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lyuch: 以前特休假逐年增多,蔡英文上台後變成:2 27.53.97.12 03/07 13:58
→ klyuch: 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年以上5年未滿 27.53.97.12 03/07 13:58
→ klyuch: 者,每年14日。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 27.53.97.12 03/07 13:58
→ klyuch: 5日。人會工作幾個十年啊? 27.53.97.12 03/07 13:58
甚麼時候以前的特休是逐年增多?我至少適用勞基法有12年以上了,特休怎
麼算還滿精的。
民國73年勞基法對於特休的規定是長這樣: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
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1050520 蔡英文當選總統分隔線---------------------
然後一直到了105年年底終於有修關於特休的條文,修法後長這樣: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
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
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
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
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
行。(107/01/31修法刪掉這個日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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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在於:
一、工作滿半年就會有三日特休,修法前要工作滿一年才有七日特休。
二、工作滿兩年就會有十日特休,修法前工作滿兩年者只有七日特休。
三、工作滿三年就會有十四日特休,修法前工作滿三年只有十日特休。
四、工作滿五年就會有十五日特休,修法前工作滿五年只有十四日特休。
五、明文規定特休是由勞工排定,所以雇主不能規定特休統一放哪一天,所
以還以修法前拿特休統一放補上班日,非勞工排定會有違法之虞。
六、明文規定特休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雇主要折算工資發給,修法前常常
特休會龜苓膏(註)。
所以就問甚麼時候蔡英文上台有把特休給予修壞?而且依照前三項差異點,
也知道勞工在同一僱主工作的比例少,因此短工作年資的勞工可以比修法前
多獲得三到四日的特休,所以這樣算不算有修法增加特休?
註:勞基法新修後,不僅明文規定特休未休畢可折算薪資,勞基法施行細則
也把勞工加班沒選加班費而選補休情形下,補休未休畢的折算日,跟著
特休截止日掛在一起,強制雇主必須要把補休也折算加班當時的加班費
發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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