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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 贈品的保固義務?
購買商品A 活動期間內贈與商品B
B不需再附加購費 直接買A送B
這種情況下 若A商品有兩年保固
B商品是否也可以主張兩年保固呢?
這屬不屬於民法414所指之「有負擔之贈與」
我GOOGLE到蘋果日報有一篇報導
是台北市消保官說贈品亦屬「買賣內容之一」、「約定給付」的一種 須予保固
但我致電1950消保專線 彰化縣的消保單位接線員
告知我贈品就是送的 沒有保固
請問哪一種才是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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