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原本打算在台北定居,所以買了一間小兩房的預售屋A,成交價1465,預計202
5年7月交屋,但後來決定留在台中,最近買了一間新的預售屋B,成交價1968,預計2028
年交屋
我的疑問是,如果我想要使用重購退稅的話,
A房交屋後,我先自用,等B房交屋後,我再把A房賣掉,這樣我能拿回A房賣掉的增值稅嗎
?
謝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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