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寄自 ptt.cc, 文章原始頁面
作者Luba
標題

Re: [討論] 問一下,沈伯洋這樣講綠粉覺得合理?

最新2024-05-24 21:42:00
留言15則留言,4人參與討論
推噓3 ( 3012 )
※ 引述《bulden (要死的生魚片)》之銘言: : ※ 引述《Arim (億載金城武)》之銘言: :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16541814.A.D25.html : : 「沈伯洋並強調,一旦藐視國會罪通過,立委就可以配合中國,將街頭的人叫來問話,不好好回話就會被罰錢,這是中共非常喜歡的做法」 : : 這根本是在亂講吧,真有立委敢這樣搞絕對社死,下次也絕對不用選 : : 立委跟政務官最大的不同立委每四年就得選一次,退一萬步講就算這法律可以隨便找人問話,我也不信有立委敢這樣作 : : 好奇綠粉怎麼看黑熊長官這番話!?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2311DRK48G. : 會信這個人是在白痴什麼? : 是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那它的對像是針對誰?不就是公務人員?我們來看法條內容。 : 公務人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 :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以下罰金。 : https://imgur.com/fPBo1LZ
Re: [討論] 問一下,沈伯洋這樣講綠粉覺得合理?
你是錯的 藐視國會罪指的是「阻礙國會運作」 在沒有聽證會之前,國會的業務對象只有行政院 有了聽證會之後,業務及於一般人 因此對象擴及到一般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75.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6553818.A.239.html

15 則留言

z9y8x71234, 1F
只有行政院 所以貪官辭職就不在範圍36.236.176.28

z9y8x71234, 2F
內了?36.236.176.28

pemoney, 3F
其實不是民進黨覺得如果有關係或有話題就42.71.189.210

pemoney, 4F
會被抓來國會,他們說的是對的但這只是在42.71.189.210

pemoney, 5F
很少數情況下,正常還是以官員為主,更別42.71.189.210

pemoney, 6F
說在美國每個企業主被叫去國會被幹爆的都42.71.189.210

pemoney, 7F
是議員42.71.189.210
就法論法,「再修正」是合法的,但是是一種突襲 這三十年來從沒有人「再修正」卻是事後給條文的 但是就是有無恥的偽君子可以合法得做得到 一條惡法正常來說沒人用,就不是惡法了嗎? 當初納粹也是這樣先搞共產黨
※ 編輯: Luba (61.216.75.43 臺灣), 05/24/2024 20:50:01

ericwang1017, 8F
聽證會成案後,要涉案關係人才能叫114.36.194.75

ericwang1017, 9F
來問話,114.36.194.75
是否為涉案關係人,由多數黨立委決定 今天兩個官員在 7-11 買咖啡的時候,不小心談了什麼什麼 立院認為有弊案 所以請 7-11 店員來還原當時的情況 不好意思喔 7-11 店員是無法拒絕的 不到場還要被罰錢喔 今天大家最在乎的就是平凡人是否會因為倒霉而變成關係人 能不能不要出席 聽證會不是法院 聽證會只是在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一但真的有弊案,還是會交由法院判決 既然這只是在滿足知的權利 而不是真的在判定有誰的法益受損 憑什麼讓國民有出席的義務? 又不是法院當證人

ericwang1017, 10F
所以沈說隨便路上抓人問,是要製造114.36.194.75

ericwang1017, 11F
恐慌114.36.194.75

ericwang1017, 12F
柯建銘自己就講了,法案是表決那刻114.36.194.75

ericwang1017, 13F
的法案為準,請自己去查114.36.194.75
※ 編輯: Luba (61.216.75.43 臺灣), 05/24/2024 21:12:48
※ 編輯: Luba (61.216.75.43 臺灣), 05/24/2024 21:16:15

li118, 14F
涉案關係人是國會自行認定,且要請律師也要73.216.200.90

li118, 15F
主席同意73.216.200.90

Luba 作者的近期文章

Re: [黑特] 沈:最重要的國會改革是先讓人民監督立委
※ 引述《IronCube (高端邁粉)》之銘言: : ※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銘言: : : https://youtu.be/hDPD4fYKOvI?t=2323 : : 沈:對我來講 最重要的國會改革 一定是
Re: [討論] 匯流:許多外商主管憂機敏資料被迫提供立院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引述《Luba ( )》之銘言: : : 你才是太嫩了,我來教你立委的手法 : : 只要五個立委,就可以開聽證會喔 : : 而且可以是不公開的 : : 這五個立委平常好來好去的
Re: [討論] 匯流:許多外商主管憂機敏資料被迫提供立院
你才是太嫩了,我來教你立委的手法 只要五個立委,就可以開聽證會喔 而且可以是不公開的 這五個立委平常好來好去的 一起打球 一起喝酒 一起睡女人 當中最會炒股的負責當主席 一起買台雞雞的股票 台雞雞最大的競爭對手是中鴨鴨 想搞掉中鴨鴨,簡單
Re: [討論] 匯流:許多外商主管憂機敏資料被迫提供立院
※ 引述《gogobar (GOGOBAR)》之銘言: : 幹你娘狗畜生妓者編故事還有畜生塔綠斑會信 : 法條裡面就有講,有正當理由及特定機密的,可以不用呈交 正當理由被刪除了 特定機密到底在哪裡?麻煩翻法條出來看 你是國昌的直播看太多喔
Re: [討論] 黃國昌說明有關律師陪同的問題
※ 引述《YAYA6655 (YAYA)》之銘言: : ※ 引述《ilovptt (我帳號辦了三次還不成功)》之銘言: : : 傳喚是證人還是當事人由委員會決定,所以由主席裁示是否可以請律師。 : : 這樣說好像也有點道理,大家怎麼看? :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
※ 引述《aa52189 (善良の肥宅)》之銘言: : 本來就有法規規定不能反質詢 修法後多加了罰鍰 : 現行條文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 : 1.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 2.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
更多 Luba 作者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