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寄自 ptt.cc, 文章原始頁面
標題

[請益] 相當因果關係的問題

最新2023-10-18 13:13:00
留言18則留言,4人參與討論
推噓7 ( 7011 )
上次請益善意受讓的問題 感謝大家的解答 這次請益的是刑法因果關係的問題 例子: 甲平日樂善好施,時常自備菊花茶免費供行人飲用,乙為行人與甲素不相識,一日飲用甲提供之菊花茶,因其自身特殊體質而斃命(乙也不知自身體質)。 就因果關係上討論: 條件因果上應該是沒問題,就相當因果關係討論上我就出現疑惑。 疑惑來自於76台192判例的問題 依照此判例: 「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意條件..」 套用例子檢驗相當因果: 甲提供菊花茶給乙,乙有特殊體質,喝了馬上死亡,在一般環境皆為如此。 因此通過相當因果檢驗。 疑惑在於究竟在檢驗時要不要考慮乙的特殊體質? 變成以下: 甲提供菊花茶,提供給行人,在一般環境中,提供給行人且行人有此特殊體質其或然率極低 請問哪種檢驗過程是對的? 其實我比較傾向第二種,也可能是我理解錯誤。 題外話:還是直接使用客觀歸責, 認定甲的行為為有助公益(?)並非「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同時乙之不幸事件屬於異常因果關係。 先感謝解惑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89.18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97526015.A.802.html

18 則留言

※ 編輯: Leo0422 (101.9.189.186 臺灣), 10/17/2023 15:10:53

wayianshi, 1F
再往下討論故意過失,你就有答案了
其實是還沒讀到那邊

NL54415, 2F
相當因果關係,是常態因果關係,亦即,有此種情況,通常

NL54415, 3F
有某種結果。舉菊花茶為例,通常人喝下菊花茶並不會有死

NL54415, 4F
亡結果,所以不具常態因果關係,故本件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NL54415, 5F

NL54415, 6F
通常來說,只要行為與結果的發生有點「離奇」,就不建議

NL54415, 7F
用相當因果關係下去思考,改用條件因果+客觀歸責會比較

NL54415, 8F
容易釐清案件事實
※ 編輯: Leo0422 (101.9.189.186 臺灣), 10/17/2023 20:24:12

leptoneta, 9F
實務上採客觀相當性理論 須就當時一切客觀條件討論

leptoneta, 10F
被害人有特殊體質喝菊花茶會死 加害人給菊花茶致死

leptoneta, 11F
自然符合相當因果關係

leptoneta, 12F
也就是要採取全知全能的角度去觀察行為

leptoneta, 13F
常態非常態是用於行為後有無介入 與本題無涉
※ 編輯: Leo0422 (101.9.189.186 臺灣), 10/17/2023 20:55:46
※ 編輯: Leo0422 (101.9.189.186 臺灣), 10/17/2023 20:57:12

wayianshi, 14F
不用急著否定因果關係,那本來就包含許多不可控因素。

wayianshi, 15F
只要記得刑法12:行為人沒有過失也不用處罰。

wayianshi, 16F
修改地精確一點:未知因素(事前已確定事實

mrbat, 17F
看採客觀說、主觀說還是折衷說,這個黃榮堅書裡有詳細的說

mrbat, 18F

Leo0422 作者的近期文章

[請益] 善意受讓之例外的問題
大家好 我是民法剛入門的新手,有問題請教 民法949條第一項: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佔有 」 的部
更多 Leo0422 作者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