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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地所發文戶所釐清疑義好像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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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0-05-20 17:37:00
留言36則留言,8人參與討論
推噓3 ( 4131 )
※ 引述《wmz0704 (阿俗)》之銘言: : 小弟在地所當審查 : 審繼承登記時 : 有時會遇到相關權利人戶籍資料有疑義 : 例如以前有收養記事 現在沒有 這個應該是過錄錯誤? 戶籍地戶所更正沒錯 : 或者有因喪失國籍又回復而致子女母名不同的狀況 請民眾去辦理母姓名變更? : 而從我可以調閱的資料來看 : 確有登記錯誤遺漏而有辦理更正登記的空間 : 為了不讓申請人舟車勞頓 : 我就發文函詢管轄戶所 : 想說基於行政一體 也簡政便民 : 主旨 說明都敘明的非常具體 : 希望戶所能就相關疑義一併釐明 : 結果回文就是 : 回覆我我自己也能從系統調閱的資料 : 對於相關疑義完全不予理會 : ——「依權責卓處」 : 於是 : 我還是要開補正請當事人自己去釐清@@ : 但感覺就是一個傻眼= = : 想請教 : 依行政程序法 戶籍法及施行細則 : 都有得由行政機關查明後辦理更正 : 並通知相關權利人的規定 : 是我的請求太過分嗎? 你的要求沒什麼大問題 問題在上面兩個更正或變更事項 可能都需要辦理身分證換證或是戶口名簿換發 請民眾或代書跑趟戶所會比較簡單 其實戶政也對地政有點感冒 最感冒的就是萬惡的印鑑證明XDD 明明是地政要的東西= =“ 偏偏要戶所來背書開立 再者就是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 也常拉著戶政去確認門牌位置 問題是民國60年之前的建物門牌號碼 幾乎都是口頭申報 除非該門牌承辦會通靈 不然誰曉得這建物門牌是不是當初的位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40.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89813655.A.8A6.html

36 則留言

BlackCoal, 1F
門牌位置你們會派員去唷,我倒是從來沒看過戶政的去,

BlackCoal, 2F
因為其實戶政去真的浪費時間而已,建管和稅捐比較關鍵

BlackCoal, 3F
印鑑證明又不是只有地政要,當然地政是最大宗沒錯

youlike5566, 4F
私人機關也需要印鑑證明

bursty, 5F
戶政只知道發,不知道用途…真神奇

EZpower, 6F
向法院拋棄繼承也需要印鑑證明

aj6617, 7F
印鑑不是只有地政要沒錯,但反對廢印鑑證明最大聲的都是地

aj6617, 8F
政代書==“

aj6617, 9F
私人機關要印鑑證明真的是有點莫名啊==?

KarlMarx, 10F
印鑑證明就你們的業務背書開立會少一塊肉?

proletariat, 11F
印鑑證明是地政事務所想找人墊背 土地登記規則就明載

proletariat, 12F
權利人可以到地政事務所登記印鑑 偏偏地政事務所就是

proletariat, 13F
要推出去 更有那種法院公證駐外單位認證的授權書就可

proletariat, 14F
以辦理不動產登記了 地政事務所還是叫民眾去申請印

proletariat, 15F
鑑證明 這根本就是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

proletariat, 16F
其實印鑑證明的功能只有一個 證明契約書跟登記申請書

proletariat, 17F
上的印文是權利人所有的印章鈐蓋的 如果有問題是

proletariat, 18F
權利人要舉出反證 去否定土地登記不是權利人本意

proletariat, 19F
https://reurl.cc/X6agNR 內政部多年前委託做的研究

proletariat, 20F
大部分的民眾申請印鑑證明根本不知道它的功用跟危險

proletariat, 21F
在哪裡 只是代書跟地政事務所叫他去辦就去辦

proletariat, 22F
等出了問題以後 就死路一條無可挽回

proletariat, 23F
一旦進入訴訟程序 都是等著敗訴

proletariat, 24F
民事訟訟法明定私文書經本人蓋章推定為真正 印鑑證明

proletariat, 25F
跟印章交給他人 之後在什麼文書蓋用 要如何舉出反證

proletariat, 26F
讓法院相信那是別人盜用盜蓋?所以當初民法166條之1

proletariat, 27F
就是要解決不動產登記弊端 然後這條條文立法通過後

proletariat, 28F
經過20年從來沒有發布命令正式實施 看是誰在阻擋

proletariat, 29F
"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請地所多加宣導啊

proletariat, 30F
還有法院也一樣 經過公證或駐外認證授權書辦理領取

proletariat, 31F
提存 還要印鑑證明做什麼 分明是增加法律所無限制

proletariat, 32F
公證人公證過我國駐外機關人員認證過的還不能信任唷?

JKN, 33F
印鑑證明本來就只是義務人免親自到場核對身分的其中一項,現

JKN, 34F
在又多一個線上聲明可以用,當然民法166-1能施行最好。授權書

JKN, 35F
還要看授權標的還有範圍能不能用,當然符合規定還要求授權人

JKN, 36F
印鑑就是地所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