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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總統選舉/罷免的憲法是不是有問題阿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
總統當選只要相對多數就好
但罷免部分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一項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
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第七十六條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
即為通過。」
選舉只要相對多數
罷免卻要1/4立法委員提議後,2/3同意,並且公投要絕對多數通過
台灣憲法是不是有問題啊
當選相對容易 罷免卻變得相對困難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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