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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告訴乃論事件,判刑確定後才發現有教唆者

最新2024-02-13 10:38:00
留言20則留言,3人參與討論
推噓6 ( 6014 )
教唆犯和正犯是同罪 但如果是告訴乃論事件,原告有時候會不想給被告麻煩而決定不告或撤告 而教唆犯和正犯不能只告其一,要告兩個都要一起告 但如果今天發生,正犯已經判刑確定後 或是我已經決定對正犯撤告 但好死不死,這時候才發現原來後面還有教唆犯 在情勢有變更的情形下,是否能重新決定要告或是撤告? 因為後面才發現有教唆犯,應該不是原告的過失 是否能在發現案情有轉變後重新決定一次是否提告? 還是說,判刑確定後才發現有教唆者 教唆者只能跟隨正犯一樣的刑,沒得再重新審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117.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07662436.A.487.html

20 則留言

※ 編輯: ultratimes (36.236.117.72 臺灣), 02/11/2024 22:41:22

GameTheory9, 1F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GameTheory9, 2F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

GameTheory9, 3F
利益,得聲請再審:

GameTheory9, 4F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

GameTheory9, 5F
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

GameTheory9, 6F
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tnssh211448, 7F
告訴不可分

tnssh211448, 8F
你第一次告訴的效力就及於教唆犯
可是我在第一次告訴時不知道有教唆犯的存在

GameTheory9, 9F
起訴主觀可分。

GameTheory9, 10F
刑事訴訟法266條: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

GameTheory9, 11F
以外之人。

GameTheory9, 12F
依表示說,起訴效力只及於檢察官在起訴書所記載被告

GameTheory9, 13F
,至於起訴書未曾記載之教唆犯,當然不在起訴效力所

GameTheory9, 14F
及範圍內。

GameTheory9, 15F
至於刑訴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是針對告訴乃論之罪的

GameTheory9, 16F
犯罪事實不可分。
※ 編輯: ultratimes (36.236.117.72 臺灣), 02/12/2024 13:29:38

ikariamman, 17F
2個情況啊 ,第一個是判刑確定後發現,第二個是尚未

ikariamman, 18F
第一審辯論程序終結以前就撤告。先區分吧你講得不明確

ikariamman, 19F
第一個告乃罪基於告訴不可分,起訴效力及於教唆犯

GameTheory9, 20F
是絕對告訴乃論?還是相對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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