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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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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0-09-13 1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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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9 ( 9036 )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因為本題並不是單純的使用借貸,而是在土地上蓋了房子, 土地與房屋的分屬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這個情況,425不是) 我認為不能類推適用,因為保護的占有的論據不同。 因為425條法理是基於保障通常基於弱勢的承租人,有維持社會安定的功能。 而借地蓋屋的問題是,借用人是否因房屋所有權,使其對土地的占有有特別保護的需要。 另外,也可以從425條地2項限期五年的規定也可看得出來, 若類推適用第2項,未經公證的使用借貸契約只維持5年後就要拆屋還地,似無實益。 因此在使用借貸土地上蓋房屋的情況下, 類推適用425條,並沒有因此而加強對借用人占有土地的保護,那何必適用? 簡言之,以下兩點: 第一、保護的對象不用,法理論據也不同。 承租人一無所有,因此居住的安定需要保護。 借地蓋屋的借用人擁有房屋,基於社會經濟秩序,故其對土地的占有需要保護。 (如果借用人沒有蓋房子,只是堆雜物,那就直接767,沒有以上的問題。) 第二、類推適用無法達到保護的目的。 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是契約的期限若超過五年是無效的(未經公證的情況下)。 借地蓋屋,借用的期限若也只有五年,也不符合社會經濟效益。 若只適用第一項的買賣不破租賃,卻不適用同條第二項的期限限制,又要如何說理? 另外我再補充一下,若只類推適用425的第一項,把租賃契約換成使用借貸契約, 一樣不能達到保護借用人的目的。 因為依照470和472的規定,對借用人的保護更少,因為是無償的關係, 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或得終止契約的依據更多。 ※ 引述《melody0709 (MiA)》之銘言: :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https://i.imgur.com/4PTk52j.jpg
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資訊,大致可以分成三種解法: : 1.類推425-1 : 2.類推426-1 : 3.視個案有無違反誠信原則 : 我的疑問是,在這個案例底下,為什麼完全沒有討論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這 : 個大爭點呢?(貸與人移轉土地所有權,土地借用人得否對土地受讓人主張依民法425使用借 : 貸契約繼續存 : 在) : 所以在這種案例下,我覺得似乎要列四個方向去寫: : 1.得否類推425 : 2.得否類推425-1 : 3.得否類推426-1 : 4.視個案有無違法誠信原則 :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的地方?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46.110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9831151.A.8C7.html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1:33:59 : 推 valentines: 實務見解(59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原判例)認為使用借貸 09/11 21:59 : → valentines: 認為不得比照民法第425條比附援引適用 09/11 21:59 : 我知道,我好奇的是這是個大爭點,怎麼在這個案例裡完全隻字未提425,是不是應該也要 : 討論一下?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1:54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7:06 : → valentines: 在原判例的實務見解操作,及學者也都認同的情況下,就 09/11 22:15 : 使用借貸類推425的爭議,學說相當分歧,沒有都認同實務見解阿 : → valentines: 沒有討論的價值跟必要(尤其是對於考國考而言)。縱然 09/11 22:15 : → valentines: 是在法院組織法修法之後,效力等同最高法院判決也還是 09/11 22:15 : → valentines: 具高度參考價值,討論其他爭點還比較具有實益,以上 09/11 22:15 : → valentines: 個人見解 09/11 22:15 : 推 james0326123: 簡單來說引用法條討論只要討論跟事實相近的就好,你 09/11 22:16 : → james0326123: 當然可以討論只是考卷寫不完 09/11 22:16 : 其實我會想問,就是因為我覺得跟事實最相近的法條就是425 : 425:出租人移轉所有權 : 本例:貸與人移轉所有權 : 只要能類推425,借用人自然就有占有權源,受讓人就不能行使767 : 還是有哪裡是我沒注意到的?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23:09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51:10 : → CCWck: 時間夠就寫,但如果不是出題者要的也不會加分 09/11 23:01 : 推 ryanchang03: 我覺得光看這個案例,直覺就是一個典型的使用借貸類 09/11 23:13 : → ryanchang03: 推425的問題 09/11 23:13 : 推 final9711: 不是 你拍這條就425-1底下當然是討論425-1的爭點 09/11 23:37 : → final9711: 你要討論425的爭點不會去425條底下看喔 明明就寫了一 09/11 23:38 : → final9711: 堆 09/11 23:38 : 確實是在425-1底下沒錯,不過會困擾的原因是案例問的不是「得否類推425-1」而是「受讓 : 人得否主張767物上請求」,似乎應該討論所有可能會使借用人變成有權占有的原因。就像 : 後面也有列出426-1或是148誠信原則的適用,不是只有討論425-1。 : 不過這也不是重點啦,重點是想確認這個案例是不是需要討論到類推適用425的問題。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3:55:30 : 推 final9711: 總歸一句還是看題目怎麼出 09/12 00:03 : 推 final9711: 單純這個案例應該是要寫一下 09/12 00:11 : 推 DamnHungry: 因為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是兩人基於信賴或特別關係( 09/12 00:59 : → DamnHungry: 如員工宿舍)而成立的要物契約,後面擁有房屋所有權的 09/12 00:59 : → DamnHungry: 人與借貸人並無此關係,所以並不當然計繼受其使用借貸 09/12 00:59 : → DamnHungry: 關係,類似的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第16次民庭會議。 09/12 00:59 : 推 DamnHungry: 拍謝打錯..是後面擁有土地所有權人不當然繼受 09/12 01:14 : → DamnHungry: 而題目已經點明為使用借貸了,再去討論是否類推適用42 09/12 01:38 : → DamnHungry: 5買賣不破租賃有點揮空劍的感覺,也會浪費作答時間 09/12 01:38 : → DamnHungry: ...........仔細看了一下你前面的回答,好像突破盲點 09/12 02:23 : → DamnHungry: 了。借地建屋所蓋的房屋,房屋所有權是屬於蓋的人啊( 09/12 02:23 : → DamnHungry: 簡化:地主A借地讓B蓋房子,房屋所有權人是B,嗣後A將 09/12 02:23 : → DamnHungry: 地賣給C,土地所有權人是C),因B妨礙到C使用土地,當 09/12 02:23 : → DamnHungry: 然題目會問C能否主張767。 09/12 02:23 : → DamnHungry: 也因此討論到425-1、426-1。 09/12 02:25 : → DamnHungry: 425通常是房屋所有權人是A、租賃人是B,嗣後A將房屋所 09/12 02:29 : → DamnHungry: 有權移轉給C的狀況,不一樣 09/12 02:29 : 推 DamnHungry: 這題主要是地上權的問題,而425-1、426-1就是為了解決 09/12 02:41 : → DamnHungry: 地上權的問題,增進使用上的經濟效益 09/12 02:41 : 推 pon7711: 借地建屋可能類推425或426-1 並援引425-1立法理由 09/12 03:09 : 推 dreamsletter: 沒有討論的是一回事 但本題設例確實是跟425無關 09/12 04:07 : → CCWck: 425-1,426-1不是地上權吧,應該是法定債之移轉 09/12 04:21 : → CCWck: 用767來問,是要考是否有債權效力之占有本權 09/12 04:22 : 推 ryanchang03: 我覺得還是有關425 09/12 15:28 : → ryanchang03: 土地所有人跟借用人之間有使用借貸契約,然後土地所 09/12 15:29 : → ryanchang03: 有權人移轉土地所有權給第三人,則借用人可否類推42 09/12 15:29 : → ryanchang03: 5對第三人主張使用借貸契約繼續存在 09/12 15: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18.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9901605.A.4BB.html

45 則留言

※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18.48 臺灣), 09/12/2020 17:15:11
※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18.48 臺灣), 09/12/2020 17:26:30

DamnHungry, 1F
※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18.48 臺灣), 09/12/2020 17:27:55

BPM88, 2F
推,雖然不知道你說的對不對,但我聽的懂…

CCWck, 3F
如果承租人不可憐,425可能不適用

DamnHungry, 4F
一旦適用425,就算承租人不可憐,後手土地所有人也可

DamnHungry, 5F
憐吧,沒租金拿欸

DamnHungry, 6F
這等於無償契約過給後手,C大要怎麼把它轉為有償的租

DamnHungry, 7F
賃契約?

CCWck, 8F
我講的是租賃,不是使用借貸

Dodoroiscute, 9F
425就是預設房客處於弱勢..雖然實際上不一定~

CCWck, 10F
印象中是有被法院認定不夠可憐而不適用的判決

dreamsletter, 11F
錒....不就是窮到沒錢租才去拜託用借的嗎..... 那個

dreamsletter, 12F
理由蠻爛的

dreamsletter, 13F
不是很懂學說拿弱勢保護的立論到底在想什麼

jjeffrey1015, 14F
未必預設弱勢,保障承租人是真的

DamnHungry, 15F
借地建屋又不是窮到租不起才去借的......都有錢蓋房子

DamnHungry, 16F
了哪來窮,通常會有糾紛幾乎是親人間基於情誼把地借給

DamnHungry, 17F
親人蓋房子,假設大伯借地給二伯蓋房好了,後來大伯死

DamnHungry, 18F
了兒子繼承,嗣後把土地賣了,發生糾紛。要不然就是國

DamnHungry, 19F
軍機關借地給榮民蓋眷舍,以便照顧眷屬生活,後來老榮

DamnHungry, 20F
民幾乎死了剩後代,已無原先使用借貸之目的,所以把地

DamnHungry, 21F
收回造成後代不滿,發生糾紛。
20 下列何項法律規定與保護弱勢承租人無關? (A) 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 (B) 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C)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之規定 (D) 租賃之默示更新
※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18.48 臺灣), 09/12/2020 23:30:33

Dodoroiscute, 22F
上面那是考試題目~

DamnHungry, 23F
B啊,這篇我是支持你論點的,上面是在回dream大

Dodoroiscute, 24F
那題目也是給d大跟j大看的...有關弱勢的說法

dreamsletter, 25F
關於弱勢保護的說法不是不能理解 但我個人不覺得那

dreamsletter, 26F
是理由

Dodoroiscute, 27F
回樓上d大,很多老師跟教科書都說保護弱勢是理由

Dodoroiscute, 28F
您可能不是法律系的,或許有自己的想法也不一定..

dreamsletter, 29F
呃....我知道很多老師跟教科書或坊間參考書都有寫保

dreamsletter, 30F
障弱勢這點 也確實這是立法者的價值判斷(參土地法1

dreamsletter, 31F
00條上下的規定) 但我覺得說是承租人就是弱勢不然

dreamsletter, 32F
不過有償無償跟債之相對性例外應從嚴解釋的說法我更

dreamsletter, 33F
是認同就是了

jjeffrey1015, 34F
就不一定是弱勢,你寫保障弱勢承租人,有些老師就覺

jjeffrey1015, 35F
得很刺眼

wowisgood, 36F
這篇論點正確 推

jjeffrey1015, 37F
抱歉,發言過於偏激,在此深切反省

jjeffrey1015, 38F
胡天賜,買賣不破租賃制度之法律經濟分析,臺大法

jjeffrey1015, 39F
學叢論,第33 卷,第1 期,2004 年1 月。

jjeffrey1015, 40F
摘要:「本文結論為,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立法當時(

jjeffrey1015, 41F
民國十八年)之所以採買賣不破租賃制度,固然是為了

jjeffrey1015, 42F
保障基於社會經濟弱者地位之承租人,然至今雖然承

jjeffrey1015, 43F
租人已不再是社會上之弱者,但仍採用買賣不破租賃

jjeffrey1015, 44F
制度之原因乃在於欲發揮租賃制度以及租賃標的物之經

jjeffrey1015, 45F
濟效率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