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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關於預售屋登記人更變
預售屋簽約時是我跟女友共同登記
因為有看到「預告登記」這個東西
所以想改成 我一人登記 女友為預告登記
一來可以保留女友的首購資格
二來我們判斷登記我一人貸款成數可能比較漂亮?
(我於任職公司已經四年 有薪轉,女友經營蝦皮賣場,怕銀行認為是個不穩定的工作)
建設公司表示更變成我一人登記為換約行為
我跟女友非配偶關係及二等親內親屬
所以需要付手續費(房價千分之一)+價金設定費 約10000元
想問一下大家 收取這筆費用是對的嗎?
我是認為換約換成我自己 算是二等親內親屬
所以不應該收手續費
想問看看大家看法怎麼樣 或是有實質的例子或是更清楚的法條來打臉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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