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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增訂「藐視立法院罪」之評析
近日屢屢發生總統府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刻意迴避至立法院就其該管業務備詢,有鑑於
此,立法委員為落實立法權監督行政權之憲政原則,確保委員質詢權之行使,遂提出立法
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增訂草案,欲使藐視立法院之情事準用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
四十條第二項「侮辱公署罪」。
民主國原則即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立法委員受人民之付託,有權監督行政部門,行政官
員則有義務向立法院報告,且就承辦業務接受立委之質詢與調查。然而,我國國會並沒有
一套健全的運作規範,因而導致國會亂象叢生,從而在欠缺國會倫理與專業素養的問政環
境下,各官員無不視到立法院為畏途。目前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仍處於緊張狀態,誠然
,立法委員必須為此負起部分責任,但是制訂立法部門監督行政部門之規範亦不容忽視。
是以,本文將探討我國國會應否增訂「藐視立法院罪」,進而提出建議,以供參考
根據美國聽證法規定,「凡經國會正式傳票傳喚,故意不出席,或是出席而拒絕回答,應
判定為惡行(Misdemeanor),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並科以一月以上,一
年以下之監禁。」此外,「經傳票正式傳喚到會之證人,若有證詞不實,得以偽證罪處以
二千元以下之罰金,或五年以下拘役,或兩刑併科」。[1]
黃德福委員與盧秀燕委員所提之版本,乃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章之一及第五十九
條之一增訂藐視立法院之處理,如下:
「應接受立法委員質詢之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以及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
涉人員外,有應邀說明義務之人員,非經立法院院會獲各委員會之同意,而無故缺席者;
或明顯意圖以實問虛答、避重就輕逃避監督者,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決議,視為藐視
立法院,準用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對公署之公然侮辱。
前認定經決議後,移請法院宣告裁判。」
關於上述增訂草案,值得再議之處有二:
https://www.npf.org.tw/3/1270
阿扁時代就吵過的東西
可以不要再炒冷飯嗎?
連盧秀燕立委都有提過
https://i.imgur.com/JIWotM1.jpg
不過這篇文章提供的資料蠻有趣的
蔡英文蠻常請假
請假次數在扁政府官員排名第一
民進黨官員從阿扁時代就喜歡請假藐視國會了
難怪每次民進黨執政都要拿出來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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