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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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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藐視國會罪誰來審判

最新2024-05-21 22:41:00
留言34則留言,13人參與討論
推噓-2 ( 4624 )
※ 引述《shiauber (getting used to)》之銘言: : 藐視國會罪 : 跟你一點關係沒有 : 只針對官員而已 : 就這樣而已=.= 你是錯的 我解釋給你聽 「藐視國會罪」指的是「阻礙國會行使職權」 他不是一種態度,而是一種明確的行為 在這次立法院擴權之前,藐視國會罪確實只及於官員 然而當國會有聽證權之後 國會行使職權的對象就及於普通民眾了 也因此普通民眾確實是有可能犯了藐視國會罪 : 另外最好笑的是.... : 明明就誠實說話 就不會有事 : 跟不要亂丟垃圾一樣 也不會有事 : 就這麼簡單的基本素質 : 做不到? 這點你也是錯的 不過這部分還有變數。 今天這部法律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被調查的人的身份,需要額外定義。 在一開始的版本當中,國昌並沒有定義這一塊 他只有在法條當中加上「正當理由」可以拒絕調閱這一塊 然而,什麼是正當理由?是由院會來決定 而院會本身就是調查者,所以讓院會來決定什麼是正當理由 是一種球員兼裁判 國昌又很賤的搞行政罰,規避法院介入 所以也就是說,基本上一般人只要拒絕調查,你就會出事了 就算是刑罰都比行政罰來得好 刑罰是由「法院」來決定什麼是正當理由 法院會有很多不同的法官 不會造成球員兼裁判 這其實是國昌故意擴權的手段,我不相信他不懂他在幹什麼,絕不是不小心犯蠢 講這堆在講什麼呢? 講白話就是 國會叫你出席 叫你發言 你不能拒絕 基本上沒有行政救濟手段 你沒有沈默的權利 國昌後來有發現自己的立法謬誤 所以後來趕快補上被調查者的身份是「證人」 得以適用刑事訴訟法 於是被調查者可以依造其他法條來保護自己 不然按造他的原版 台積電的營業秘密要乖乖的交出來唷 不交,行政罰喔,得以連續處罰喔 這不是邏輯滑坡喔 就是那麼可笑的版本 還好他後來有改正常一點 : 官員的素質也真的是道德淪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75.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6297704.A.E6B.html

34 則留言

brella, 1F
跟那種水準的認真啥118.171.152.87

sugarphone, 2F
喔 你才是「擴大解釋」118.232.6.106

peng978, 3F
咦 你這麼清楚 不是說沒公開?27.51.137.83

miracle210, 4F
又是一個被洗爆腦的180.176.98.177

saviora, 5F
證人是否能請律師42.72.20.153

zixiang, 6F
你不知道行政罰也可以打官司嗎223.137.180.75

saviora, 7F
話說是那條只處罰公部門啊42.72.20.153
樓上幾個紅的,你們真的看過 48 條的三個版本嗎?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公務員程序通常沒什麼問題,翻案的機率很低 那個打官司都是打心酸的 那只是一種話術,用來騙小草的 國昌的版本公務員跟普通人的懲罰是不同的 昆萁版跟吳忠憲的則是沒有分,都是「被調查對象」,最後再來加強公務人員送監院 共同點是要經過院會決議 00275 的關係文裡面都有寫 從來就沒有只處罰公部門這件事 我不知道為什麼黃國昌要在自己的直播裡說謊
※ 編輯: Luba (61.216.75.43 臺灣), 05/21/2024 21:31:26

kuma0326, 8F
別只說一半。證人不滿處罰可以行政訴訟220.142.135.187

grandwar, 9F
網軍狂噓欸,急了?223.137.181.211

roywow, 10F
哈哈 果然只講一半 有夠急著抹111.248.237.220
※ 編輯: Luba (61.216.75.43 臺灣), 05/21/2024 21:32:53

Iamtitlehgm, 11F
不是喊黑箱怎麼原Po條文內容都知道223.137.50.129

Iamtitlehgm, 12F
啊?是喊黑箱的人領錢不做裝死還是223.137.50.129

Iamtitlehgm, 13F
原Po唬爛條文啊!223.137.50.129
※ 編輯: Luba (61.216.75.43 臺灣), 05/21/2024 21:38:07

rafe, 14F
不是黑箱都不知道內容嗎?可不可以教一下綠68.173.88.187

rafe, 15F
委們?68.173.88.187
真正表決的內容其實我還是不知道 因為我之前拿到的在區塊鏈上,號稱國昌最終版,後來聽說又不一樣了 那個號稱的最終版是沒有適用刑事訴訟法的部分的 但是聽說別人拿到的版本有 所以我才會在文章當中說「這部分還有變數」 因為到底是哪個版本我也搞不懂
※ 編輯: Luba (61.216.75.43 臺灣), 05/21/2024 21:41:40

SphereDavid, 16F
講這麼多,最後的版本還不是符合大眾219.68.88.6

SphereDavid, 17F
跟社會的期待,把翁曉玲跟黃國昌妖魔219.68.88.6

SphereDavid, 18F
化然後說最後版本他們還好改正?全部219.68.88.6

SphereDavid, 19F
都你們在編故事219.68.88.6
有嗎?你看過 47 48 條嗎?你真的能接受嗎? 我覺得他們兩個就是妖魔 故意亂搞的 是否符合大眾跟社會的期待我不知道 但是有法律概念的應該都會毛骨悚然 寫得那麼爛卻權力那麼大
※ 編輯: Luba (61.216.75.43 臺灣), 05/21/2024 22:04:47
※ 編輯: Luba (61.216.75.43 臺灣), 05/21/2024 22:05:42

bibiwann0802, 20F
什麼叫基本沒有行政救濟手段?能進114.25.19.233

bibiwann0802, 21F
行政法院救濟啊==不要偷換概念114.25.19.233

bibiwann0802, 22F
照你的說法行政罰比起刑罰更為嚴峻114.25.19.233

bibiwann0802, 23F
,你的法學觀念是哪裡學的...114.25.19.233

bibiwann0802, 24F
你到法院地檢署作證,你也不能拒絕114.25.19.233

bibiwann0802, 25F
,這個一般人民更常發生,有疑慮建114.25.19.233

bibiwann0802, 26F
議一併修法114.25.19.233

bibiwann0802, 27F
得以連續處罰是行政法上的怠金,比114.25.19.233

bibiwann0802, 28F
起司法系統中的拘提,對於基本權的114.25.19.233

bibiwann0802, 29F
干涉較低,不涉及人身自由。如果不114.25.19.233

bibiwann0802, 30F
出席沒有任何負面效果,誰還要出席?114.25.19.233

bibiwann0802, 31F
反對並沒有不行,你認為這樣對人民114.25.19.233

bibiwann0802, 32F
牽涉過廣有道理,另一方面要求人民114.25.19.233

bibiwann0802, 33F
配合出席也有道理,法律很重要的是114.25.19.233

bibiwann0802, 34F
價值取捨,沒有絕對的對或錯114.25.1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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