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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破解公同共有

最新2024-04-29 23:11:00
留言15則留言,4人參與討論
推噓1 ( 1014 )
是這樣的,房子五人公有,三人想賣,查 公同共有比較麻煩,需經所有五人同意, 才能賣。稍研究,可行方案就是向法院提 共有物分割之訴,或讓公同共有變成分別 共有,請問何種方式比較適合?都必須請 律師嗎?又,現有建商想買下蓋大樓,若 趁這時交給建商處理是否輕鬆許多?律師 費裁判費出庭程序等等,想賣的三人分隔 南北,其中一位還定居國外,有點麻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69.9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714248594.A.317.html

15 則留言

leptoneta, 1F
你們三人向另外兩人買下所有權

leptoneta, 2F
不然建商也不喜歡這種麻煩物件

WindT, 3F
三個人就可以出賣共有物了,只是記得履行一些程序,例如通

WindT, 4F
知其他共有人優先承買

Prokennex, 5F
記得是分別共有才是三分之二賣持分;建商說這情形交給

Prokennex, 6F
他們就好,在想建商會不會先取得我們這三分,再以共有

Prokennex, 7F
人身份,用更高的價格買下其它兩份。或走法律途徑,用

Prokennex, 8F
過門檻持分優勢變價拍賣,再尋管道自行買下。

WindT, 9F
土地法34條之1,這個沒啥爭議,直接找買家+律師把程序做滿

mark0204, 10F
照你推文的論述,你應該不要賣才對啊

mark0204, 11F
等建商用"更高的價格"跟你買,那時候你再賣

Prokennex, 12F
我懂意思了,大家都在等,所以很多想賣的最後卻賣不了

Prokennex, 13F
唯有脫手才有實質意義,否則想賣與不賣其實某層面相同

mark0204, 14F
每個人要的"意義"不同,所以會有急賣,不急賣,不賣的差異

mark0204, 15F
都沒有對錯,而是如果在各種歧見中,找到一個共識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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