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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無法無天的國會調查權

最新2024-05-22 14:01:00
留言23則留言,9人參與討論
推噓2 ( 3119 )
根據綠營人士的指控, 將來立委可以隨時傳喚任何市井小民到詔獄問話, 不用說上網發文痛幹藍白的塔綠班是高危群體, 一般在民營公司上班的小職員, 路邊做車輪餅的阿婆, 都可能被藍白立委, 無條件請去坐老虎凳,拔指甲,踩冰塊,私刑正義, 不去就是重罰十萬元。 這麼恐怖的警總東廠條款, 不擋下來還真不行, 趕快上立法院網站研究一下這個法條, 好傢伙! 已經逕付二讀,眼看兵臨城下,就要木已成舟了。 一看提案連署人:小強、900芯...等字眼, 就知道是不安好心的惡法, 找一下警總條款: 第四十五條 ..前略..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經院會決議, 得以調閱文件原本或要求有關機關(構)及人員 提供證言、資料及物件之調查方式進行。 所以坊間傳聞的傳喚的對象anyone是真的, 不是空穴來風,十足惡劣, 再來看收了傳票不去的下場是: 第四十八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 於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無法律依據、行政特權或正當理由而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者 ,或無法律依據、行政特權、正當理由而拒絕列席、提供證言,或為虛偽之陳述者得經立 法院院會之決議,以立法院名義,書面詳述事實,連同證據,函請政府機關所地或公務員 所屬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依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裁定處罰。 但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移送檢察機關為刑事追訴。 咦,這裡好像有個Bug, 對拒絕坦白交待的, 只說要罰政府機關或公務員? 那其他平民百姓呢? 國防部毫無疑問是苦主, 海鯤艦跟F-16的資料鏈應該是在劫難逃, 不然就要挨罰, 但軍方內部的共諜應該手腳比立委還快, 不勞立委幫忙。 至於立委想撈台積電的3奈米製程資料就沒戲了, 民進黨想叫周受資來拉正夾蛋更是肖想, 塔綠班鄉民可以放心繼續上網痛幹藍白賣台, 連賣車輪餅的阿婆都不用信斗立法院的傳票了, 那你們在怕什麼? 唯一要擔心的是作奸犯科的公務員, 不管藍綠白,你們524都應該到場聲援, 跟那群年輕人一起唱島嶼天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4.221.21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6354364.A.CC2.html

23 則留言

goetze, 1F
咦?不是說黑箱~你說得出來條文?60.249.142.130

amothia, 2F
樓上不要這樣。這樣綠畜很難洗風向140.109.160.17

qkt, 3F
咦?不是說黑箱~你說得出來條文?101.12.149.43

eierom, 4F
[討論] 無法無天的國會調查權

eierom, 5F
你似乎故意漏掉重要的地方呢223.143.225.177

snake2017, 6F

eierom, 7F
還有別利用時間差來誤導民眾,517那天才223.143.225.177

eierom, 8F
發給立委看,程序委員會根本沒有討論跟公223.143.225.177

eierom, 9F
告網路國昌跟傅崐萁合作的版本223.143.225.177

eierom, 10F
只有出現在一個藍委的個人雲端,沒有公佈223.143.225.177

eierom, 11F
在立法院網站223.143.225.177

ericwang1017, 12F
立院調查案成案才行傳喚相關人事聽114.136.62.104

ericwang1017, 13F
證,綠共每天在造搖耶114.136.62.104

ericwang1017, 14F
這國家已經夠亂了,還有人在那邊每114.136.62.104

ericwang1017, 15F
天造謠114.136.62.104

yangzy, 16F
你這樣就在急三小了啊,又還沒通過114.136.237.5

yangzy, 17F
怎麼會有法?114.136.237.5

lordray1, 18F
以藍白這種胡搞的情況,立院調查案要成1.200.82.190

lordray1, 19F
案還不簡單1.200.82.190

sodes, 20F
要找理由成案還不簡單 你各位啊 網路上駡1.200.56.59

sodes, 21F
過美鳳添狗花蓮王小冬瓜的都要小心 以前她1.200.56.59

sodes, 22F
只能提告 至少還有法院保護你 以後天天傳1.200.56.59

sodes, 23F
1.200.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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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以後立委可以調閱台積電的機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四十七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受要求提供資料物件、調閱文件者,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 ,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立法院對於文件原本之存在或真實性具有合理重大之懷疑時,得經院會決議要 求政府機關提供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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