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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賴清德老家的 - 關於廢礦區的既有建築
這類的建築跟ㄧ般違章建築有其法理上的特殊性,以現在最有討論度賴的案例來說:
民國40年房屋開始存在
民國60年取得房屋所有權
民國70年北部區域計畫法實施
民國77年礦業權公告廢止
主要的問題是77年以前礦區的房子依照宿舍及工寮的礦業設施存在。礦業權廢止後,原設
施的地目理論上要更改。但礦業權是由中央經濟部礦物局頒發及廢止,地目變更應該由地
方政府認定,當時及一直以來台灣的大部分廢棄礦區都沒處理這個問題。簡單說,就是前
朝中央的法、地方負責執行、解決4、50年來遺留的問題(這組合看起來就像空集合…)
,總之燙手山芋一朝傳一朝,為什麼沒有人想動呢,能解決方案如下:
1. 有補償搬遷/拆除:地方政府沒預算沒人力,以新北為例最少數千戶案例,這遠比任何
一個都更案規模更大,現實上就不可能。
2. 強制拆除:由於早年法理上的矛頓,住戶可以提出行政救濟,其實走完程序,大機率
還是會回到方案1或3。
3. 由地方政府向中央提出變更國土用地,使住戶變成合法用地。理論上這是最節省成本
的方式。
目前地方政府就是採取暫時的處理,先全部認定緩拆違建列管,因為這樣才能登記在案。
但實際上,因爲土地範圍大且牽涉及前中央地方各自的不同認定範圍,地方政府不想背負
全部責任且限於人力時間並不想一戶一戶去核定誰能變更再去申請,所以希望中央出示通
案處理條款。但中央的難題是,事實上礦物局並不掌握各地土地編定、所有權人、使用狀
況等,這些屬於地方地政局管理。歷任雙方都希望對方處理,結果就是沒處理。
而更真實的狀況是,廢礦區的建築物因爲通常地處偏遠,經濟價值低,對政府來說不會是
優先處理的範圍,所以在這之前很少能安排人力去實地考察了解。
最後的結論,這個龐雜的問題其實還是需要中央跟地方共同合作才能有效解決。如果這次
的議題,能促使雙方願意動手解決的話,也能算是好事一件。
至於你認為賴應不應該自行拆除,這屬於政治問題,跟以上法理問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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