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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聞] 有人在高鐵左營站公然宣導蒐集票根報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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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68則留言,36人參與討論
推噓9 ( 191039 )
剛剛在高鐵左營站付費區座位等待搭車,前方來了一群團客,看起來是幾對中年夫妻朋友 一起來高雄出遊後準備搭車返程。 其中一個帶頭的大姐,就公然跟分坐在不同椅子上的朋友說,她姐姐的公司可以報帳,待 會下車後記得把票根交給她。 我也不便制止她到處講,不過在離開時跟座位最靠近我的一對夫妻提醒,拿他人票根報帳 是違法的,請他們不要當共犯。夫妻中的先生還很不耐煩回問「什麼啦!」,我又再把那 句話說一遍就走了。 不知道除了善意提醒(雖然不知道按照那對夫妻的智商程度有沒有聽懂),版友們還有什麼 防範違法事件的更佳做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63.7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ailway/M.1593935341.A.625.html

68 則留言

HMKRL, 1F
報警

MiaoXin, 2F
呃…當事人可以讓她跟她朋友同時讓公司報帳,就表示這是

MiaoXin, 3F
公司出遊吧!

MiaoXin, 4F
舉例來說我拿三張同天同班次的車票報帳,就知道是一起出

MiaoXin, 5F
去的呀。這個沒有蒐集的問題。

iLtz, 6F
樓上看清楚,那位大姐當下講的是她姐姐的公司,不是她自己

iLtz, 7F
任職的公司。

Sheng98, 8F
所以想讓那個大姐的姐姐不用真的搭車就能報帳領車資?

lianpig5566, 9F
如果是我,只會覺得你管很多

Tamama56, 10F
認為管太多+1

frank3302, 11F
人家的公司 你管太多= =

Allen624, 12F
覺得你管太多,管到別人公司去,還要酸別人智商

fman, 13F
拿非自己搭乘的票根報帳是詐欺罪啊,上面幾位對於犯罪行為都

fman, 14F
無視認為是管太多的嗎?既然是犯法是該制止的沒錯

buslover, 15F
認為管太多+1 自己不違法就好 別人要違法你也管不著

Allen624, 16F
那你錄下來去跟有關單位投訴呀!而且你這麼正義的話怎

Allen624, 17F
麼不連路上交通違規亂丟菸蒂也檢舉一下

iLtz, 18F
個人尊重L版主發言,反正只要管好這個版沒有違規行為就好

zxcc79, 19F
有碎聲?

iLtz, 20F
版主的職責不就僅限這個版,確實也無法管到其他人啊,誰的耳

iLtz, 21F
膜破了嗎?

souken107ttc, 22F
提醒而已 沒問題

bailan, 23F
人家自己團在講,又不是到處跟路人要票根去報帳.....

OhmoriHarumi, 24F
除非你有辦法證明他的行為不符合他公司的規定,

OhmoriHarumi, 25F
否則單憑你的說詞很難推定他的行為欠妥。

kutkin, 26F
去跟他們説呀.jpg

mycity, 27F
證據在那裏?

yam50033, 28F
關你什麼事?

zzzz8931, 29F
報假帳?

honeytoast, 30F
管太多了其實

z520314, 31F
首先你要先證明他們有犯罪

z520314, 32F
不然沒犯罪下這真的管太多

z520314, 33F
有犯罪就是義舉,這很看風向的

z520314, 34F
個人在猜應該是報差旅費之類,八成自己開的公司

blence, 35F
管太多,而且你不去提醒那位大姐也不去服務台反應?

MiaoXin, 36F
是她姐姐的公司知道呀,所以你當人家會計是白癡?拿三張

MiaoXin, 37F
同班次的票核銷,當然是公司本來就有計畫的。

MiaoXin, 38F
還有一種就是自己開公司,私人行為報公司帳。

Xperia, 39F
更好做法就是不要管,你無法證明他蒐集票根後的行為

bymandy, 57F
人的權利

bymandy, 58F
人家只是想問有什麼辦法

bymandy, 59F
不想提供方法,你可以路過

nozomi9, 60F
這麼正義!你未來要當監察院長嗎

jasonpig, 61F
不一定是虛報阿…

jasonpig, 62F
建議不要管太寬也是一種方法

neksa602, 63F
你先舉證他是詐欺,不能的話討論這個沒什麼意思,那你

neksa602, 64F
下次可以當下報警

ferlee, 65F
這行為有礙到你嗎?吃飽太閒

BFer, 66F
幫補血

asdfghjklasd, 67F
協助逃稅犯什麼法自己google 一下

kd7913, 68F
管太多
響應asdfghjklasd版友的提示,以下補充《稅捐稽徵法》的罰則,不過我貼文的7/5當天才 剛要搭車,那群出遊的人也還未交付票根報帳,即便是第43條所規定的幫助犯,也要等到 他們真有交付不實票根協助逃漏稅的事實,才會涉及刑責。提供以上各版友參考。 (轉貼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資料) 第 41 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42 條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第 43 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編輯: iLtz (110.26.158.34 臺灣), 07/07/2020 22: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