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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閒聊] 娶越南新娘的注意事項 2023
※ [本文轉錄自 WomenTalk 看板 #1al05AIz ]
作者: b122771 (躺平的韭菜) 看板: WomenTalk
標題: [閒聊] 娶越南新娘的注意事項 2023
時間: Sun Jul 23 00:18:16 2023
去年曾發過一篇 - 娶越南新娘的注意事項
今年更新補充一些內容,再發一次。
˙˙結婚花費
我認識的兩位台灣男在2023年分別透過朋友介紹和婚姻仲介,娶了越南老婆。
根據他們計算,結婚花費約70萬台幣。
費用包括機票、交通、住宿、禮物、紅包、聘金、婚紗照、金飾
、婚宴、給妻子的生活費、學習中文的補習費。
結婚代辦的費用,大約是6萬台幣(或約2000美元)。
如果自行處理結婚手續,費用大約300美元左右。
自己辦理的前提是妻子必須人在越南,只有在她在越南才能辦理當地的結婚程序。
如果妻子不在越南,建議還是花錢找代辦處理比較省事。
假使漏掉某些文件,需要重新辦理手續,這樣搭飛機來回兩地的花費會更高。
代辦已經將損失成本算在費用裡面,所以收費相對較高。
總結來說,2023年的結婚總花費大約落在70萬~80萬台幣之間。
這個金額是指從開始辦理結婚直到越南妻子抵達台灣的全部費用。
˙˙越女假裝單身
越南女性通常早婚,有些人甚至在未滿18歲之前就結過婚了
(沒登記,所以查不到政府記錄),或者結婚後又很快離婚。
有些越南女性可能會假裝單身,聲稱自己是單身或從未結過婚。
早年台灣人去中國大陸也是一樣,他們也經常假裝單身來欺騙中國女性的感情。
舉個例子,一位台灣男待在越南女方家幾天,有可能發生她的丈夫(前夫)或孩子突然出
現在眼前,這時才知道自己受騙上當。
˙˙設定金錢停損點
舉個例子,一位台灣男辦完婚宴後,妻子一直向他要錢,台灣男不斷給錢,
男方一直被要錢受不了,這位先生果斷決定放棄這段婚姻。
˙˙還越南賭債
舉個例子,一位越南妻子的弟弟喜歡賭博,常常在賭場輸光錢,還向高利貸借錢。
高利貸上門追債,她為了母親的安全,不得不幫忙還債。
這樣的情況可能一再發生,給台灣老公與越南妻子雙方帶來身心上的困擾。
˙˙買地蓋房
有一位越南妻子家裡沒有自己的房子,所以台灣老公需要幫忙出錢買土地和蓋房子。
當時買地花了80萬台幣,但由於資金不足,至今房子還沒能蓋起來,而蓋房子又是另外一
筆支出。
˙˙騎驢找馬、被當搖錢樹
仲介相親的越女,她可以指定相親對象的國籍或條件。
現在大多數越南女性只願意嫁給韓國人,所以可以只設定與韓國人相親。
只有少數願意和台灣人相親。因此台灣人都是撿韓國人挑剩下的越女,因此條件也比較差
。
有些越南女性雖然答應嫁給韓國男或台灣男。但實際上不是真的要結婚,只是透過結婚手
段把他們當作搖錢樹,要求聘金和金飾之後,
還會要求丈夫每個月匯錢給她,並常常巧立一些名目要更多的錢。
在她準備前往韓國或台灣之前,她會持續騎驢找馬尋找其他更好的對象,如果找到更好的
丈夫,她會悔婚並改嫁給其他人。
半年過去後,如果找不到更好的,她會找各種藉口不去韓國或台灣,這種情況發生頻率越
來越高。
˙˙連鎖移民
有一種情況是越南女性透過結婚進行連鎖移民。
這種情況指的是越南女性與台灣男性結婚後獲得台灣身分證,然後離婚。
離婚後再與越南前夫結婚,通過依親簽證方式申請來台灣。
五年後,她的越南丈夫也能取得台灣身分證,然後他們就可以把越南的孩子帶到台灣。
P.S. 我有跟三位越南女求證過了。
真的有越南人的臉書社團在教導越南女--如何使用婚姻手段詐騙台灣人、詐騙韓國人。
= = = = = = = = = = = = = = =
~這段內容轉載於前進越南網站的前輩h大。謝謝h前輩~
目前有很多越南女性正在與外國人辦理結婚手續的當下,
她們同時與越南男友保持交往中的狀態。
這些女性通常是因為家人希望她們嫁到國外,但她們本人意願不高。
最後在彼此妥協的情況下,容易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面談前反悔、互動態度冷漠:
女方會呈現懶得應付的態度。男方其實很容易感受到女方對這段婚姻根本沒有意願。
只是有時男方不願面對承認這個問題而已。
2.女方面談故意失敗或拖延時間:
女方可能在面談故意表現不好,進入無限拖延時間來台的迴圈。
這種情況會讓男方搞到不知所措!找一堆法律資源最後自動放棄..或進入第3種情況。
3.頻繁要求回越南不返台:
女方在來台後的6到12個月內,經常要求回越南,然後再也不回來。
這種情況通常是女方抱著且戰且走的態度。
如果在台灣半年內的生活滿意,她就會選擇留下。
如果在台灣的生活不滿意,她會選擇離開一走了之。
4.來台後故意製造衝突或離家:
女方可能故意不斷製造衝突,嚴重時甚至離家找台灣的親友投靠,以拖延居留時間,
等待辦理歸化手續。(越女拿到家暴保護令是上策)
目前有四分之一的外籍配偶屬於第(4)類情況。
這種情況是最難處理的,她們通常會有人提供幫助,例如早期嫁到台灣的親友並熟悉台灣
法律制度的人。
為了避免演變成第四種情況,建議在女方和有心人士深入接觸之前,最好與女方達成"協
議離婚"。
這樣可以避免進一步陷入第四種情況,並避免衍生更多損失,例如比方律師費、分手的補
貼金、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行使。
在過去幾年中,我親眼見證了許多台越婚姻失敗的實際案例,並注意到一些共同特徵:
1.她們在社交媒體上有很多帳號,可能使用多個不同的帳號或使用者名稱。
2.不明開銷突然大幅增加,特別是在美妝產品和電子產品方面。
3.經常以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來進行冷戰。
4.以消極回應或逃避的方式面對親密的互動要求
5.她們在很年輕的時候就進入了婚姻關係。
6.她們對學習中文的態度消極,對學習中文不太積極。
簡單來說,有大約四分之一的新住民在獲得身分證後會選擇與另一半離婚。
這些人中,超過60%的人會在獲得身分證後的1~3年內完成離婚。
離婚後,他們通常會與原本國籍的男友完成連鎖移民,這在越南人中的比例最高。
同時,越南籍新住民再與外國人再婚的比例也是最高的,而且這些情況通常在離婚後的三
年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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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是前輩IBIZA的說明~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名稱:就業服務法
第 51 條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
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
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
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
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
須指派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契
約範圍內之工作,於中華民國境內未設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者,應
由訂約之事業機構或授權之代理人,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發
布之命令規定申請許可。
- - - - - - - - - - - - - - -
只要外籍配偶取得台灣籍並設有戶籍
他的直系血親依親來台灣共同生活,就可以自行申請聘僱許可
可以自行申請聘僱許可,就可以自己找雇主,許可工作類別也不受第四十六條限制
雇主也不受四十七條、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等限制,也不用繳納就業安定費
舉例說明:
以前在我家工作的越配,拿到台灣身分證之後。就帶了之前越南婚姻的兩個小孩來台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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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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