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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北美] L1+L2報稅請教
※ 引述《charlihy (charli)》之銘言:
參考c大的建議用整年RA然後排除台灣的收入後發現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用的是在台灣的天數的百分比去乘上每個人的上限$105,900.
假設計算結果無法完全的排除台灣的收入而造成必須有一部分的台灣收入
要跟美國的收入合計為總收入,那是否考慮延期報稅,等台灣五月報完稅後,
拿台灣繳的稅當作Tax Credit來減免比較合適?
還是說就用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報完美國稅再拿去五月報台灣稅時減免?
感覺兩邊被扣稅不是很合理…
: 6.1040 MFJ台灣的收入不用納入?還是需要納入然後用foreign earned income
: exclusion($105,900 for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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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3.10.113.108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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