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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藐視國會罪誰來審判
※ 引述《shiauber (getting used to)》之銘言:
: 藐視國會罪
: 跟你一點關係沒有
: 只針對官員而已
: 就這樣而已=.=
你是錯的
我解釋給你聽
「藐視國會罪」指的是「阻礙國會行使職權」
他不是一種態度,而是一種明確的行為
在這次立法院擴權之前,藐視國會罪確實只及於官員
然而當國會有聽證權之後
國會行使職權的對象就及於普通民眾了
也因此普通民眾確實是有可能犯了藐視國會罪
: 另外最好笑的是....
: 明明就誠實說話 就不會有事
: 跟不要亂丟垃圾一樣 也不會有事
: 就這麼簡單的基本素質
: 做不到?
這點你也是錯的
不過這部分還有變數。
今天這部法律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被調查的人的身份,需要額外定義。
在一開始的版本當中,國昌並沒有定義這一塊
他只有在法條當中加上「正當理由」可以拒絕調閱這一塊
然而,什麼是正當理由?是由院會來決定
而院會本身就是調查者,所以讓院會來決定什麼是正當理由
是一種球員兼裁判
國昌又很賤的搞行政罰,規避法院介入
所以也就是說,基本上一般人只要拒絕調查,你就會出事了
就算是刑罰都比行政罰來得好
刑罰是由「法院」來決定什麼是正當理由
法院會有很多不同的法官
不會造成球員兼裁判
這其實是國昌故意擴權的手段,我不相信他不懂他在幹什麼,絕不是不小心犯蠢
講這堆在講什麼呢?
講白話就是 國會叫你出席 叫你發言
你不能拒絕 基本上沒有行政救濟手段
你沒有沈默的權利
國昌後來有發現自己的立法謬誤
所以後來趕快補上被調查者的身份是「證人」
得以適用刑事訴訟法
於是被調查者可以依造其他法條來保護自己
不然按造他的原版
台積電的營業秘密要乖乖的交出來唷
不交,行政罰喔,得以連續處罰喔
這不是邏輯滑坡喔
就是那麼可笑的版本
還好他後來有改正常一點
: 官員的素質也真的是道德淪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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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藐視國會罪誰來審判
HatePolitics05/21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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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藐視國會罪誰來審判
HatePolitics05/21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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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藐視國會罪誰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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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藐視國會罪誰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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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討論] 藐視國會罪誰來審判
HatePolitics05/21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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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藐視國會罪誰來審判
HatePolitics05/21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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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藐視國會罪誰來審判
HatePolitics05/21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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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藐視國會罪誰來審判
HatePolitics05/21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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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ba 作者的近期文章
Re: [黑特] 沈:最重要的國會改革是先讓人民監督立委
※ 引述《IronCube (高端邁粉)》之銘言: : ※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銘言: : : https://youtu.be/hDPD4fYKOvI?t=2323 : : 沈:對我來講 最重要的國會改革 一定是
Re: [討論] 匯流:許多外商主管憂機敏資料被迫提供立院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引述《Luba ( )》之銘言: : : 你才是太嫩了,我來教你立委的手法 : : 只要五個立委,就可以開聽證會喔 : : 而且可以是不公開的 : : 這五個立委平常好來好去的
Re: [討論] 匯流:許多外商主管憂機敏資料被迫提供立院
你才是太嫩了,我來教你立委的手法 只要五個立委,就可以開聽證會喔 而且可以是不公開的 這五個立委平常好來好去的 一起打球 一起喝酒 一起睡女人 當中最會炒股的負責當主席 一起買台雞雞的股票 台雞雞最大的競爭對手是中鴨鴨 想搞掉中鴨鴨,簡單
Re: [討論] 匯流:許多外商主管憂機敏資料被迫提供立院
※ 引述《gogobar (GOGOBAR)》之銘言: : 幹你娘狗畜生妓者編故事還有畜生塔綠斑會信 : 法條裡面就有講,有正當理由及特定機密的,可以不用呈交 正當理由被刪除了 特定機密到底在哪裡?麻煩翻法條出來看 你是國昌的直播看太多喔
Re: [討論] 黃國昌說明有關律師陪同的問題
※ 引述《YAYA6655 (YAYA)》之銘言: : ※ 引述《ilovptt (我帳號辦了三次還不成功)》之銘言: : : 傳喚是證人還是當事人由委員會決定,所以由主席裁示是否可以請律師。 : : 這樣說好像也有點道理,大家怎麼看? :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
※ 引述《aa52189 (善良の肥宅)》之銘言: : 本來就有法規規定不能反質詢 修法後多加了罰鍰 : 現行條文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 : 1.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 2.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
你的想法我一開始覺得好像是這樣,後來我發現這其實是錯的 「不自證己罪」出現在刑事訴訟法 180-184 搭配你這邊的行政訴訟法 145 一起來看 得拒絕證言的的原因都在於「避免受後續的受刑事追訴」 那隱私和保密協定其實不在保護範圍內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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