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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賴中強:把律師送懲戒是在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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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規範
第27條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
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
https://reurl.cc/V6dRZ6
在這篇新聞裡面
有提到這一段:
賴中強進一步說明,申報書裡面有申報主旨,第一,要嘛根據證交法43-1申報,第二,要
嘛根據依照企業併購法申報。王光祥旗下羅得、競殿、三雅的申報主旨是勾選《證交法》
43-1 條,沒有勾選《企業購併法》27條,要求申報取得目的,三間公司沒有勾選併購,
反而勾選了「非為併購目的取得股份」,因此是非常清楚的違法
在假設這一篇新聞所說的事情都是真實的情況下
我想請問
市場派不想併購只想買股票得罪你了是不是?
市場派就不想搞併購
你硬要說市場派竟然不併購
喔氣氣氣氣氣
你不想併購你就是欺騙金管會 你併購了你就是違法
勾選了證交法43-1來申報持股超過10%還不夠
不勾選企業併購法27條就是違法?
我賴大律師有他心通知道你市場派就是想併購
說你市場派是併購就是併購
不接受異議
敢幫市場派講話的通通都有中資嫌疑
有種就把企業併購法也拿出來提嘛
記者會上跟林郭文艷演的那麼歡
在被要送懲戒時
怎麼企業併購法就不見了?
當然如果這篇新聞是在胡說八道
歡迎賴大律師對撰寫這篇新聞的記者提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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