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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usch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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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卡卡兒噴淚赴咖啡廳道歉 卡媽發聲「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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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28則留言,14人參與討論
推噓-1 ( 6715 )
我對兩造當事沒甚麼太大的興趣 不過老實講,身為一個顧客,多少都會遇到爛店家的 喔我不是說Bonica是爛店家,我沒啥興趣,也不愛吃甜點。 但如果遇到相同的狀況呢? 就是店家還沒做要顧客付錢的 我自己是認為這有點違反比例原則 還有 不可能沒有可以解除合約這件事 所以就上網狗了一下 發現了這篇 https://reurl.cc/g7lQ6z 其中民法二五九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所以我下次遇到這種店家,可不可以用民法259條堵他的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78.2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1033837.A.AE6.html

28 則留言

sondbe, 1F
補血 會被噓爆

sekokawana, 2F
我認為先該討論如何堵住網紅這種做錯事還硬凹的嘴。
開頭已經說得很清楚,我對網紅跟店家都沒興趣,不是要帶風向,也不是要戰的。 我只是要知道身為顧客 是不是可以遇到用法律主張的店家,還沒做又要我付錢,甚至叫警察。 我是不是可以用民法259條堵回去?
※ 編輯: Neuschwan (111.252.78.233 臺灣), 06/02/2020 01:57:13

victoryuy, 3F
店家又不懂法律... 叫警察最快

sondbe, 4F
鄉民眼中網美罪惡>殺人 你還幫她找堵回去方法

Neuschwan, 5F
我還是要強調一下,我不希望自己是奧客,但也不希望

Neuschwan, 6F
遇到奧店家,不是想引戰的,拜託

bigmao, 7F
你法條引用錯誤...(暈)

GGrunrundela, 8F
所以想取消就取消沒錯 還能賭人家嘴囉

Neuschwan, 9F
要取消的原因百百種 如有急事 或是太久都沒上菜

Neuschwan, 10F
而且 誰說契約不能取消的?

tc2215, 11F
店家不同意,你是要怎樣解除契約?沒做就可以解除?哪來

tc2215, 12F
的神邏輯?

Neuschwan, 13F
不是喔 所有契約都有終止的規定 沒有所謂不能取消

tc2215, 14F
討論法條卻完全是憑感覺的發言,真是長知識了!
那是你個人觀點而已,說不出來就說人家憑感覺,洗洗睡吧。

hosen, 15F
民事契約可以解除,但這個違約金就是原價

hosen, 16F
誰跟你說解除就一定不用買單
依據? 如果是259條,那是另有規定,去餐廳點餐有違約金的問題? 拿出依據再來講吧

min1008, 17F
所以你要把咖啡食物什麼的都恢復原狀返還嗎?
問題是咖啡又還沒做,我講得很清楚了
※ 編輯: Neuschwan (111.252.78.233 臺灣), 06/02/2020 02:21:56
※ 編輯: Neuschwan (111.252.78.233 臺灣), 06/02/2020 02:22:51

sondbe, 18F
1.風向對了 2.法律文法理家 1&2都沒有你在這還是洗洗睡

sondbe, 19F
風向不對又不是相關領域的專業文 不是專家 被噓就是會被噓

sondbe, 20F
不是你的問題 這裡都0.3秒判讀 只看風向或者是不是優文

shiena, 21F
這是契約解除的方法,不是契約解除的依據。

shiena, 22F
你要先有解除權,才能用259規定的方式解除;看文章不要只

shiena, 23F
看自己想要的好嗎。
所以民法沒有契約解除?我看滿多條的阿 民法257呢? 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 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Rohmer, 24F
所以你憑什麼解除契約?你說了算?
喔 那不然是老闆說了算?

eevee015, 25F
新聞都退燒了.....你再提起的用意是什麼?

eevee015, 26F
補噓!你是卡卡的朋友齁!

alexYu, 27F
原來解約可以單面的,學習到新法理惹

imhere, 28F
鍵盤消保官
※ 編輯: Neuschwan (111.253.154.120 臺灣), 06/02/2020 14: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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