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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最高速限可佔用內車道,何必切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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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3-03-27 10:42:00
留言65則留言,14人參與討論
推噓10 ( 13349 )
: 關於「最高速限的前車有無讓出內線的法律義務」,結論是「沒有」 以法律義務來說,沒有,但還是有討論的空間,原因後述。 : 先說結論,「不堵塞行車」不是要處理「前車有沒有擋住後車」的問題,而是處理 : 「萬一整體車況堵塞,無法以最高速限行駛時,還能不能開在內線」的問題。 請參閱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法條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 也就是說,您說的 「萬一整體車況堵塞,無法以最高速限行駛時,還能不能開在內線」的問題 是由第八條第二項的但書來排除。 而非您說的用「不堵塞行車」來排除。 就前後文的邏輯而言, 所謂的「不堵塞行車」應該是以前車採取的主動行為, 而非被動行為。 原po所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3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700號」 這二個判決都是該車行駛於內線道, 但在行車順暢的情況未達最高速限。 但沒有看到您所說「於不堵塞行車狀況的解釋」, 您文中所述「得以最高速限巡航內線,後車不能逼車」, 我找不到這二者組合的相關敘述。 我能找到的只有「得以最高速限巡航內線」和「不得惡意逼車」分開的規定。 如果方便,請提供相關資料見解方便在下研讀。 原Po的結論是基於 「不堵塞行車不是要處理前車有沒有擋住後車的問題」和 「主管機關之前得以最高速限巡航內線,後車不能逼車」 所以我前述才會說有討論空間。 關於法律的問題,在前面samallan版友的文裡面已有提到 https://www.ptt.cc/bbs/car/M.1679450968.A.E3A.html 立法院認為交通部開了後門, 希望交通主管機關進一步研議解決課題。 那我們回頭來看2017/02/09 國道公路警察局在Facebook上的宣導 連結:https://reurl.cc/8q968o 節錄重點如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 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也就是說「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 即屬惡意逼車,是不可以的。 但是,合法提醒呢? samallan版友也有提供相關法條供大家參閱 https://www.ptt.cc/bbs/car/M.1679449497.A.992.html 節錄重點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一項 第三款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 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第四款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 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以第四款規定來說,前車又確實需要讓道無誤。 在2018年的時候,hcshin版友就有請國道公路警察局函釋 https://www.ptt.cc/bbs/car/M.1536465660.A.139.html 節錄重點如下: 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 然揆諸立法目的,旨在發揮高速公路使用效率, 另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 建議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確認中線(中內)車道之前後車輛能保持適當安全間距時, 宜變換車道行駛,保持內側車道淨空提供超車車輛使用, 以期發揮高速公路原有之行車效率。 這點回到一開始, 雖然沒有法律義務, 但基於大家常討論的「快樂表誤差」或「速限寬容值」上的彼此落差認知, 主管機關希望可以大家把快車道讓出來供超車車輛使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9.68.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79739517.A.7E8.html

Re: 回文串

1065
> Re: [討論] 最高速限可佔用內車道,何必切回去
car03/25 18:18

65 則留言

※ 編輯: wfyal (125.229.68.28 臺灣), 03/25/2023 18:21:09
※ 編輯: wfyal (125.229.68.28 臺灣), 03/25/2023 18:22:02

shomap, 1F
查車輛於國道超越前車時,其行為違反規定需依法舉

shomap, 2F
發者,主要係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

shomap, 3F
則」之規定內容(如第8條、第9條及第11條等)予以

shomap, 4F
認定。
※ 編輯: wfyal (125.229.68.28 臺灣), 03/25/2023 18:28:31

tomsawyer, 5F
第五款 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這個要整體看,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第三款:後車可用「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提醒前車。 第四款: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 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 第五款: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也就是說後車要超車時,可以對前車做合法提醒, 前車收到時,就要減速靠邊或允讓。 而後車收到前車減速或允讓時,才可以通過,不能硬超。 這幾款法條裡並沒有說前車可以決定要不要讓後車過。

Maninck, 6F
看來台灣的高速公路領先全球,發明「超車道」兼「快

Maninck, 7F
車道」的內線,傳說中「薛丁格的道路」。

wheat1130, 8F
第四款根本不是在說高速公路阿。

wheat1130, 9F
在高速公路減速靠邊?XD

longtimens, 10F
誰會在國道減速靠邊= =第四款是指像山路雙線道好嗎

wheat1130, 11F
不要亂套
很歡迎以上版友提出主管機關說明或是法條來討論, 畢竟我只是拿出能找到的資料來判斷。
※ 編輯: wfyal (125.229.68.28 臺灣), 03/25/2023 18:48:09

shomap, 12F
我第一樓推的就是我問高公局 他們回覆的
您好,我有反覆研讀您提供的法條, 但是我不太懂您的意思, 可以再麻煩您再仔細說一下您的想法嗎? 我自已的解讀是, A是一般法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B是特別法律,如高速公路與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 二個法律有不同規定時,以B為主,但如果B沒有規範到的,則以A為主。 如果有錯,歡迎指教

tomsawyer, 13F
? 那第五款不就表達前車不讓或沒有表示 後車不能

tomsawyer, 14F
超嗎
這種反向解讀感覺上好像也是沒錯, 但以查到的法條來說, 前車好像沒有不讓的空間?

kingkinggod, 15F
智障飆仔看不懂,然後會開始跟你說國外情形

longtimens, 16F
不要為了槓而講一些自己都知道根本胡扯的東西= =
歡迎您提出法條或見解來討論, 如果沒有任何實際的法條或見解,只用情緒來討論, 那恕在下不再回應。

aortic, 17F
最後一段函釋不就認為回去才是理想狀態,但法規卻

aortic, 18F
不是誘導民眾往此結局發展。此法條就是垃圾無誤!
※ 編輯: wfyal (36.229.122.89 臺灣), 03/25/2023 20:55:34

shomap, 19F
因之前對於一般道路的超車規定 在高速公路是否適用

shomap, 20F
有疑問

shomap, 21F
所以寫信去高公局詢問

shomap, 22F
在高交法對於超車的規範應優先適用

wfyal, 23F
您的回文是指[車輛於國道超越前車時,其行為違反規

wfyal, 24F
定]適用高速公與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這點沒有問

wfyal, 25F
題。但該法並沒規範超車時的標準動作,所以我個人

wfyal, 26F
的解讀是應該遵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有錯歡迎指教

shomap, 27F
我的意思是只適用高交法 並不適用道交法對超車的規

shomap, 28F

berryc, 29F
101條怎麼看都是單線道(含無分道線)路才適用

berryc, 30F
多車道用這條根本矛盾

shomap, 31F
道交101並不適用在高速公路和快速公路
我懂您的意思了, 因為高速公路與快速道路規則裡有規定超車規則, 那道交101可能確實不適用高速公路和快速道路, 我會去函國道公路警察局再多了解一下這個部份。

longtimens, 32F
我就問你會在國道減速靠邊嗎?

longtimens, 33F
硬套說是指國道根本胡扯

longtimens, 34F
明知是胡扯還當論點不就為槓而槓

longtimens, 35F
立法原意一看就明的東西還要硬拗成別的方向 也是無

longtimens, 36F

shamanlin, 37F
不論什麼情況都不能逼車,你還要找啥聯結?
這個討論串哪裡說可以逼車?
※ 編輯: wfyal (36.229.122.89 臺灣), 03/25/2023 22:10:14

berryc, 38F
其實把超車道想成博愛座就很好理解了

berryc, 39F
博愛座可不可以坐? 可以 有需要的就可以坐,至於需

a901922001, 66F
超車道除了超車塞車請勿佔用 多多禮讓交通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