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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請問這樣算「法律定義」上的凶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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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3-06-09 09:11:00
留言27則留言,13人參與討論
推噓8 ( 10215 )
屋主(產權持有人)於房屋專有部分內求死跳樓自殺,死亡於公共區域的馬路上,之後由 屋主的直系親屬A繼承此房屋(此時產權移轉給A)。 如果親屬A在未來賣此房屋時,房屋是否應認定為法律定義上的凶宅,須向買方盡告知義 務呢? --- 上網查到內政部對凶宅的函釋如下: 1、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內發生 2、在專有部分發生求死行為致死 3、凶殺或自殺致死 在上述情況中,2與3皆符合定義 但內政部函釋屬於行政規則,應該不算法律上的定義 因此疑惑上述情況是否為法律定義上的凶宅(賣方依法須盡告知義務的部分) 想請教房版大神幫忙解惑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30.1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686063768.A.572.html

27 則留言

ce0336ce, 1F

ce0336ce, 2F
兇宅就兇宅,便宜一點就能脫手,別想騙人,搞到最後還是

ce0336ce, 3F
敗訴。

ce0336ce, 4F
做人老實些,不要這樣自以爲比別人聰明,失了格調。

onnie, 5F
定義上不是 繼承後1也符合了吧

lspss93009, 6F
不揭露給買方 到最後就是打官司

lspss93009, 7F
但也不能保證你100%會贏

ifay, 8F
是 5折收

a50847, 9F
你為何認為內政部函示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

IBIZA, 10F
跳樓的話 跳樓處跟陳屍處都算

fbg, 11F
借問,如果是還有氣息,在救護車或是醫院過世呢?

siibouf, 12F
市價三折賣不就好了

BraveCattle, 13F
含釋確實不算法律定義,因為法官只是參考,但你這個

BraveCattle, 14F
是凶宅。你發這個文只是想閃未告知責任,只的被告你

BraveCattle, 15F
拿函釋主張法官未必會採納

summerair11, 16F
樓上原po未表明身分,可以不用設定立場,就算有講他

summerair11, 17F
也有可能是偽裝成反對方來說明(這種人還不少),函

summerair11, 18F
釋只對行政單位有拘束力,但是但是如果到法院打官司

summerair11, 19F
就要看法官,這個其實也討論過很多次了,如不告知事

summerair11, 20F
後買家真知道,心生不滿爭訟還是免不了的

ppp0003, 21F
結論確實是凶宅,請去搜尋判決很多。函釋並不拘束法院,

ppp0003, 22F
只是行政機關作業的解釋,法院還是會回歸適用法律。

BraveCattle, 23F
他講的內容我就覺得他想閃,不是以他的身分,就事論

BraveCattle, 24F

e0821, 25F
好歹先過一手(假裝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再由善意第三人

e0821, 26F
賣出。

wseb, 27F
在醫院斷氣不算凶宅喔..內政部有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