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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務員出包搶退休 可無限期剝奪退休金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174678
109-05-22
〔記者吳政峰/臺北報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今天(廿二日)在立法院完成三讀,配合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修正,新增「防搶退條款」,只要公務員接受監察院調
查,即不得申請退休,至於在出事後、送監察院前的空窗期,雖然可退休,但日後公懲會
認為情節重大,仍可剝奪其退休金,無法逃過懲戒。
舊法規定,只有在懲戒案移到公懲會審理期間,公務員才不得申請退休,新法則把時間往
前推,只要案件送進監察院,即不得退休或資遣,惟在監院審查前,公務員仍可申退,是
否可能成為漏洞?
一名法官指出,即使公務員一出包就申請退休,所屬機關如認為違失情節重大,仍可先予
以「停職」,依照公務員退撫法,只要被停職,機關應不予受理其退休案;倘若機關包庇
,未停職,核准退休案,事後公懲會審理判定違失情節重大,仍可依公懲法第九條回溯剝
奪其退休金。
換言之,搶退對於犯下重大違失者並無實質意義,且剝奪退休金的懲戒處分並無時效限制
,即使是廿、卅年前的行為也無法逃過懲戒。
公懲法本次的防搶退條款,除了配合退撫法修正規定,也是比照去年通過的法官法修正案
,把時點推前到監院審查階段,避免不肖公務員搶退,引發社會觀感不佳。
惟本次修法並未解決懲戒時效過短問題,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
過或申誡的懲戒時效仍維持五年,亦即違失時點到案件移送公懲會的時間如果超過五年,
公懲會就不得判處減少退休金等懲戒。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認為,公務員的業務性質特殊,具高度保密性,尤其是官階
越高的人,掌握更高的機敏資料,通常要等到離職或退休,在職的違失情節才會被繼任者
或下屬舉報,時間通常早已超過五年,遺憾本次修法未拉長時效,法條依然形同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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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出包卻又核准退休的承辦公務員是否該連坐處罰?懲戒時效維持五年,五年說長不長
,說短不短,雖然不清楚修法者的自由心證,其他公務員也該養成隨時收集長官違法證據
的習慣,力求五年內達到懲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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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it.ly/2LRsY3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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