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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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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0-09-13 1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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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 ( 3026 )
第 426-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 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是規定房屋移轉,並沒有規定到土地移轉,所以在土地移轉的情況下, 有就有類推適用426-1的餘地。 回到是否能類推適用425的問題。 如果類推適用425第2項,在未定契約期限的情況下, 五年期限一到就要契約就期滿了,就要拆屋還地了。 現在要保護的法益是土地上的房子的物權, 如果使用借貸的利用實際上只是在土地上堆放雜物稻草, 有需要大費周章討論借用人的使用權是否需要保護嗎? 當然是多了個房子在那邊,不希望它被拆, 才想說要引援哪個法條保有它對土地的使用。 有沒有房子有差啊。 ※ 引述《jjeffrey1015 (frey)》之銘言: : ※ 引述《Dodoroiscute (再想想)》之銘言: : : 標題: 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 時間: Sat Sep 12 20:50:20 2020 :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 :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 :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 : : 那麼,在認為使用借貸可以物權化,類推適用425條的學者眼裡, : : 他們在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情形裡, : : 會去類推適用426-1?還是就直接類推適用425條1項? : : ============================================================== : : 我的回答,只要是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的情況下, : 租地建屋,土地跟房屋沒移轉前也都是不同人所有, : 難道土地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拆屋嗎? : : 都是適用或類推適用426-1,不能適用或類推適用425條第1項。 :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 : 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二、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於房屋所有權移轉時,房屋受讓人如無基地租賃權,基地出 : 租人將可請求拆屋收回基地,殊有害社會之經濟。為促進土地利用,並安定社會 : 經濟,實務上於此情形,認為其房屋所有權移轉時,除當事人有禁止轉讓房屋之 : 特約外,應推定基地出租人於立約時,即已同意租賃權得隨建築物而移轉於他人 : ;房屋受讓人與基地所有人間,仍有租賃關係存在 : 承租人如果沒有把房屋所有權移轉, : 他依據425條1項規定,可以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於他跟土地受讓人之間, : 為何還需要特別去適用或類推適用426-1? : : 因為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是,承租人是基於債權而占有受到保護。 : 第一項增列「承租人占有中」等文字,使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僅適用於出租人 : 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之情形,以保障第三人之權益。 : 占有反而是限制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 : : 而租地建屋或借地建屋的情況,承租人或借用人, : : 不僅僅因為債權而占有需要受到保護, : : 而是在土地之上還有一個屬於自己的不動產物權保護, : : 涉及的是兩個不動產物權的當事人間利益衡量的問題。 : 你重新看一下426-1的條文... : 承租人本來就不用受到426-1的保障了啊, : : 而我們在討論「類推適用」原則的時候, : : 要考慮的是立法目的(規範理由),亦即法規所要解決的問題, : : 「債權物權化」只是法學論上的一個技術手段,並不是立法目的, : : 所以不能因為使用借貸跟租賃一樣都是做了債權物權化的處理, : : 就認為可以類推適用425,425不是處理兩個不動產物權分屬不同人的問題。 : : 426-1處理的是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而其中一方移轉所有權, : 承租人不需要426-1保障啊 : : 兩個物權如何維持既有的存在的問題。 : : 所以不論租地建屋或是借地建屋,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移轉, : : 分屬不同人的不動產物權如何取捨,才是需要規範解決的問題, : : 依照立法目的類推適用,只能類推適用426-1。 : 如果使用借貸可以直接類推適用425, : 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情況,借用人借地建屋,還需要類推426-1嗎, : 這樣的邏輯很難理解嗎? : : 而且425第2項是對第1項的法律效果的限縮,並非各自獨立的兩個態樣。 : : 使用借貸只類推適用425第1項,卻又不受第2項在期限效果上的限縮, : 我沒說只能類推1項哦,但如果這樣表達上造成誤會,我在這邊做更正。 : : 難道使用借貸比租賃更需要保障嗎? 無償比有償更不受限,似乎怪怪的。 : : 所以重點在於有沒有多一個房子,故只能類推適用426-1才能自圓其說。 : 跟多一個房子、少一個房子沒關係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18.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9922974.A.FA4.html

29 則留言

dreamsletter, 1F
善用編輯文章...
※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18.48 臺灣), 09/12/2020 23:12:42

roger191919, 2F
多一個房子少一個房子的問題,其實看不懂你想表達的

roger191919, 3F
是「理論上要討論」還是「就算理論上可以討論但很麻

roger191919, 4F
煩所以不用去討論」?因為從理論上來講,不管有沒有

roger191919, 5F
房子,都應該可以討論有沒有類推適用的空間。最多最

roger191919, 6F
多可能就是考慮誠信原則的問題而已。否則,當我沒們

roger191919, 7F
看到425條規定,承租人租的是土地,他真的就拿來堆

roger191919, 8F
雜草,也沒有二項例外的情形下,當土地所有人移轉土

roger191919, 9F
地所有權時,依照你的講法,這時候沒有房子的物權要

roger191919, 10F
保護,是不是也乾脆讓承租人就不可以適用425呢?很

roger191919, 11F
顯然應該不是吧。再者,425以降要解決的東西,其實

roger191919, 12F
不僅僅是保護房子物權什麼的,最核心的思考應該是要

roger191919, 13F
處理土地房屋之間的使用權源問題,避免因為所有權移

roger191919, 14F
轉,就要有人被趕走或是就被拆屋。討論上,「有沒有

roger191919, 15F
房子」這件事其實影響的是「要件上比較像哪一條」,

roger191919, 16F
是要拿哪條討論的問題,而應該不是「沒房子就不需要

roger191919, 17F
討論」

roger191919, 18F
不過你說的「土地移轉沒有討論426-1餘地」基本上是沒

roger191919, 19F
錯的

roger191919, 20F
後面講425比較像是在否定類推適用425的論點,有沒有

roger191919, 21F
房子可能就真的是討論因素;但如果是可不可以「討論

roger191919, 22F
」類推適用425,就沒差(也看不太出來前一篇想講的是

roger191919, 23F
哪個層面的有差就是了)
簡言之,只有借地蓋屋的情況下,有一個建築物的物權法益需要保存。 接著才討論在這樣的情況下,要類推適用哪個法條能達到目的。 如果在沒有蓋房子的情況下,借用土地放草,若還類推適用425的買賣不破租賃的話, 那麼使用借貸跟租賃的區別在哪裡? 乾脆規定買賣不破之前的債權存在,何必只規定租賃? 使用借貸之所以被拿出來討論是否債權物權化,一定有個值得保護的價值, 那就是借地蓋屋的情形,其他借地停車、放垃圾、打籃球、跳廣場舞都不行啊。 這就是有沒有蓋房子的差別。
※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18.48 臺灣), 09/13/2020 00:30:31

roger191919, 24F
所以你是在論證你認為不能類推適用425這件事。從你

roger191919, 25F
的立場,應該是認為只要沒有房子就絕對不能類推適用

roger191919, 26F
,有房子…再看看?這樣嗎
請試想幾個實例的情境,有空試著推導看結論會是如何, 我想先休息了。晚安。
※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18.48 臺灣), 09/13/2020 00:51:12

roger191919, 27F
真是充滿自信的一個人啊,我只是在跟你確認論點罷了

roger191919, 28F

Banridi, 29F
覺得沒錯啊,幫房子找占有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