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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紙本公文掃描成電子檔之效力
最近遇到一個狀況,向各位請教一下
團體由我代表,定期會向市府單位申請場地使用,
然後市府核准後會寄發紙本公文給我。
為了避免活動當天,申請者我沒有到場以及使用上方便,
所以我都會將紙本公文掃描成彩色電子檔放在團體群組,
活動當日則出示掃描電子檔給場地管理人員查核。
而過往在不同場地遇到的場地管理人員,都有接受我們所出示的公文掃描電子檔。
但近日遇到場地的管理人員堅持要求我們出具公文之紙本正本,堅不接受掃描電子檔,
並且說:公文上都有寫需出示紙本正本。
但公文上僅有記載「請於活動當日攜帶本文進場。」
故想向各位請教:
(1)「本文」的定義/意思,等同於「紙本正本」嗎?
(2) 將公文紙本正本掃描成電子檔後,該電子檔不具有同等效力嗎?
先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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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13.23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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