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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台灣人看周子瑜道歉痛心 強制公開道歉違
台灣人看周子瑜道歉痛心 強制公開道歉違憲?
2020-03-24 07:43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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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公開道歉是否違憲?大法官今召開說明會,請聲請人、鑑定人、法官協會和律師團體
代表發表意見。記者王宏舜/攝影
朱姓男子與他人糾紛,在網路謾罵挨告,法院判朱須賠償並公開道歉;朱認為這有違憲之
虞,聲請釋憲。大法官曾作出釋字第656號合憲解釋,但當今大法官認為仍有疑義,今開
說明會。朱的律師陳文祥、王立中指基於人性尊嚴,加上民法第195條也沒規定法院以判
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現今主流民意珍視不表意自由,認為應變更解釋。
最近登報道歉最有名的例子,是說出「拿了頂新集團祕密獻金的,正是馬英九總統」的媒
體人周玉蔻,她今年1月刊登道歉聲明,不過讀者的焦點在她加了愛心與玫瑰圖樣。
今天出席的包括以鑑定人身分出席的教授張嘉尹、助研究員邵允鍾,嘉義地院法官周俞宏
和律師賴彌鼎、林光彥、楊蕙謙也分別代表法官協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
會出席表示意見。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大法官
釋字656號解釋,若判決被告道歉沒有涉及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情形,也沒有違背
比例原則,就不牴觸憲法。朱在2012、2013年間在網誌上發表多篇文章攻擊趙姓男子,趙
提告,朱遭判刑確定,民事部分也須賠償並刊登道歉啟事。
陳文祥、王立中認為,道歉如出於公權力逼迫,令人感到屈辱,也侵害人格尊嚴,且如果
內容涉及倫理對錯的良心問題,甚至還涉及良心和思想自由。兩人並舉藝人周子瑜被所屬
經紀公司強迫公開道歉為例,只看過的台灣人都感到痛心、嚴重傷害人民情感,這並不是
陳述內容本身對錯或內容為何,而是道歉聲明是遭他人強迫錄製,並認為釋字656號解釋
令人難以接受。
張嘉尹認為本案觸及基本權利價值核心--人性尊嚴,即使大部分國人都認為強迫道歉並未
違反或否定人性尊嚴而具正當性,但這樣的「普遍法感情」正當性恐有待檢討。邵允鍾認
為,允許法院命加害人公開道歉,等於是用法院的道德判斷取代加害人的道德判斷,不承
認加害人的道德主體地位,而且公開道歉是對道歉人的人性尊嚴特殊羞辱。
周俞宏指本案可能涉及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規定所涵蓋的不表意自由、人性尊嚴所涵蓋的
思想自由、憲法比例原則和平等原則。周並點出「何種狀況下需要道歉?」,質疑妨害名
譽要道歉,那更嚴重的殺人、放火、強盜是否也要道歉?又何以妨害名譽如此特別須以「
公開道歉」來讓被害人回復名譽、平復心情?
不過賴彌鼎則認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依民法損害賠償制度以回復原狀為先,填
補損害為目的,並以金錢賠償、精神慰撫金或其他必要而合理的方式為之,只是不能逾越
比例原則而使道歉人反受傷害。賴說,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應可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
人公開道歉,釋字656號解釋無須變更意旨。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43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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