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持台北市罰單至7-11繳納,店方應留存的是紅色的部分嗎?
紅色的部分雖有條碼但有個資且載明是被通知人收執,
罰單上另有具三條碼之代收收執的部分,店方是代收方不是應收走此聯才對嗎?
因遇到店方說一直以來都是收紅色的執意要收走才能核銷,可以理解要結算的心情,
但是不是已經改了而該店不知道呢...請知道的板友解惑,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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