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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土地登記規則,120條

最新2023-10-23 16:01:00
留言19則留言,6人參與討論
推噓2 ( 2017 )
※ 引述《edsa (小忍)》之銘言: : 今天收到地政的文件 : 說家族長輩過世後有遺產,是土地(完全不知道往上到哪一代) : 我不知道為何我會有繼承權,我爺爺奶奶比我爸早過世,不會有代位繼承問題 : 我媽媽現在還活著,所以也不會有代位繼承的問題 : 打電話詢問地政,她說是有人申請繼承登記,查了繼承系統 : 於是接受他的申請,把所有在繼承系統的人都發了通知 : 問題是我從沒有得到政府任何機構說我有獲得來自誰的繼承權 : 目前土地直接變成公同共有 : 我想申請更正,取消這份莫名其妙的繼承 : 我不想拿到一個莫名其妙沒法使用的土地,還要負擔稅金 : 萬一這位長輩過世前,留下很多負債,我還要扛債 : 請問,我應該如何查詢跟向政府單位提出更正? 今天到地政詢問,我把大概知道的訊息寫一下 看看有沒有人知道後續怎樣處理比較好 A(這是外曾祖父)日據時代過世,死亡的時候有配偶、三個女兒,其中一個是我奶奶, 奶奶活到民國82年,奶奶跟姨婆這代稱為B,外曾祖父過世,我父親還沒出生 直到民國26年我父親才出世,我父親活到民國95年,我父親這十餘人代稱為C, 我這代稱為D 根據地政的說法,申請人附的繼承系統表,我是我外曾祖父的直系卑親屬 他死後,我就是繼承人之一,所以其他繼承人去申請,我被強迫得到一筆土地 收到通知時,已經是登記完成了 在我認知當中,民法1138、1139條合在一起看 A死了,繼承權在B,B死後,C才得到繼承權,C死後D才得到繼承權 但是照地政說法A死了。直系卑親屬都是繼承人 我的繼承權如果來自於外曾祖父,那麼很明顯跟民法1139條有違背 因為我姨婆、奶奶都活著,我父親跟我都還沒生 如果以繼承系統ABCD的順序,我在我父親死亡後已經辦理拋棄繼承 法院已經准予備查,如果我明知我不應該有繼承權,我卻不告訴地政 我這個時候可能侵害他人繼承權 我請地政檢查是否有誤,一筆土地出現不應該登記的人,理所當然應該更正 洪姓課長說,開會再問問,詢問張專員何時有結果,回復盡快 我有交付拋棄繼承聲請書正本給地政影印 洪課長說,我拋棄的是我對父親的繼承權,而不是拋棄對外曾祖父的繼承權 我不知道他的法律引用是否正確 如果開會結果維持原樣,請問,我該如何提出異議以達到自保 公同共有的狀態,稅金跟責任都必須由所有繼承登記的人一起負擔 不是分擔一部份喔,假設有地價稅10萬,每一個人的責任 是十萬,看誰去繳這樣 一共3X多個人會收到繳費單 在我上一篇留言的人,在此先行謝過,意見都很寶貴,我會好好參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204.1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97805982.A.460.html

19 則留言

leptoneta, 1F
是3X個人共同付稅金十萬 政府只是懶得管你們要怎麼喬

leptoneta, 2F
反正只要收到該繳的稅 剩下的是你們內部協商或訴訟

leptoneta, 3F
會不會是A過世後 C先過世 B才過世 你代位繼承遺產?

leptoneta, 4F
然後你拋棄C的遺產 但沒拋棄B的遺產

edsa, 5F
A死 B比C先死 C比D先死,沒有代位的問題

edsa, 6F
A死於日據,B死於民國82年,C死於95年,D拋棄

edsa, 7F
生卒年考慮進去,C的繼承權只能來自於B,因為A死C沒出生

KKyosuke, 8F
課長說的理論上是沒錯,問題在於外曾祖父過世繼承開始時

KKyosuke, 9F
你又沒有繼承權是要拋棄個雕

KKyosuke, 10F
公務員的法律常識大概就這種等級,他們只懂他們遇過的東

KKyosuke, 11F
西,沒遇過的就抓瞎了

KKyosuke, 12F
至於怎麼處理…行政救濟程序其實也很麻煩,我建議你先去

KKyosuke, 13F
跟繼承下來直接放棄或捐給國家比較相關有形無形成本

tiano, 14F
低價賣給那位做這個共有持分日治時代繼承案的親戚,他應該

tiano, 15F
有意願買。你就不用煩惱地價稅了。

rickdom01, 16F
如果你當初在父親過世時就已經拋棄,那這可能單純是因

rickdom01, 17F
為地政沒發現你已經拋棄,所以誤以為你是共有人

edsa, 18F
地政是根據申辦人提出的繼承圖辦理繼承登記…

ikariamman, 19F
我沒看到代位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