:你說甚麼時候的啊? 甲:就小時候啦。 B:他應該那個時候還沒、這個女孩還沒有住這的時候。 A:阿姨還沒來的時候嗎? 甲:對。 B:他那個時候,他都跟他睡,那時候聽他阿嬤在說。 A:啊爸爸用手指給你挖尿尿的地方喔? 甲:對。 A:這是真的嗎? 甲:真的。 A:你有沒有說謊? 甲:沒有。 A:ㄏㄚˊ? 甲:沒有。 A:沒有。 B:說謊要去警察局喔。你有說謊無? 甲:(搖頭)。 B:沒有喔。 A:用講的,有沒有說謊? B:有沒有。 甲:沒有。 B:ㄚ爸爸乾有這樣給你用? 甲:有。 B:有喔。 A:你說爸爸用手指頭挖尿尿的地方喔。 甲:對。媽媽你在、媽媽妳在幹嘛啊。 A:沒有,媽媽沒有在幹嘛。 甲:因為你拿這要幹嘛? (Ps:應該是指攝影器具。) B:沒有啦。 A:那爸爸現在還會用嗎? 甲:會。 A:爸爸現在還會用? 甲:(無語、無點頭搖頭)。 B:現在你不是沒有跟爸爸睡了嗎? 甲:對。 B:你現在跟阿嬤睡了吼。 甲:對。 A:啊爸爸現在還會用你尿尿的地方嗎? B:會不會啊? 甲:(搖頭)。 A:用講的,會不會? 甲:不會。 B:啊你上次、你上禮拜回來,你跟我說放臭臭的這會痛痛?是 為什麼大便那會痛痛,蛤? 甲:我只是在打我的腳。 B:沒啦,阿嬤在跟你講啦。你上禮拜回來,為什麼說你大便那 裡痛痛? 甲:因為就在爸爸從前,我就跟他睡覺。 B:上禮拜回來是跟我說…(影像終止)。 勘驗內容二:錄影檔案「0000000. mp4」,錄影檔案內容為被害人0000-000000 (以下稱 「甲」)、其外公(以下稱「A 」)、其外婆0000-000000B(以下稱「B 」)之對話內容 ,以下就3 人之對話內容記錄之,又由於攝錄之影像內容僅為朝甲拍攝,無明顯變化,故 僅截圖一張記錄之。 勘驗結果: A:蕎,你那個怎麼紅紅的? 甲:因為爸爸用我啊。 A:爸爸用你喔?怎樣用你? 甲:他用他的手來用。 A:用他的手在用喔。 甲:對,他這樣,ㄑㄧㄡ‧ㄑㄧㄡ‧ㄑㄧㄡ‧。 A:這樣喔,啊在什麼地方? 甲:他在阿嬤的裡面。 A:阿嬤的裡面喔,阿嬤的什麼裡面? 甲:阿嬤的房間。 A:阿嬤的房間喔,什麼時候? 甲:剛才啊。 A:剛才喔,為什麼是剛才? 甲:因為爸爸剛才用用。 A、B:你有沒有說謊? 甲:沒有,平常老師說不可以說謊。 A:這樣喔,好。(影像終止) 依上述勘驗結果,被害人A 女言其父即被告有對其「挖尿尿的地方」「因為爸爸用我啊」 「他用他的手來用」「對,他這樣,ㄑㄧㄡ‧ㄑㄧㄡ‧ㄑㄧㄡ‧」「剛才啊」「因為爸爸 剛才用用」,天真童言童語,十分明確,足見被告確有對其女即被害人A 女強制猥褻,雖 辯護人辯稱:A 女外婆有說買糖給A 女吃是誘導詢問云云,惟A 女外婆即証人 0000-000000B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提示偵卷勘驗報告,這兩個檢察事務官勘驗報 告錄影檔時間點,就證人在警詢中的陳述,一個在7 月15日,一個是平時聊天時的錄音, 請問錄影檔的時間點為何時?)答:忘記了」「(問:提示起訴書證據清單第12,依照檢 察官起訴書的記載,你們提供的錄影檔案,一個是107 年6 月25日、一個是107 年7 月15 日,是否正確?)答:對」「(問:妳在107 年6 月25日就已經有錄影檔案,當時為何不 報警,為何要等到107 年7 月15日才錄另一個檔案然後報警?)答:因為107 年6 月25日 我有跟她奶奶當面說她父親的不當行為,但是她奶奶說是小孩亂說的,所以沒有報警」「 (問:妳有將6 月25日錄影檔案傳給她奶奶看嗎?)答:沒有,我只有用說的」「(問: 妳既然已經有6 月25日檔案了,為何在7 月15日當天發生事情的時候,妳還要錄影?)答 :因為這一次比較嚴重,所以送長庚做檢查」「(問:提示偵卷勘驗筆錄內容,妳說妳講 阿媽才跟你好,被害人說這樣妳才會買糖糖給我吃,是否要誘導被害人?)答:我有這樣 說沒有錯,我沒有什麼意思,我只是要讓小孩講話而已」「(問:剛剛說被害人之前有尿 布疹,事發當天妳看到被害人下體有紅腫,妳如何確定她不是尿布疹?)答:因她沒有穿 尿片,只有晚上睡覺才有穿,所以沒有尿布疹了,所以我才認為不是尿布疹」等語,証人 已說明說買糖給A 女吃,是要使A 女開口說話,並非誘導A 女述說被侵害之具體內容,是 此情形應非屬誘導,且A 女當時尚不滿4 歲,若非身歷其境之事實,應講不出前述被爸爸 「「挖尿尿的地方」「因為爸爸用我啊」「他用他的手來用」「對,他這樣,ㄑㄧㄡ‧ㄑ ㄧㄡ‧ㄑㄧㄡ‧」「剛才啊」「因為爸爸剛才用用」等之具體內容,故非誘導,仍不能為 被告有利之証明。又本院辯論終結後,辯護人再送辯護狀謂107 年6 月25日被告在台東不 在場云云(109 年9 月2 日送狀),惟查前述錄影檔案「0000000. mp4」所述之事,並非 指107 年6 月25日之事,而是指該日之前之事,此觀前述本院勘驗內容自明,則該109年 9 月2 日之送狀內容,仍不能為被告有利之証明,附此敘明。 綜上所述,依上述本院勘驗結果,被害人A 女言其父即被告有對其「挖尿尿的地方」「因 為爸爸用我啊」「他用他的手來用」「對,他這樣,ㄑㄧㄡ‧ㄑㄧㄡ‧ㄑㄧㄡ‧」「剛才 啊」「因為爸爸剛才用用」「沒有,平常老師說不可以說謊」,又A女於偵查及原審仍為 相同之陳述,已如前述,A 女天真童言童語無心機之陳述,十分明確,且A 女當時尚不滿 4 歲,若非身歷其境之事實,應該講不出前述被爸爸「「挖尿尿的地方」「他用他的手來 用」「因為爸爸剛才用用」等等具體之被侵害內容,故非誘導,足見被告確有對其女即被 害人A 女為強制猥褻,其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已堪認定。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該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 定有明文。被告甲男為被害人A 女之父親,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 款所定「 現為直系血親」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甲男對被害人A 女為上開身體之不法侵害,核屬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該罪並無罰則之規定,故被告仍應依刑 法所規定之罪予以論處。 次按刑法第221 條第1 項於88年4 月21日修正後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係指 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 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 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最高法院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揆其立法理由,即認原條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 侵害者,因為需要「搏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 願之方法」。又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所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對未滿14歲之男女 犯之者」,應由保護該未滿14歲之被害人角度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之意涵,不 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實行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否則,於被害人未滿7 歲 之情形,該未滿7 歲之被害人既不可能有與行為人為性交合意之意思能力,行為人往往亦 不必實行任何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即得對該被害人為性交。是倘被害 人係未滿7 歲者,則基於對未滿14歲男女之保護,應認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為性交,所為已 妨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之意思自由,屬「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之,應論以 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4139號判決意 旨、99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案被告為被害人A 女之父親,明知甲女是幼 童智能與身體發育均尚未完全,並無性自主決定之意思能力,A 女亦不知抗拒、無法抗拒 ,被告基於對未滿七歲女子為猥褻之犯意,應認為屬「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之 。復按刑法強制猥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 意願之方法,作為構成要件;而所謂猥褻行為,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 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而侵犯他人 性自由之權利,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覺,係屬於性侵害之概念。查本件被害人乙○ 係於103年11月出生,有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可稽,本件被告 甲男行為時,A 女係未滿7 歲之女子。且被告前揭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主觀 上亦足以滿足被告個人性慾,當屬侵犯A 女性自主權利之猥褻行為。核被告甲男所為,係 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刑法第224 條之1 、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之對未滿十 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 被告上開加重強制猥褻行為,雖以手指數次摸被害人A 女陰部及肛門部位,均係於同一時 、地接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對被害人A 女為猥褻部位含 陰部及肛門,起訴書僅列陰部,漏論以肛門,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所犯為同一 罪名,應屬犯罪事實之擴張,爰由法院依法逕為論處,併予敘明。又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 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 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被告行為時為已滿20歲之成年人,而對未滿14歲之少年 A 女犯本件之罪,惟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第224 條之1 等罪,已就「對未滿十四 歲之男女犯之」,特別規定以被害人年齡為未滿14歲者,為其處罰之特殊要件,故本案即 無再適用上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加重其刑。 三、原審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第3 條第4 款,刑法第224 條之1 、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甲男為被害人A 女之父親,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 條第3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其明知A 女當時僅3 歲7、8月大,竟於A 女週末至 被告甲男之住處,藉與A 女玩遊戲、看手機之際,見A 女年幼可欺,即對A 女為前揭強制 猥褻行為,其所為對A 女之身心健康與人格健全發展已足生長遠之負面影響,此觀諸高雄 少家法院家事事件調查報告肆總結報告記載:被害人說明猥褻事件的過程,情緒表達真實 :家調官與被害人進行家事調查過程中,提及其屁屁有痛,因為相對人(即被告)會摸其 屁屁等語時,被害人主動比出自己的食指和大拇指,張開其雙腳,以食指指向自己的下體 ,上下快速來回,並大聲地喊叫約1 至2 秒左右。該段過程雖僅短短數秒鐘,但被害人表 達其被猥褻的情緒張力強烈、真實」等節,可見一斑,且於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書 亦載明:其母B 女騎車載過可能通往被告家的路上,A 女會出現拒絕或疑惑的問句,並對 於男性的身體接觸有驚嚇反應等情,明顯表現出被害後驚惶反應;被告犯後猶辯稱:之前 監護權的爭執一直都有,然後就汙衊這樣云云,意圖將責任推卸予被害人之母B 女、外祖 母甲○,犯後態度欠佳,未見悔意,其對於A 女所為侵害,迄未與告訴人B 女和解或為全 部或一部之賠償,B 女表示仍要追究被告刑責,檢察官亦建請量處適當之刑;再參以被告 前有公共危險前科之素行,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稽,素行難謂良好, 參酌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工,收入每日約2000元之生活及家庭經濟狀況, 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經核原判決認事 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被告上訴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186.31.2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601025511.A.38D.html

43 則留言

johnwu, 1F
判決書貼連結就好 太長惹

kevinmeng2, 2F
尿布?幾歲都吃的下去啊?

CN091118, 3F
哇靠 夠惡劣

hedgehogs, 4F
高雄人的素質

pzhao, 5F
..

thoraxe, 6F
高雄也有鬼父?

dindaofay, 7F
太長了...

kuo1102, 8F
真女兒變幹女兒

damascus, 9F
有夠噁

ett0227, 10F
喬喬?喬爸?

yasusi, 11F
欺負幼女的通通都可以去死了

ichch, 12F
....到底有什麼毛病啊!這樣能幹嘛

sodahaini, 13F
QQ

Yiing, 14F
高雄不意外,挖拎巴巴啦

benage, 15F
人渣

BlairWang, 16F
幹你娘 人渣

tsoumoo1988, 17F
殘害兒童,下地獄吧

mimihello, 18F
好噁心 畜生

verylikejoke, 19F
好可憐,希望不要再有暴力發生了

skycat2216, 20F
死好

skycat2216, 21F
不是指原Po

naruto007007, 22F
幹他媽到底有什麼病啊

vizjeco, 23F
人渣 畜生不如 快點肉搜

driger47, 24F
噁心死了

ha09875978, 25F
人渣

js70864444, 26F
肏你媽 3歲也弄是三小 7414

qmomoyaya, 27F
靠 自己女兒欸,廢物關死算了

aImErPeD, 28F
幹他媽垃圾廢物人渣

HunsKing, 29F
他爸叫喬科維奇嗎?

beams156, 30F
去死

laptic, 31F
樓上上,判決書沒有真名

peterlee97, 32F
高雄不意外

george1218, 33F
拜託拿這些垃圾換回kobe

antmj, 34F
這種直接死吧……垃圾一個

megazawa2000, 35F
女兒假日才到父親那住,父母親婚姻有糾紛吧。

bonbonwo2018, 36F
殘害兒童真的太殘忍,更何況還是自己的女兒,天理

bonbonwo2018, 37F
難容

bonbonwo2018, 38F
看了真令人難過,同情那小女孩,唉

BellyButton, 39F
噁心 這種人真的去死

jk1982, 40F
馬的這種垃圾拜託直接槍斃

s965400123, 41F
乾 垃圾怎麼不下地獄

superyow, 42F
幹 真的人渣

shawn18, 43F
高雄隨便找都有,偏偏你有戀嬰幼癖,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