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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13] 不服Gossiping板主lwt501cx判決與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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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Picket 看板 #1atO1_zA ] 作者: lwt501cx (爆裂魔法Explosion!!) 看板: GossipPicket 標題: Re: [推文] aarzbrv 個資 時間: Thu Aug 17 10:05:48 2023 ※ 引述《aarzbrv (我愛鑽石光芒長)》之銘言: :   【前言】: :     1.這篇是回覆#1atCJr1i (GossipPicket): [推文] aarzbrv 個資 :     2.這篇的內容,與#1ZZhacfQ (L_TalkandCha): :        [公告] 提出申訴案應注意事項與Q&A(務必詳讀) :      內文所規範的第5條寄給板主的站內溝通信內容相同, :      所以非常歡迎板主直接在《GossipPicket》回覆,更方便! : 板主好: : 在被檢舉文章 : (A).#1artAXcJ (Gossiping): :   [新聞] 有無酒測或錄影?桃園兩警證詞兜不攏辱警移工判無罪 : (B).#1artxuOW (Gossiping): :   [問卦] 問一下,親自碰到過好警察的比例? : (C).#1as4dmwS (Gossiping): :   [新聞] 高雄法官認毒蟲被上銬是錯誤行為 刑事局罕見對嗆:嚴正抗議 : (D).#1asVVVTd (Gossiping): :   [新聞] 女被潑不明液體「還有異味」 警秒找到噁男...最高開罰1500 : 當中,被檢舉人aarzbrv直指的(E)公眾人物姓名與(F)批踢踢帳號名稱,如下兩段所示: : (E).公眾人物姓名(不確定是否有批踢踢帳號,或哪幾個批踢踢帳號): :   (a).桃園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警員張佾得: :     https://archive.ph/kMOuS (中時) :   (b).桃園楊梅分局富岡派出所警員鄒聖樺: :     https://archive.ph/VyVup (東森) :   (c).桃園保安大隊警員林君瑋: :     https://archive.ph/pN6Ow (自由) :   (d).前警鄒宗澤: :     https://archive.ph/xo7pS (自由) :   (e).趙國仁: :     https://archive.ph/hP86U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   (f).社團法人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理事蕭仁豪: :     https://archive.ph/rilYS (民傳媒,之前的民報) :   (g).高雄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警員陳裕仁: :     https://archive.ph/3FrQ9 (自由) :   (h).葉政昱: :     https://archive.ph/mhKKW (東森) :   (i).詹慧玲: :     https://archive.ph/mhKKW (東森,出處與(h)相同) : (F).批踢踢帳號(請問這段自以下起,有違反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嗎?): :   (h).SSSONIC :   (i).sazabik :   (j).hihimen :   (k).smile5566 :   (l).s1s2s3bk :   (m).aarzbrv在(C)所提的第239樓 :   (n).ss87666 : 根據前三段,在下aarzbrv請教板主: :  (o).如果檢舉人不說,您是否能從公開文章(A)到(D)當中, :    找出(E)當中哪些姓名,對應到(F)當中哪些檢舉人自己的批踢踢帳號呢?--(Q1) :  (p).各檢舉人的批踢踢帳號,出現在從(A)到(D)當中幾次呢?--(Q2) :    至於「在哪幾篇、各出現幾次」,就不請教了 :    (在下不誘使板主洩漏檢舉人身分,談何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的「意圖」?) :  (q).請問現行八卦板、八檢板,甚至全站站規, :    有特別明文規定「保護特定職業使用者」嗎?--(Q3) :    例如:只要以前或現在曾經是「警察」身分, :       無論是已在知名媒體揭露之「公眾人物」, :       或是檢舉人「曾在批踢踢『其他非隱板』自行揭露」, :       都不能提到警察身分(甚至知名媒體早就公開的職級單位)?--(Q4) :    甚至連對批踢踢有約束力的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 :    好像既不約束「蒐集、處理或利用」同法第2條第1款當中的「職業」, :    也不約束「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 :      https://archive.ph/JFakk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資法第2,6條) : 舉例:餵給「三大搜尋引擎」被檢舉文章(A)當中的關鍵詞: :   google: :    參照 https://rb.gy/afblghttps://archive.ph/i3Kt2 二選一即可。 :   bing: :    參照 https://rb.gy/32oh1https://archive.ph/CxO9L 二選一即可。 :   yahoo!: :    參照 https://rb.gy/n6vqxhttps://archive.ph/7ZULi 二選一即可。 :   * 如果只看google的搜尋結果,恐怕乍看還會以為: :    被檢舉文章(A)所提到的公眾人物(a)的批踢踢帳號,是被檢舉人aarzbrv耶! :   * 如果只看bing或yahoo!,幾乎丈八金剛摸不著頭腦呢! :   * 如果檢舉人沒告訴板主,請問板主有辦法特定身分與個資嗎?--(Q5) :    (或請其他未受理板主試試:能否從(A)至(D)查到哪幾個帳號的個資被洩漏) :   * 甚至,在這段被舉例的對象,「如果沒有被盜用身分的話」, :    自行在其他社群網路所公布的個資,在下都沒有引用喔! :   * 所以:如果無論直接,抑或間接, :       都無法特定哪幾個批踢踢帳號的個資被揭露的話, :       請問如何套用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第八條呢?--(Q6) : 回頭看板主的處分: :   * 除了僅「概括地」以「涉及個資」四個字為理由外, :   * 不但無法說明「違規事證,如何涵攝套用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 :   * 甚至從(A)到(D)當中,所有來自aarzbrv的推文, :    就算是「回應其他發文者、推文者對事不對人的推文內容」, :    全數變成:※ [部份違規文字已刪除], :   * 請問:這是根據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哪條 :    「全數蒙蔽aarzbrv從(A)到(D)的所有推文」呢?--(Q7) : 在下aarzbrv魯蛇被桶幾個月或許是小事 : (在下於被檢舉文章一共提到9位公眾人物,7個批踢踢帳號,要不要水桶16個月?), : 但請問板主: :   * 此例一開,是不是就算其他人閱讀文章根本查不到檢舉人身分, :    甚至檢舉人是不確定是否有批踢踢帳號的公眾人物, :    都可以概括恣意套用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呢?--(Q8) :   * 請問之前#1PuYfHT0 (GossipPicket)的判決,是否從您這篇起失效作廢呢?--(Q9) : 如果板主有詳讀過在下這篇回應,先謝謝您! : aarzbrv敬上 #1PuYfHT0 (GossipPicket) 這篇是當事人自己在網路上投稿留下的足跡 我認為網路上投稿當然是言行要自負 而警察是因為職務去接受媒體 不表示他願意讓你這樣點名 而且也造成當事人生活上的困擾了 點名ID還小事 直接用名字去連結當事人又另一回事 雖然檢舉當事人有姓名有ID 但我沒義務去透漏口風 要確認有沒有這個人 我可以給小組長或往上的群組長過目 也不排斥你有上訴的權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2.157.98.10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Picket/M.1692237951.A.F4A.html

59 則留言

aarzbrv, 1F
1.請問在下從被檢舉文章(A)至(D),連接了誰的ID加姓名呢?

aarzbrv, 2F
2.請問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的個資範圍,敢問是否要超越

aarzbrv, 3F
 《個人資料保護法》(112.5.31)多大的範圍呢?

aarzbrv, 4F
3.還有根本沒「涉及個資」的部分,也要遮蔽,只為當事人

aarzbrv, 5F
 自己感覺生活上的困擾,就乾脆將aarzbrv推文全遮嗎?又

aarzbrv, 6F
 如何困擾也需要當事人實證吧?在下就算花費時間困擾於

aarzbrv, 7F
 您的判決,就算不為自己,也為今後是否造成惡例而造成

aarzbrv, 8F
 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擴張到遠大於《個人資料保護法》

aarzbrv, 9F
4.如果當事人都是自己愛在媒體曝光的公眾人物,在批踢踢

aarzbrv, 10F
 公開討論自己涉及公共權益的職務部分,是不是應該要更

aarzbrv, 11F
 遵守自己的職務規範甚至我國現行法呢?近年光相關法院

aarzbrv, 12F
 裁判,在下就已找到許多則因及公共權益被打槍判無罪的

aarzbrv, 13F
 「實例」喔(對不起,稍晚備份完成才公布)!

aarzbrv, 14F
5.(回到3.)a.就算在下要被禁言十年,根本連「涉及」到

aarzbrv, 15F
 違規的部分,請問是否該重新貼回來呢?如果上訴的話,

aarzbrv, 16F
 在下為了證明自己沒錯,恐怕要公布未被遮蔽的版本了。

aarzbrv, 17F
 b.如果檢舉人所能舉出的生活上的困擾,沒有實證,甚至

aarzbrv, 18F
 是基於影響心情這個理由的話,也該有相關診療證明吧?

aarzbrv, 19F
【抱歉,因為八檢板規限制,這幾天在下暫時以推文回應】

aarzbrv, 20F
【因為在下未任板主信箱小,所以先以推文回答】

aarzbrv, 21F
(勘誤08/17 12:05:不「涉及」(沾邊)違規的部分……)

aarzbrv, 22F
6.若要檢舉當事人生活上的困擾,請問被檢舉文章(B)當中被

aarzbrv, 23F
 列出姓名職業者,都是附上其公開新聞網址,就要被遮蔽

aarzbrv, 24F
 ,就算當事人因此生活上困擾,冤有頭債有主,當初是否

aarzbrv, 25F
 就應該拒絕向媒體透露呢?

aarzbrv, 26F
 況且全數遮蔽會造成檢舉人向aarzbrv提告蒐證障礙耶!

aarzbrv, 27F
 追加:被檢舉文章(B)在下所有被遮蔽的內容,都是當事人

aarzbrv, 28F
 的正面新聞耶?如果換成板主擔任被指涉者的角色,請問

aarzbrv, 29F
 您預計將因為被檢舉文章(B)當中在下的推文內容,導致您

aarzbrv, 30F
 哪些精神上的損害呢?若以被檢舉文章(B)為例,可能是:

aarzbrv, 31F
 c.板主看到有姓名,就算是上過新聞的公眾人物都通殺;

aarzbrv, 32F
 d.板主可能被警政署施壓,看到異議警察就幫忙全遮蔽;

aarzbrv, 33F
 e.板主只管當事人自稱的生活上不明困擾,而連怎麼應用

aarzbrv, 34F
  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的五項中的哪一項都先擱置……

aarzbrv, 35F
  (相信您比當事檢舉人更尊重在這公開板的職務專業)

aarzbrv, 36F
7.請容在下公開到現在依據已公開事實與板規所知心得:

aarzbrv, 37F
 f.如果板主lwt501cx遮蔽在下「未涉及」現行八卦板板規

aarzbrv, 38F
  第八條各項的推文內容,那板主lwt501cx恐怕正在破壞

aarzbrv, 39F
  「以自己名義所公布的」現行八卦板板規的信譽(參照

aarzbrv, 40F
  第三方網站備份:https://archive.ph/zRUwj

aarzbrv, 41F
 g.如果板主lwt501cx遮蔽現行八檢板板規之第二條第二項

aarzbrv, 42F
  所明定不受理之未提出檢舉者之姓名或是批踢踢帳號,

aarzbrv, 43F
  那板主lwt501cx恐怕正在破壞「以自己名義所公布的」

aarzbrv, 44F
  現行八檢板板規的信譽(參照

aarzbrv, 45F
  第三方網站備份:https://archive.ph/AtmE1

aarzbrv, 46F
【在下自08/17 11:46至這列所指板主僅有lwt501cx一位】

aarzbrv, 47F
8.關於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第一項所明示之中華民國法律

aarzbrv, 48F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6,20,41條,應該直接相關唄:

aarzbrv, 49F
 https://archive.ph/5k6e3 (出自全國法規資料庫),近期

aarzbrv, 50F
 檢驗同法第41條的無罪判決如下:

aarzbrv, 56F
 今天檢舉人如果要走同法對aarzbrv開吉,能否通過第6條

aarzbrv, 57F
 都是未知數了,遑論規範出刑罰的第41條……
※ 轉錄者: aarzbrv (72.206.181.97 美國), 08/26/2023 19:08:15

aarzbrv, 58F
這篇文章,是用作文章代碼(AID):72.206.181.97

aarzbrv, 59F
#1awTcyhk (L_TalkandCha)的申訴文證據。72.206.181.97
   這次修編內容如下:    a.原標題: [證6c],改為標題: [證13]。  
※ 編輯: aarzbrv (72.206.181.97 美國), 08/28/2023 02: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