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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簡舒培爆柯文哲收建商30萬政獻幫解列?
※ 引述《zoeapezoo ()》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 聯合
: 2.記者署名:
: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 趙宥寧
: 3.完整新聞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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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舒培爆柯文哲收建商30萬政獻幫解列?柯:不要抹黑
: 4.完整新聞內文: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 台北市捷運聯開案遭疑圖利廠商,北市將全案移送政風處、廉政署,但日前卻爆出台北市長
: 柯文哲把時任副市長的監察委員陳景峻送辦,引爆軒然大波。台北市議員簡舒培今在施政報
: 告質詢時再提此事,質疑道路到底要不要開?是否收錢替建商免責?現場也出示柯文哲2014
: 年政治獻金資料,直指首泰曾捐柯30萬,柯上任後就解列道路,替首泰省錢。柯文哲表示,
: 政治獻金1萬多筆,不是每筆都認識,全案就請政風處用力辦。
: 簡舒培表示,現在信義路4段239巷一旁是捷運聯開宅,道路開好了,豪宅也建好,就剩這一
: 塊道路未開闢,從去年11月質詢至今,今年1月因要求才把案子調查後移送,今年休會期間
: 竟傳出移送陳景峻消息。有沒有調查?柯文哲接受媒體採訪,還說是民進黨內鬥、簡舒培要
: 求,對這件事情,本在郝龍斌要求註記,首泰應該開闢,柯文哲解列,議員沒要求就當沒看
: 到?
: 柯文哲表示,議員有質詢,就交代政風處去辦,進入政風程序後,連市長都不能去問。簡表
: 示,政風處年出移送廉政署,你完全不知內容?柯文哲直說,內容我不知道,通通一包出去
: 。
: 簡舒培再出示今年1月8日回函公文,結果顯示行政部分是市長列管事項,105年簽報市府,
: 依建築法規獎236巷不需開闢,有建築師、律師專業意見,但未提及首泰有切結書,讓北市
: 各首長未能完全掌握全案,導致同意解列。簡質疑,捷運聯開處諮詢律師時,未完整上呈律
: 師專業意見,查證報告你看過嗎?
: 柯文哲搖搖頭,直說是彭振聲代理。簡怒酸,柯文哲請假,彭振聲代行,政風處長決行,又
: 拍拍屁股沒你的事,刑事方面甚至疑涉背信罪嫌,這件事情告訴我們,捷運局在行政、刑事
: 上有責任,但決行長官看來卻沒有問題,自己市府居然放消息,說柯文哲移送陳景峻,「柯
: 薄寡恩」就是從這來。柯文哲表示,這個不要亂講話,全案移送政風處理。
: 簡舒培質疑,案子2009年核發建照時就要求首泰開闢,柯上任後,該里里長也多次反映,當
: 時捷運局協調地主擬定解決方案,全案也列追蹤,同年捷運局也發文首泰並出示切結書,但
: 2016年7月就專簽市長解列,隔年里長又再提出質疑,直到2019年議員質詢,柯文哲才將全
: 案移送。
: 柯文哲表示,里長不斷反映,也有請局處去處理。簡舒培質疑,被解列你認同嗎?2015年里
: 長第一次講,捷運局發文要求首泰開闢道路,但隔年8月解列,12月捷運局卻發文工務局要
: 求徵收道路,簡質疑差別很大,北市不是最省錢?
: 柯表示全案移送法辦,不曉得後面有什麼問題。簡質疑,調查完沒法要求首泰繼續開,這條
: 路到底要不要開?柯強調,法不溯既往,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 簡舒培再指出,柯文哲處處替首泰護航,質疑是否有收錢。柯表示,我跟人家收什麼錢?你
: 問我我不曉得,他有沒有去捐2020他不知情,但2018年絕對沒收,他也不認識這個人。
: 簡提出2014年柯文哲政治獻金資料,指出營利事業捐贈收入,首泰有捐款30萬。柯文哲表示
: ,那又怎麼樣?並笑著說,競選經費有1萬多筆經費,誰認識誰啊?
: 簡痛批,現在質詢台上說不認識,但2014年柯文哲收錢,現在當市長後幫他解列開闢責任,
: 讓他省一億多。柯文哲表示,這個案子就請政風處用力辦,不管辦到什麼程度,都請用力辦
: ,不要緊,柯文哲也表示,不要用抹黑的手段。簡反批,請提出證據,哪點事實不是根據證
: 據?柯表示,選舉捐入都依法辦事,這案子的確很奇怪。
: 簡舒培表示,郝龍斌要開,柯文哲解列,剛又說不認識首泰,北市民能接受嗎?柯文哲表示
: ,這案子到很後面財發現怪怪的,但該辦就辦,到質詢才把全部清出,就給他辦下去,看能
: 辦出什麼東西。
: 簡批評,首泰有柯市府護航真好。柯文哲表示,不贊同議員說法,簡反批柯文哲轉移焦點,
: 且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與政府機關具有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者履行期間不得捐款,首泰
: 可以捐款嗎?
: 柯文哲未正面回應,表示這案子態度很清楚,就用力辦到徹底。簡表示,柯文哲自己不面對
: 要別人擦屁股。柯表示,他不知情解列,就請政風處去辦。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 https://is.gd/TzFtwR
: 6.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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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i.imgur.com/Ct20uJp.png
喔~~這不是打很久了
到現在還在打喔
哈哈
剛好我閒得很
發一下廢文~~~~
一、切結書性質
首泰公司在信義安和聯開宅案件有出具一份切結書
https://imgur.com/Txd1ePS
大概是講
承諾履行出具給臺北市政府建工處及水利工程處的切結書
關於附件1、2所載皆由首泰公司自行解決
如有土地糾紛等由首泰公司出面協調處理並解決一切法律問題
https://imgur.com/Gis2P7F
附件1大概是說
依據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所核發98建字0533號建照附表注意事項第20項
依核准圖打通6公尺計畫道路點基地到4公尺部分
完工前完成敷設柏油道路及公共排水溝
首泰公司願自行解決
這是給建工處的~~~~~
附件2內容大概跟附件1差不多
土地之取得及該水出口問題
首泰公司負責人願自行解決
只是這件是給水利工程處的~~~~
那麼切結書倒底效力為何?
首泰公司不依切結書做會怎麼樣?
台北市政府可否片面廢止該切結書給首泰公司的義務?
https://imgur.com/hTcWsJi
大概有三種說法
第一種 觀念通知
此種切結書之內容係申請人為證明一定之事實,自願提出切結書,以供行政機關採信者。
此類切結書屬於事實行為之性質,至多僅屬於觀念通知,並無實際的法律效果。
不過我看應該很少人會贊同
不然首泰公司負責人不就寫爽的
第二種 準負擔
所謂負擔係指行政機關在所核發之許可中,附帶要求申請人承諾履行一定之義務。但是實
務上普遍的作法,卻是先由申請人提出切結書,以換取行政機關核發執照,故此類切結書
由於在許可作成之前即存在,如純就形式上來看,與負擔之性質不符,但是切結書所發揮
之功能因與負擔之功能相同,故學說上認為,在申請人不履行切結書時,行政機關有權廢
止所核發之許可,因此將此類切結書稱為「準負擔」。
類似的案例有某甲為改建房屋請求核發建築執照,但因改建後將影響現有巷道之寬度,
某甲因此向主管機關提出切結書,表示已向鄰地所有權人洽購若干土地,以留設足夠巷
道寬度,主管機關因而予以核准建築。
第三種
人民依此類切結書所為的意思表示,如構成其與行政機關所為之雙方法律行為的一部分,
而得解釋為要約或承諾者,則此等切結書亦得構成行政契約之一部分。行政程序法第139
條雖然規定:「行政契約應以書面方式為之。」,但實務上並未要求行政契約之雙方當事
人必須簽署於同一份書面,因此雖然切結書僅由申請人簽署,仍有可能構成行政契約。
例如乙公務員居住於公務宿舍,經切結日後願「無條件搬遷」後,取得管理機關同意增
建之同意書。乙之切結書雖可認為屬於權利之預先拋棄,但是如與管理機關之同意書合
併觀察後,極有可能被認定為行政契約。
這樣看起來
第二種跟第三種都有可能
只不過如果成立第二種
由於都發局建照已經發下來了
這樣看起來切結書課的義務比較像負擔~~~~~
二、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調查結果
https://imgur.com/Ebad6vJ
大概是說
批公文部分~~
捷運局副處長、副市長代為決行
是基於市長出公差無法親自批
或是為了幫市長分憂
代批公文
原則上沒有什麼問題
https://imgur.com/XLtro4w
關於日勝生部分為連帶債務人部分
因爲本案首泰公司跟日勝生都是地主
採合作模式共同開發
原則上也有沒問題
但是
也就是這個但是
關於捷運局承辦人員未提示切結書內容~~~~
來
就是上面寫的
沒看到再往上爬文一下
可能會有行政或刑事責任
這個目前還在查
也就是柯文哲講的要查
依法行政~~~~
三、臺北市政府解除列管的函文
https://imgur.com/5QAmXP1
捷運工程局有一個擬簽
建議解除列管理由大概是這樣講
原基地北側及西側未開闢
但現在265巷10弄已開闢完成
信義路四段239巷已開闢42.5公尺(但是剩678地號未開闢)
https://imgur.com/8rpyqbV
也就是這張圖盡頭~~~~
只能過一半
汽車大概不能過
機車跟行人可以通過~~~~~
經該案建築師依據建築法相關法令檢討該切結書
尚無妨礙建築消防安全之疑慮
再來~~
678地號因為下列原因無法開闢
1.私地主不同意該筆土地取得費用,列入建築物貢獻成本
2.徵收經費太高,新工處無法編列預算
3.都發局擬定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還在審議中
4.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刪除毗鄰捷運聯合開發基地未開闢計畫道路
得作為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之規定
這個都發局已事先告知各個地主快點辦理容積移轉
不過
678號地主(黃致豪)於103年4月7日才取得該筆土地
距離上開條例廢止時間只剩2個月
https://imgur.com/FsTGwbD
自己看
短短4個月交易3次
對了~~~
如果以上中文都看不懂
請看下面這個
https://imgur.com/sMvSqQP
啊再如果全部都看不懂
幹你老師的
我也沒辦法~~~
嘿嘿嘿~~~~~~~~~
再來
https://imgur.com/ubFW65E
這是是講信義安和站的北側巷道既然已經完全開闢
關於一條通往基地出入道路的要求
符合當時發建照都發局所要求得通行順暢的目的
因此~~~
就建照附表第20項事項已無存在必要
該負擔應可廢止
這樣我一寫到這邊
脈絡都很清楚了
這個切結書給課給首泰公司的義務
是負擔
這樣捷運工程局建議
請都發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依職權廢止該負擔
所以這樣可以知道
行政機關有裁量權
對於達成行政目的可以採取不同的措施
如今
信義安和站的北側巷道既然已經完全開闢
是否必須完全開闢239巷
恐怕沒有絕對的必要性
再來~~
因為容積移轉的規定已經廢止
如以道路徵收的方式
估計還要再花
約1億1千650萬的經費
誰出?
台灣人民的稅金啊
不然你要出喔~~~
如果轉入開發成本由地主共同分攤
馬的~~
那些地主一定第一個跳出來罵幹你老師
工三小~~~~
拜託一下
再罵下去
4趴就變懶趴啦
所以是這樣
看到這邊我想差不多都暸解得很清楚了~~~
切結書的前因後果
差不多是這樣
四、政治獻金法的問題
政治獻金法第7條是這樣規定的
第 7 條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
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
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
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
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
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
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
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
、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
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
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
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
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
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
其中第1項第2款規定
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
間之廠商。
什麼叫巨額採購?
看一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8條
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
一、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
二、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
三、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問題是
這件是適用相關採購法的規定嗎?
拜託一下
這件是地主、首泰公司跟臺北市政府的聯合土地開發案
https://imgur.com/fOAYo6x
眾地主———————————————出土地
臺北市政府————————————規劃計畫
出錢投資、興建該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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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泰公司
https://imgur.com/EsXwGm3
新臺幣2億6千多萬是首泰公司要拿錢出來耶
這可以算巨額採購嗎?
https://imgur.com/zB4cLYy
https://imgur.com/o8tx0sN
https://reurl.cc/gmZV54
一般政府採購法的案件
是政府要開工程招標
廠商投標
如果是價格標
看誰出得多得標
如果是有利標
看誰條件最有利就得標
自己看
差不多類似下面的情形
我懶得多講
https://imgur.com/3c2796r
所以是這樣子
巨額採購是規範錢是政府出錢採購的
不是廠商出錢
不要搞錯啦~~~
科科
再來
什麼叫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https://imgur.com/YhotYjP
這個是依照促參法相關法規定來認定的
拜託
看一下本件
https://imgur.com/hJ23nhr
https://imgur.com/Ebad6vJ
首泰公司也是地主
跟臺北市政府合作共同開發本案聯開宅
那是適用什麼促參法
講什麼重大公共工程建設
不信
認為我鬼扯~~~~~~
哈哈哈
那看一下第4項
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
、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
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
其實是這樣~~
收捐贈者收到這麼多筆錢
那可能知道自己收的錢有沒有問題
所以法律有規定相關機關有公告、被查詢義務
避免當事人被法辦~~~~
你懷疑柯文哲的智商157
那下面兩個機關公務員總不是白癡吧
依法有義務必須公告
1.工程會網站
https://www.pcc.gov.tw/cp.aspx?n=769ACA0A9CA10DF0
http://web.pcc.gov.tw/vms/lapeem/generalQueryPoli.do?method=qryPoliticsPage
2.財政部網站
https://www.mof.gov.tw/
https://www.mof.gov.tw/multiplehtml/112
https://ppp.mof.gov.tw/WWW/pclist.aspx
沒關係
我都列出來了
都查
用力查
哈哈哈哈哈哈哈~~~~~~~~~~
我是查不到啦
再來
假設有人有鬼神之尊
查得到
柯文哲收人家首泰政治獻金30萬
馬上就跳躍柯文哲幫首泰解除開路義務
這未免比跳躍大峽谷還扯
滑坡喔
況且~~~
30萬也未免太瞧不起柯文哲的價值喔
所以是這樣~~~~~~
有沒有證據顯示
什麼影片啊
錄音啊
觀落陰啊
聽說有一位議員的朋友還是什麼三小的民眾很會錄音
應該要錄音一段
例如這樣~~~
首泰負責人:喂~~柯文哲
那個信義聯開宅信義路4段239巷開路處理一下
柯文哲:OK~~~~
不過才捐30萬
是否嘿嘿嘿~~~~~哈哈哈~~~
這一暴露出來
一樣
4趴變懶趴
哈~
五、結論
https://imgur.com/5QAmXP1
切結書是負擔的一種
因為行政目的已經達成
所以依法用職權廢止該負擔
效力就是首泰公司並不負有開路義務
至於裁量有問題
原則上都是合法、妥適
那就看誰要去舉證該機關裁量濫用、逾越等瑕疵的違法
再來
地主大部分都用容積移轉了
剩下一位打死就不走
https://imgur.com/5QAmXP1
據傳開價4億
不過首泰之前有給付給台北市政府2億6千多萬
有錢拿4億買這一塊2坪地嗎
https://imgur.com/D1LraXs
再來
政治獻金部分
本件是地主、首泰公司跟臺北市政府聯合開發
https://imgur.com/fOAYo6x
看得懂中文嗎~~~
https://imgur.com/YhotYjP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也不是適用促參法
如果沒有錯的話
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
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關係
或與政府機關具有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者履行期間
擬參選人不得收受獻金等情形
大概來看沒有這個問題
不然工程會
財政部網站查查看嘛
函查也可以啊~~~
查到才有鬼~~~~
嘿嘿嘿~~~~~~~~~~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65.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0501591.A.E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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