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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社會救助法條可把辱罵公務員罰則寫入嗎?
就刑法140條的規定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我查了一下侮辱公務員是公訴罪的樣子
昨天早上來公所找碴的例子其實很常見...
申請急難救助還是馬上關懷的樣子
有給了他嫌太少就來這裡罵髒話...
如果判拘役的話可以易科罰金...絕對會比他來請救助的錢還要多
為什麼社會救助或是社會福利的法條裡面沒有規定罰則那一類的...
還有像是申請人的戶籍遷移或是請領身分改變...
沒有向公所註銷資格為什麼不用被罰....??
只有繳回溢領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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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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