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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請問安胎病假、事假、休假、職代問題
手機排版,若閱讀不順還請見諒!
請教各位
目前懷孕七個半月,
因孕期不順,
醫生已經開具醫療證明「應臥床至生產」。
原本預產期是11/22,
因醫生預期會提早1-2週剖腹產,
目前自己抓預產期應該會提早到11/8-11/15之間,整個孕期目前已經使用20幾天的安胎病假
、產前假、休假,
經計算自己剩餘未用的安胎病假、產前假、事假、休假,尚足以從112/10/2開始安胎休養到
11/15
想請問
1.經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細則,
安胎給予28天病假,事假則是7天,
若以安胎事由申請事假,
則該安胎病假及該安胎事假
(檯面上)均不列入考績不利因素,
請問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2.承上,若理解正確,
請假順序應該是產前假、安胎病假、安胎事假、特休(強迫休假10天已請畢),
這樣安排嗎?
因考量產前假及安胎事由的事病假都須在生產前使用,
若超出預期早產,
休假能留至生產後應付突發意外。
3.以預產期推估,還沒生產前,
請假天數就已經連續達一個月以上,
是否能自10/2就開始申請約聘僱職務代理人,
減輕同仁負擔?
以上
請教有經驗的先進分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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