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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請問這樣算「法律定義」上的凶宅嗎?
屋主(產權持有人)於房屋專有部分內求死跳樓自殺,死亡於公共區域的馬路上,之後由
屋主的直系親屬A繼承此房屋(此時產權移轉給A)。
如果親屬A在未來賣此房屋時,房屋是否應認定為法律定義上的凶宅,須向買方盡告知義
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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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查到內政部對凶宅的函釋如下:
1、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內發生
2、在專有部分發生求死行為致死
3、凶殺或自殺致死
在上述情況中,2與3皆符合定義
但內政部函釋屬於行政規則,應該不算法律上的定義
因此疑惑上述情況是否為法律定義上的凶宅(賣方依法須盡告知義務的部分)
想請教房版大神幫忙解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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