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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中選會:街頭民調屬於選罷法民調
中選會最新的新聞稿指出:
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臺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
之行為,為選罷法所稱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發布或報導前開民意調查資料,應依
選罷法規定載明應載事項。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
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
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未載明前開
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資料,於前開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
評論或引述。違反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政黨、候選人及其受
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
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臺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
開之行為,為前開選罷法所稱之民意調查,至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則非所問。故選
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為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開民意調查者,即
應載明前揭負責調查單位等應載事項
也就是說,未來街頭民調或網路民調若是沒有記載應相關事項者
最高可以處100萬元罰鍰
另外選前10天也不得公布街頭或網路民調,否則一樣會受罰,請各位板友注意
https://bit.ly/3Qgz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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