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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如果台新最終贏了,會對未來台籃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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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3-08-27 13:55:00
留言815則留言,69人參與討論
推噓88 ( 11527673 )
台灣職籃會出現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在於兩聯盟各自登山,不合作訂出薪資透明、球員名 單等統一的規範,使球團不知道球員當前的行情無法公開報價,球團違規挖角或球員跳槽 也沒有相關懲處。 而既職籃沒有特別規範,一切就是回歸民法,依549條第一項當事人之一方可隨時終止委 任契約;依第二項若造成他方損害則須負賠償責任。 故秉聖完全有權單方面解約、台新也有權簽他,若法院認定有造成攻城獅的損害就賠償。 在職籃制度完備之前,台新與秉聖做出如此選擇本就是他們的權利。台新身為資方願意不 惜重本加碼搶人;秉聖身為勞方,既然簽的是可單方解除的委任契約,有企業給你好非常 多的待遇,並會提供法律資源協助可能的賠償問題,是有多奴才不會去? Q1.攻城獅說不可單方解約,要尊重合約精神? A:職籃既無特別規範,一切回歸民法就是有權單方解約,若法院最後判賠就賠,那就是有 合約精神。 商場競爭既無違法,就沒道理要求球團不能不計重本的搶人、球員不能追求更好的待遇, 在職籃制度完善前,這就是他們的權利。 Q2.為什麼不買斷、交易、坐下來好好談? A:不論是要高額買斷金還是用小台小曹換,都難以談出雙方滿意的結果。那上法院就是最 有利的選擇,法院判多少就賠多少,說不定還真的認定獅的合約無效。 Q3.在台新之前都沒球團這樣做,先例一開不就大家都這樣搞? A:其他球團沒這樣做的主因是評估後認為並無需要,而不是不能做。除了富邦、中信等少 數球團,多數球團根本沒有這樣的財力願意不惜重本加碼搶人,甚至去面臨可能的賠償問 題,而值得這樣爭取的球員也寥寥無幾,且大多都已在少數球團手中了。 多數球團無能力像台新做出如此選擇,而富邦在P已經輕鬆三連霸,中信在T第二年也是一 路輾壓奪冠,自己都一堆好球員打不到球了,根本沒有必要付出那麼大的代價再去搶人或 留人。 秉聖案是先例也是特例,不可能成為常態,若還是擔心會再次出現,老話一句看要合併還 是兩聯盟合作訂好規則,不然就是可能出現這種狀況。 Q4.如果台新秉聖都沒錯,現在為何如此逆風? A.承前所述,職籃既無統一規範一切回歸民法,台新與秉聖就是有權如此做。不論道義上 如何,獅明明已多次收到秉聖希望終止合約的意思表示,卻仍強行官宣、拼命限動tag連 發佔得先機,被ig婉拒後再發聲明說不是可單方解約、要尊重合約精神、指責台新惡意挖 角等等,加上廣大P迷、知名球評與主播未審先判直指大聖違約猴子,似已形成難以改變 的輿論風向,使人不去細究問題的本質與根源在於職籃制度的不完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5.124.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ketballTW/M.1693035881.A.3A4.html

815 則留言

j112233446, 1F
34偏頗 都是你覺得

NanashiMumei, 2F
這件事會大逆風就是因為道義

GSX150s, 3F
擬答寫的不錯

joejoe14758, 4F
作為競爭對手 既然站在道德制高點 多踩對方幾下其

joejoe14758, 5F
實也是合理的

j112233446, 6F
你舉有錢球團都是冠軍 那如果他們不是冠軍而是墊底

j112233446, 7F
球隊呢

liaoeddie, 8F
因為法律只是最低標準,逆風不意外吧

joejoe14758, 9F
反正未來都是商業競爭對象 先給你一個惡意競爭的標

joejoe14758, 10F
籤 看你以後怎麼混

MingenWu, 11F
認定合約無效

kaikai9527, 12F
這些確實是我個人意見 我想將焦點拉回職籃法制上的

kaikai9527, 13F
不完備 希望秉聖案能夠成為一個契機 而不是持續出

kaikai9527, 14F
征在道義的點上

xyz40273xyz, 15F
當年某個球隊也是把整個啤酒挖走 不過沒搞成這樣就

xyz40273xyz, 16F
是了

rain0212, 17F
吃虧了說你惡性,吃到好處說我們各自登山

xyz40273xyz, 18F
不合併就還有機會有一樣狀況 同個聯盟至少彼此尊重

MingenWu, 19F
合併還有機會有一樣狀況 換成NBL跟CBA

MingenWu, 20F
其實林秉聖已經AIR過一次了 NBL球隊靠T1長官解決

MingenWu, 21F
所以不會期待我們跟NBL CBA合併

access4096, 22F
法律上沒問題,但是道德觀感不佳

jackie36952, 23F
原po你的想法是好的

xyz40273xyz, 24F
真要有機會去CBA你錢也不見得鬥得贏 如果他是自由球

xyz40273xyz, 25F
員身份

kaikai9527, 26F
因為若要談道義 我所受過的教育會認為在法治國下最

kaikai9527, 27F
嚴厲、涉及刑事法益侵害的各種事件 球團裝死或切割

kaikai9527, 28F
球員持續打球都沒事 那基於舉重以明輕 僅涉及合約

kaikai9527, 29F
爭議、損害填補的民法問題 更不值得那麼多的關注

jackie36952, 30F
你說的合併 或許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方式 不然就是其中

jackie36952, 31F
一個結束 又或者是籃協很強勢 直接大家遵守

jackie36952, 32F
所以要著重在制度化

j112233446, 33F
制度規章有問題當然要補遺 但不可以說台新跟大聖的

j112233446, 34F
行為就是正確的 你今天要耍小聰明把球團當笨蛋 破

j112233446, 35F
壞規則 當然會在很多層面上站不住腳 被酸被黑也是

j112233446, 36F
合情合理的 反正也不還是 球照打 飯照吃 台新照樣

j112233446, 37F
官宣 站在大聖那邊的人也不用把他說成受害者一樣

j112233446, 38F
他跟台新就是得利的那方

jackie36952, 39F
然後硬要比刑事 民事 啥重啥輕 都沒啥意義 該討論的

acerttt, 806F
透過大家對於雙重合約的道德批判才能加速主事者與當

acerttt, 807F
權者對於這類事件的重視,才會有完善制度的建立,你

acerttt, 808F
所謂的合法合理的行為(護航)與不道德批判而純討論制

acerttt, 809F
度的不完整,對於新制度的建立反而是阻力

abluesaddj, 810F
34點太偏頗,改文以中立角度論述再推回來

ATTW, 811F

vito31770, 812F
契約還不一定真的是委任契約,契約性質不是你契約

vito31770, 813F
上寫什麼就是什麼,法院還是會根據實際的契約條款

vito31770, 814F
去判斷

hookin, 815F
好了啦 直接法院見了 吉了啦

beautydots, 816F
若要主張非委任,必是獅隊主張,林受益於可隨時終

beautydots, 817F
止的規定,不會主張。獅若主張,無異於出爾反爾,

beautydots, 818F
法院也不一定會採。

mono1023, 819F
貓咪就是只能情勒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