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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八卦版一堆法盲分不清楚竊聽的八卦???
莫忘世上法盲多。
我是執業律師,基本上這篇原po講得並沒有錯。
如果是在場的人錄的,那法院實務也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台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133號
「又告訴人所提出錄有其與被告於99年5月10日晚間爭執過程 之錄音光碟,係其在與被告
爭執過程中,隨手以其所有之手機錄下渠2人當時之對話,嗣並將該內容燒錄成光碟乙節
, 業經告訴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96頁),則該錄音光碟所 錄之對話,固係告訴
人未經被告之同意而私自錄取雙方談話之內容,然告訴人亦係參與對話之人,屬通訊之一
方,且告訴人錄音之目的係為保留證據作為訴訟之用,並非為不法目的而錄音,復查無其
他刑法第315條之1各款所列舉妨害秘密或有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出於
不法目的 」之情事,且經本院勘驗結果,認該錄音對話內容確係本案 告訴人與被告間爭
執過程之對話無訛(詳後述),揆諸前揭規定及實務見解,則上開錄音光碟,亦應有證據
能力。 」
高雄地院106年度自字第15號
「被告因自訴人與○○公司前任董事長吳○○、總經理王○○等人尚有諸多齟齬,且被告
當時係○○公司之副總經 理,並輔佐時任總經理之王○○,是被告為保障其自身權利 ,
以防將來爭議訴訟程序中相關待證事實之證據需求,基於蒐集證據之目的,於未經自訴人
之同意之情形下,私自錄製其與自訴人之上開談話內容,就此難謂被告所為上開錄音行為
有何不法目的。而被告均係上開錄音談話之一方,則被告上開錄音行為,亦符合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之要件,就其所為,自無從以同法第24條第1 項違法監察他人通訊
罪相繩之。且被告上開錄音行為,即非屬刑法第315條之1 第2 款之「無故」竊錄他人之
非公開談話之情形。又上開被告與自訴人於101年6月11日之談話對被告和自訴人而言,因
參與該談話而於談話過程中知悉該等談話內容,是上開談話 內容在被告與自訴人彼
此間,尚不具有私密性,參與對話者對該等對話內容,自無從對參與對話之他方主張具有
合理隱私期待。則被告上開錄音行為,亦與刑法第315條之1第2 款 規定之妨害秘密
罪不符。」
隨便撈都可以找到同樣見解的判決。
在場參與對話之人,私下錄音並非妨害秘密。
錄影的話,因為對隱私的侵害更大,所以還要進一步討論個案情節,但錄音普遍都是認為
沒問題的。
要檢討偷錄音是否有違道義可以,但扯到竊聽或違反刑法,還是早點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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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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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社工幾乎是幫凶 為什麼社工群還要力挺幫兇
媒體報導你還是看看就好... 我們自己辦的案件上新聞以後很多都跟真實情況差很多 現在媒體沒有以前那種嚴謹求證的風氣了 有話題性就先寫再說 雖然我對地檢跟法院也沒什麼期待啦,但至少等起訴書出來再說吧 現在說啥都很可能是錯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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