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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立法委員質詢權不應被恣意剝奪
一、立法委員的質詢權不應被恣意剝奪,
立法委員對行政官員的質詢,不僅是權利,更是義務,
沒有堅強的理由,是不應該被剝奪的。
所以要剝奪立法委員基於憲法賦予的質詢權,
不但要有法規的依據,更應該遵守憲法比例原則的規範。
二、立法院長本質上也只是立法委員而已,與其他委員都處於平等地位。
立法院長雖不是不能挑戰慣例,但立法院長也應該尊重立法院的慣例,
因為這是立法委員「集體意志」的展現,貴為立法院長仍必須尊重這樣的慣例。
所以當他要挑戰他認為不宜的慣例時,應該先與立法院所有委員溝通,
不能恣意擅斷。
三、今天立法委員依照議事處排定的時間(不僅是日,還包括時)做為安排行程的參考,
是行之有年的慣例,委員依照議事處的時間來安排行程,這是基於信賴原則所為,
本身並沒有瑕疵可指。當一個行之有年被眾人認可的遊戲規則成立後,
所有的人就應該尊重這樣的慣例,在法律上,這種慣例有時甚至會有法律的效力,
連法院都得遵守這種慣例的法律效力。
四、韓國瑜對於點名不到的立委,尤其是連第一個都還沒有到的立委,
完全不管這位立委不到的原因是什麼,更不顧資深員工的建議,
恣意的以唱名不到的方式,拒絕尊重慣例,逕自沒收立法委員的質詢權,
不可謂非權利濫用,更完全悖於憲法比例原則的規範,
他的所作所為既非適法,更非合宜。
五、支持韓國瑜的人都以議事規則來為韓國瑜辯護,但重點在於憲法的比例原則,
沒收一個立法委員基於憲法所賦予的質詢權,是何等重大的事,
明明有其他更好的方式可以加以處理,韓國瑜卻逕自以自己認知的法規範加以運作,
怎麼可以說沒有瑕疵。
六、任何一個法律人都知道,雖然在法律上你有權利,但如果你行使權利的方式,
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那麼你的權利行使還是可能會受到法院的否決。
所以不是拿著一個條文就可以在訴訟上無往不利。
更何況,所有的違憲法律一開始都是合法的。
以議事規則來幫韓國瑜辯護,卻完全不考慮到其他法規範,是完全經不起考驗的。
七、正當法律程序是權利能行使最重要的前提,韓國瑜並沒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他的作為當然應該受到批判。
八、總之,沒收立法委員質詢權茲事體大,韓國瑜雖然是院長,
但身分上和其他的立法委員並無二致,
他並沒有權利以一人想法去否決立法院長久以來行使的慣例。
他的職責應該是盡可能的去保護每一個委員的質詢權,
以唱名不到就沒收立法委員的質詢權,於法可議處甚多,應懸崖勒馬,盡力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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