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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斑馬線成為殺戮屠宰場將成為事實
先說結論:車輛行經斑馬線不讓行人「實際」上已不可檢舉,也無人會管,斑馬線將成殺
戮屠宰場,行人請自求多福。
一、起因:本人雖長期關注交通議題,卻鮮少檢舉,除非真的太誇張的違規,我才會想說
送看看。事件起因是上周,我開車路過新北板橋一帶,看到前面四輪大爺左轉,連看都沒
看、也沒減速跡象,直接就左轉,剛好又有行人走在斑馬線上,直接轉過去刷行人卡。我
就直接送檢舉。這件事情我總共送了三次。
第一次送檢舉,承辦人板橋分局許警員,不舉發。原因為二:1.簡述我的檢舉非可檢舉內
容、2.地點錯誤。
https://i.imgur.com/M991mPM.png
OK,我看了一下,的確是我地點填錯,所以我再送一次,但說我檢舉的項目不在可檢舉項
目中,我感到很疑惑,車輛不停讓行人怎麼會「非可檢舉項目」呢!?以前就算送檢舉被
打槍,也頂多是說車牌不清或欠缺具體事實等等,但這次怎麼會這樣回,所以我以為是承
辦人員不明法條,隨意交差,所以我就再送一次。
第二次送檢舉,承辦人板橋分局戴員警,又不舉發。這次回得更明確了,原因為「依據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0月31日新北警交字第1114609261號函略以「(二)汽車駕駛人駕駛
汽車「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依處罰條例第48條
第2項規定處罰。」經查本檢舉案應適用第48條第2項規定處罰,已非屬可供民眾檢舉項目
,依法不能舉發。」
https://i.imgur.com/FY8xQIC.png
這次有憑有據,承辦人竟搬出「函文」背書。
第三次檢舉,我直接送分局長信箱,承辦人劉員警,也是回復跟上面一樣的回文。
https://i.imgur.com/OycLJCG.png
二、後續:我看到板橋分局既然搬出了其上級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函文,我認為
會不會又是地方警察局在「自行認定執法標準」。所以我又馬上至交通部與警政署反應,
交通部目前尚未回應,而警政署回復罐頭訊息,說已轉發新北市警局,將由該警局回復。
在無法得到解答的情況下,我轉向板橋議員幫忙從中了解其況,議員辦公室很積極,不到
半天的時間,就發信以及回電給我,說已向相關單位了解狀況。原來,新北市警察局之所
以敢以道交法第48條之2,規避「車輛行經行人穿越口不停讓行人」的檢舉,原來是警政
署的函示!(厲害了,警政署不直接回覆我,還把問題丟回新北市警察局。)
警政署於111年10月27日,函復新北市警察局,說:「汽車『轉彎前』,行經行人穿越道
,遇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通過者,依處罰條例44條第2項規定處罰;『轉彎時
』,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依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處
罰。」
https://i.imgur.com/tMA0Suq.png
https://i.imgur.com/UpViWGM.png
三、小結:所以我說,為何新北市警察局何以膽大包天,可用第48條之2來規避檢舉人之
檢舉,原來是警政署「親自」下令的啊!原本不讓行人這件事,明明就是可以檢舉的,就
算當初再怎麼修法限縮檢舉,也至少保留了第44條之2不停讓行人為可檢舉項目。但竟然
被警察機關找到了BUG,直接讓「不停讓行人」成為了不可檢舉之項目。
台灣每年交通死亡數達三千人,行人在穿越斑馬線時最容易被轉彎車輛撞擊,然而現在警
政署及新北市警察局「聯手」找到檢舉之BUG,警政署講了這種脫褲子放屁的函示,行經
行人穿越道還分「轉彎前」與「轉彎時」,未免也可笑!
根本廢話!請問「轉彎前」有需要檢舉嗎!?轉彎前汽車壓過斑馬線,根本不會撞到行人
,因為行人的號誌是紅燈啊!「轉彎時」才是最需要有人監督的,轉彎時行人跟汽車是同
燈號,再加上鬼島駕駛A柱特粗特大,撞擊行人的機率極高,結果竟然不能檢舉違規汽車
!
平時警察幾乎不抓也就算,至少原本還能讓民眾檢舉,駕駛多少會心有忌憚、稍微注意一
下,現在可好,不僅警察不抓,民眾也不能檢舉,所以汽車以後就隨便轉,也不用再管有
沒有行人,反正沒被警察抓=沒事兒,以後斑馬線將成殺戮屠宰場,行人請自求多福,看
到車子自己閃。
https://i.imgur.com/0mUujz8.png
https://i.imgur.com/QAtnCG7.png
https://i.imgur.com/uzvNgH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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