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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 租車位遇到的問題
事實經過:
小弟最近在桃園買了房子,打算跟其他大樓住戶租機車停車位,出租人給我的租賃契約我
覺得有個地方看起來不太合理,因為有疑慮所以目前還沒簽約
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
---- 以下簡稱甲方/乙方 ----
問題1:
乙方因故意或過失或無過失致失火或毀損停車場設備,應由乙方負責修繕賠償
》》我不太懂,如果我無過失,我還得要負責賠償?
問題2:
乙方提早解約,需提前2個月告知,甲方得沒收乙方押金2000元
甲方提早解約,需提前2個月告知,乙方不得拒絕且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看起來不太合理,甲方只要先跟你預告,2個月後就可以把車位收回來,乙方還不能
拒絕(車位是一次租一年)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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