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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求助] 小孩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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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0-04-07 11:52:00
留言129則留言,66人參與討論
推噓61 ( 64362 )
林北律師啦 你自己承諾要給的就要做到丫 如果我是你腦婆的律師,我告你的時候根本不會跟你扯什麼扶養費讓你殺價 我只會跟法官說這是你們兩方口頭離婚協議或債務拘束契約的一部分,性質跟法定扶養費 不同 然後拿出你這幾個月匯款或對話的記錄為證,你大概就準備挫賽惹辣 你以為上法院就可以把每月的給付砍到2萬膩? 法官會用最低生活水平判給你的前提是你沒有跟對方約定要按月給多少錢,對方告過來要 你給錢 因為沒有約定所以只要給「必要費用」就好惹 有約定的話,只要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法院當然先尊重私法契約丫 沒辣個屁股就不要吃辣個瀉藥喇,法官才不會管你能不能存錢哩,反正你每個月有20萬顯 然有能力兌現約定,那你就付吧哦耶 很多板友都很熱心,但他們的見解可能不太正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97.21.1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585756157.A.CB0.html

129 則留言

※ 編輯: ArrancarnNo4 (175.97.21.106 臺灣), 04/01/2020 23:53:33

cess, 1F

hellominnie, 2F

milla0713, 3F

didnotwork, 4F
XDDDDDD

mark0204, 5F
推!!!

alicegaga, 6F
謝謝律師~長知識!XD

djboy, 7F
關鍵就是找到好律師啊~~~

artclove, 8F
純好奇請教,再看一次發現原文寫「即將要離婚」應

artclove, 9F
該還在婚姻關係中,口頭協議階段還不算私法契約成

artclove, 10F
立吧?若他是騙離成功再反悔,才是你說的情況吧?
所以我說也有可能是債務拘束契約 如果離婚成功就是口頭離婚協議,沒有離成功就是債務拘束契約 重點是他已經開始履行了....所以縱使他主張還在協議中,但依照默示意思表示的原則, 他每個月給付十萬的契約已經有效成立了

iscpupu, 11F
樓上是對的 口頭協議階段 還未構成契約成立喔 律師

iscpupu, 12F
並非已經用經濟方式騙離才反悔 意義不一樣喔
你是沒看到他說過幾個月他發現他存不到錢嗎?每個月開銷就是20萬 我的理解是他已經開始履行而且老婆也允受了 另外契約成立只要針對重要之點有合意就可以了,老公跟老婆說,欸我每個月給你十萬好 不好?老婆說好,契約就成立了,就算沒有離婚,還是可以成立債務拘束契約,我比較好 奇的是,你是律師嗎? 補充一點,也有可能是贈與契約,不過我認為他的情形不太像贈與,比較像無因性債務拘 束契約。 啊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評價你們的法律知識....

Toris, 13F
難得有專業的

iscpupu, 14F
我直接說吧 上面這個就算有對話紀錄 成立機會也極低

iscpupu, 15F
你自己是律師 不覺得舉的例子有點差嗎..

iscpupu, 16F
無因性債務拘束契約 成立方式也很嚴格 一樣 就算有

iscpupu, 17F
這種就像媽媽說要給你一百塊 後來反悔一樣 告成機率

iscpupu, 18F
就不用我多言了 正常判例都是無效居多..

iscpupu, 19F
當然不排除他們有正式贈與契約 那你就是對的

iscpupu, 20F
但我認為可能性很低啦 你的主張都對 但判例通常是契

iscpupu, 21F
約無效的機會居多
你的例子才差吧.....媽媽說要給一百塊,跟老公因為外遇而承諾按月給付一定金額給老 婆,本質上就是兩個完全不同概念的東西 原po因為外遇而承諾按月給付一定金額,就算不是離婚協議的一部分,實務上也很有機會 被認為是跟老婆和解或換取老婆宥恕的對價而非單純的贈與,而和解或宥恕的對價本身就 是無因性債務承認或拘束的典型 況且人家都履行好幾個月了,假設如你所說的贈與的可能性很低,難不成你覺得這個老婆 每個月拿老公的錢還有不當得利嗎? 我是不知道你所謂的判例是哪來的(如果你是法律人,用案例兩字應該比判例更精確吧) ,至少我自己打類似官司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老公外遇後確實承諾要給老婆一筆錢(無論 是一次付還是按月付),不管有沒有離婚,這筆債務成立的機率都不低,更何況本件老公 已經履行一陣子了

hinghtlimit, 22F
哦都 又學到一課了

TINBING, 23F
第一次聽到債券拘束契約這詞

iscpupu, 24F
換取寬恕就不算無因性了...
你是不是搞不清楚無因性的定義啊..... 隨便找一段判決 關於「被告請求原告就婚外情行為原諒」部分,即由被告以   系爭契約內容第一項及 第二項所約定之給付,來換取原告之   原諒。所謂原諒於此契約之目的及上二項約定 給付內容金額   觀之,應指不再追究,包括法律程序上之侵權行為之請求及   事實 行為上之容忍而不予指責,自應包括被告所主張之「不   向被告服務單位揭露其婚外 情行為」在內,亦即就過去已發   生之紛爭,透過上二項約定之被告給付,達成消弭 止爭之目   的,其性質與民法第736條所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   定,互相 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其目   的及作用相符,故雖未使用「和 解」二字,但由被告以給付   金錢方式要求原告不予追究其婚外情行為,而原告允為 接受   之情形來看,其為和解之性質,甚為灼然。 用錢換取配偶的宥恕寬恕本來就可以解釋為和解..... 我實在是沒辦法理解換取寬恕不算無因的理由在哪,那車禍以金錢換取對方不追究是有因 還無因? 你不覺得你的理論很矛盾嗎? 難道你覺得無因性債務拘束是只有一方有給付義務另外一方無才算嗎? 假設雙方在法庭上和解,一方給付金錢一方必須撤回告訴,那這個和解契約是有因還無因 ?
※ 編輯: ArrancarnNo4 (175.97.21.106 臺灣), 04/02/2020 06:28:04

mopepe5566, 25F
要給那麼多,我要是當事人

mopepe5566, 26F
請個專打這種的律師來打

mopepe5566, 27F
扣律師費,還能省不少

AppleAlice, 28F
推,不知道為何那麼多人信誓旦旦叫他上法院,我要是

AppleAlice, 29F
他老婆的律師我也狂打這是契約協議,還加碼利益歸

AppleAlice, 30F
屬主體是子女,不讓他有機會主張抵銷,協議好的費

AppleAlice, 31F
用根本沒那麼容易酌減,跟生活保持義務定性就不一

AppleAlice, 32F

AppleAlice, 33F
我上次一件法官死勸活勸我當事人都不給減,最後還

AppleAlice, 34F
不是只能判對方照原協議給付

yaokut, 35F
一般人認知是法院判決撫養,大概都只有一兩萬而已

yaokut, 36F
所以這麼不甘願,就去讓法院判決~ XD

AppleAlice, 37F
其實他們資力那麼懸殊,考量原先子女生活水準和父

AppleAlice, 38F
親職業,判父親全額負擔超過每人每月基本消費支出

AppleAlice, 39F
兩萬多的也有

AppleAlice, 122F
如果照原文那樣現狀是孩子已經跟媽媽住、爸爸付錢一

AppleAlice, 123F
段時間,千萬不要為了不想付錢說要把小孩帶過來爸爸

AppleAlice, 124F
住,法官和對造不是白癡,這種提議只會被狠狠修理一

AppleAlice, 125F
頓而已

asaoka, 126F
這回文是 站在男方還是女方?看不太出來。 推Apple

asaoka, 127F
大的論點。

AngieBird, 128F
一堆不懂裝懂還嘴律師真的很有趣XDD

cindy8111, 129F
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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