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F推SasaNono: 推 02/08 02:04
2F推walker: 推 02/08 02:07
3F推eric118: 結論:裁判很爛,攻城獅更爛 02/08 02:11
4F→eric118: 人家第三節全本土就能打爆你 02/08 02:11
5F推wpd: 的確 搞不懂板上暴怒什麼 有衝突本來就是可能導致 02/08 02:12
6F→wpd: 鬥毆的情況 反正非場上5人就是不得踩入 02/08 02:13
7F推chanlee06: 推你一個,聯盟要學會承認錯誤啊 02/08 02:14
8F→eric03221: 可以給毛巾小哥一點尊重嗎 他也在場上 02/08 02:19
對耶,eric大眼睛好利
小哥你… 也違反了規則39.2.1!本來應該提早可以下班的(誤)
https://i.imgur.com/1PZiCmv.jpg

9F推stuckeat: 推 02/08 02:21
10F推merkx051: 意思是可以吹不用趕嗎 02/08 02:24
忘了先說,本文只是依FIBA國際籃球規則說文解字,不專業的地方還望專業人士補充。
這問題我又看了好久,我的想法的話應該會造成:
陳志忠出場(規則39.2.1,與實際同)
艾爾斯出場(規則37.2.3,與實際差在桑尼出場變艾爾斯出場)
林冠綸出場?──這個我不確定助理教練被吹技術犯規的話是否應登記在他名下,如果是
,會出場,如果不是,應不會出場,因為他有:
1支本人的技術犯規、
1支其他被允許坐在球隊席區的人員的技術犯規(規則39.3.1「球隊席人員因離開球隊席
區而被取消比賽資格,無論其人數多寡,應登記主教練技術犯規一次」(B),不管有陳
志忠、毛巾哥或幾人都算1支)、
+我不太確定的沈欣漢1支技術犯規是否算在他名下
算的話依規則36.2.4,本人的技術犯規(C)和其他人的技術犯規(B)累計3次,總教練
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11F推ZIDENS: 我不確定是wpd沒看懂還是我沒看懂還是我沒看懂wpd== 02/08 02:28
12F推wpd: 版上一堆吵鬥毆的 還要看啥 02/08 02:37
13F→wpd: 本文立場:本件裁判認定可能導致鬥毆,應尊重其經驗 02/08 02:37
14F→wpd: 差在鳴笛有沒有換人而已 不是在爭鬥毆條款 02/08 02:38
15F→wpd: 不過你不滿意本文立場也可以噓 也可以反駁 沒關係 02/08 02:39
我應該跟wpd大想法類似,覺得用鬥毆條款審視誰離開球隊席區ok,只是看到桑尼要換人
被認定構成規則39.2.1覺得有點冤。
16F推ZIDENS: 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實務上常用於現場判罰及鬥毆 02/08 02:44
17F→ZIDENS: 行為發生後尋找導火索,沒有現場判罰也沒有產生鬥毆 02/08 02:45
18F→ZIDENS: 還引用我個人是第一次看到 02/08 02:45
19F噓ZIDENS: 不對欸,重新檢視後林冠綸招回還沒發生衝突啊== 02/08 02:54
20F→ZIDENS: 沈欣漢做出阻擋手勢的時候湯總嘴可沒停過 02/08 02:55
21F→ZIDENS: 艾爾斯往前走(即衝突即將開始前)換人已經舉牌 02/08 03:01
22F→ZIDENS: 鏡頭沒帶到但此時桑尼應已在場上 02/08 03:01
23F→ZIDENS: 那照時間軸來看桑尼進場疑問應在衝突之前 02/08 03:03
24F→ZIDENS: 這就是先後順序的問題,他提前進場與否應該先解決 02/08 03:03
25F→ZIDENS: 才要討論後面是不是"可能鬥毆"的情況(先不論有沒有 02/08 03:04
26F→ZIDENS: 引用錯誤),畢竟他進場的時候衝突還沒發生啊 02/08 03:04
27F→ZIDENS: 因艾爾斯擴大跟阿忠衝突前鳴笛舉牌都已經發生,我認 02/08 03:06
28F→ZIDENS: 為桑尼在場上的機會很大,那又有另一個問題,如果 02/08 03:06
29F→ZIDENS: 裁判認定衝突是從阿忠開噴就開始的呢? 那沒人制止欸 02/08 03:07
歹勢還沒完全懂什麼意思先補眠,我覺得我一晚上已經用眼+用腦過度XD
另外我剛再翻看規則發現,沈欣漢還有違反這條規則(後段規定):
7.6 「同一時間僅允許一位主教練或第一助理教練在比賽中站立。他們可以在他們的球隊
席區內以口頭言語指揮球員。第一助理教練不應與裁判溝通。」
(懶得截圖了,規則可以這邊查:https://reurl.cc/NG50Ak)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45 臺灣), 02/08/2023 03:14:12
30F推ZIDENS: 如果判定點是從阿忠開噴開始算的話 02/08 03:20
喔喔 我好像看懂ZIDENS大說明的了。
我的想法是由行為看,桑尼跑上場是為了要換人,應該例外地不構成39.2.1。
ZIDENS大是細緻的以時間軸看,如以陳志忠開噴為「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的起始
點,那桑尼在那時間以前就已經蹦到場中,不是在「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期間離開
球隊席區,該離席應該沒有規則39.2.1的適用,有道理~不過我猜裁判的想法是整段艾爾
斯要走回板凳席時的期間都還在「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這可能就是認定是否太寬
的問題。
然後圖看得好細(話說Lisa姊也站過去湊熱鬧幹嘛XD),按照規則7.3「僅允許主教練、
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坐在球隊席及待在他們的球隊席
區內。在比賽時間內,所有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應維持坐著。」
+
※更新
按照規則2.5.5規定球隊席區:
「球隊席區應由2條線標示在球場外的範圍,如圖 1。
每一球隊席區應放置16張座椅,供主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
隊有關人員。所有其他人員應距離球隊席後方至少2公尺。」
https://i.imgur.com/qijpBds.jpg


33F推xubank: 推 02/08 03:28
34F推bobby94507: 裁判沒注意到陳志忠進場挑釁-沒事 記錄台沒注意到場 02/08 04:24
35F→bobby94507: 上可能發生鬥毆就進行程序-沒事 球員沒注意裁判手勢 02/08 04:24
36F→bobby94507: 才能進場-驅逐出場 02/08 04:24
37F推Fslilac: 推 裁判爛 攻城獅更爛 02/08 05:20
38F推whitecow: 可以討論成這樣真的笑死…人生沒有意義了嗎 02/08 06:12
39F推inb: 推人生沒有意義,支持繼續單換 02/08 06:58
新的人生意義就是當職籃鍵盤裁判ㄚXD
40F推EddieLai: 任何可能導致鬥毆 這點在昨天情況下聯盟覺得合理吹 02/08 07:44
41F→EddieLai: 判 那最好以後都給我這樣吹 不要標準不一就好 畢竟 02/08 07:44
42F→EddieLai: 可能導致鬥毆這條件太主觀了吧 02/08 07:44
43F推chch2011: 推 麻煩裁判老師參考一下 02/08 07:47
44F推wpd: 都有球員站中肢體接觸阻擋了 這種狀況本來就很 02/08 07:51
45F→wpd: 容易走火 每次NBA鬥起來的通常都不是兩當事人 02/08 07:52
46F→wpd: 而是跑來檔的用肢體硬擋 火氣就會先出在這人身上 02/08 07:54
47F→wpd: 列為可能鬥毆情況完全不奇怪 02/08 07:55
48F推macaca1029: 推推 02/08 08:08
49F推ej200078914: 超強,推 02/08 08:12
50F噓TYUGHJBNM: 黑人只看得到灌籃送鞋 02/08 08:19
51F推NotyourBoo: 推林正可愛 通通不能過去 02/08 08:22
52F→macaca1029: 但個人認為在裁判已經定性場上目前屬可能發生鬥毆的 02/08 08:23
53F→macaca1029: 情況下,應該要把「是否發生鬥毆結果的客觀要件」以 02/08 08:23
54F→macaca1029: 及「39.2.1所定適用客體的主觀意圖」納入到裁罰基準 02/08 08:23
55F→macaca1029: 內。若以這場比賽而言,現行規定不問上述兩種因素直 02/08 08:23
56F→macaca1029: 接判定桑尼出場,難免有矯枉過正、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02/08 08:23
57F→macaca1029: 。 02/08 08:23
確實,這也是一個點!但這也可能會判斷困難,像上面ZIDENS大舉的Lisa姊可能也會抗辯
她沒有要讓「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再升溫的意思,只是看熱鬧站得太前面了一點,
所以單純客觀看是否構成39.2.1我覺得也可理解,就像Goatrae大下面說明的那樣。
58F推Goatrae: 推認真探討 比口水有意義多了 02/08 08:25
59F→Goatrae: NBA在衝突中趕人標準很寬鬆喔 你只要過來升高衝突的 02/08 08:26
60F→Goatrae: 都會一起被趕出場 縱使你不是事件的主角*在場上的人 02/08 08:27
61F推wings0713: 先規定那些無關緊要的人不要出現在替補席吧 02/08 08:29
62F→wings0713: T1一個哈瓜 P+一個扭蛋 02/08 08:29
63F→wings0713: 兩邊在比誰比較爛嗎 02/08 08:30
我本來也想講這點,但看規則2.5.5第二項「每一球隊席區應放置16張座椅,供主教練、
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所有其他人員應距離球隊席後
方至少2公尺。」就像Goatrae大下面說明的那樣,好像也無法指他違反籃球規則?
64F→Goatrae: 阿忠算助教之一吧 他本來就能在替補席 02/08 08:33
65F噓mengjia0720: 垃圾聯盟 郭少傑 出肘推老吳 不叫鬥毆 桑尼叫鬥毆 02/08 08:42
66F→mengjia0720: 聯盟加加油好嗎 02/08 08:42
67F推shenjj0114: 說不定聯盟知道領航猿穩贏所以想秀一下條例 02/08 08:47
我覺得他們應該感謝領航猿有贏下來,不然應該會炎上得更嚴重。
68F推myth356: 推 02/08 08:48
69F推king62602: 樓上提郭少傑案例我覺得不妥 因為那場是沒有沒必要 02/08 08:48
70F→king62602: 人士進場 所以根本沒有提鬥毆條款的必要 沒提不代 02/08 08:48
71F→king62602: 表不是 02/08 08:48
72F推a30332520: 領航猿根本完全吃虧,攻城獅就很像惡人先告狀 02/08 08:49
73F推delhuang: 猿的本土可以兇一點嗎 職業賽還在那邊客氣難怪被欺 02/08 08:50
74F→delhuang: 負 02/08 08:50
75F→a30332520: 然後五樓說不懂暴怒什麼,桑尼本來是可以用警告或1 02/08 08:51
76F→a30332520: T解決,硬要第二時間趕他出場,真的很爛的判決好嗎 02/08 08:51
推a大前面幾篇發文/推文也一直有就換人瑕疵表示意見。
確實建議給桑尼警告可能是我寬認,嚴重的話可能是1支技術犯規,但就都還不到取消比
賽資格。
不過那一段想講的可能是對於球迷炎上”引用鬥毆條例”這點的不解,我跟wpd大都認為
引用鬥毆條例ok,但桑尼的換人瑕疵應不構成39.2.1。
77F推bluesgzr: 推 02/08 08:55
78F推glenliu: 推分析 02/08 08:56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45 臺灣), 02/08/2023 09:03:45
79F推a30332520: 要引用鬥毆條例沒意見,但桑尼會上場是你裁判跟紀 02/08 09:03
80F→a30332520: 錄台的鍋,結果直接趕他出場 02/08 09:03
81F→a30332520: 就好像十字路口有警察指揮亮綠燈了,往前開,警察 02/08 09:03
82F→a30332520: 開你闖紅燈,任誰都會不爽 02/08 09:03
83F推a30332520: 我是不想再看到有教練團在那邊噴球員啦,哪個教練 02/08 09:05
84F→a30332520: 團在噴敵對球員或洋將的? 02/08 09:05
85F→inb: 用回放看是否可能導致鬥毆,就是先射箭在畫靶,阿 02/08 09:15
86F→inb: 不就沒事何必硬趕人出場 02/08 09:15
87F推belili: 非場上球員踏入球場頂多T而已 非要套用鬥毆條款就 02/08 09:20
88F→belili: 是來鬧的,兩隊已經都各站在一邊隔開了,是要衝突 02/08 09:20
89F→belili: 什麼?還是覺得桑尼會效仿蔡鎮宇衝撞?上面提到要 02/08 09:20
90F→belili: 增加客觀主觀要件對本件裁判適用上根本沒有幫助, 02/08 09:20
91F→belili: 裁判組就是認為桑尼走到場內這個動作會導致鬥毆啦 02/08 09:20
92F推circus7788: 可以分享給黑人這篇文章嗎 02/08 09:30
他們應該也討論得沸沸揚揚。
大家都是看同一本FIBA國際籃球規則,應該都會討論出類似爭點。
我更新個規則2.5.5球隊席區的規定在ZIDENS大的留言下方。
93F推frank901212: 推 02/08 09:52
94F推battleOGC: 推 02/08 09:56
95F推ROCArmy623: 是的,桑尼未等候裁判指示就入場當然是違規,但是 02/08 10:14
96F→ROCArmy623: 吹到奪權就太超過了 02/08 10:14
97F→Peter911: 桑尼不該進場 但奪權就過了 02/08 10:16
98F推u9412038: 這篇合理 02/08 10:30
99F推jojojet: 都到第三年還在抓尺度,我覺得比較像是考驗我們球迷 02/08 10:42
100F→jojojet: 的智商啦 02/08 10:42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45 臺灣), 02/08/2023 10:46:13
101F推kimchvm03: 揮肘沒事真的很可笑 02/08 10:49
102F→macaca1029: 我再補充說明一下,個人想要表達的是,在裁判已經認 02/08 11:10
103F→macaca1029: 定當下狀況已經是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前提下(這邊暫 02/08 11:10
104F→macaca1029: 不討論何謂是任何可能導致鬥毆),若有規則39.2.1所 02/08 11:10
105F→macaca1029: 提到的非球場人員離開球員席區,並基於惹起鬥毆的意 02/08 11:10
106F→macaca1029: 圖(主觀要件),使場上的可能導致鬥毆升高至鬥毆的 02/08 11:10
107F→macaca1029: 結果(客觀要件),始有取消資格的適格性。簡而言之 02/08 11:10
108F→macaca1029: ,就是主、客觀要件均須滿足,才可將規則39.2.1所指 02/08 11:10
109F→macaca1029: 的人員取消資格。 02/08 11:10
110F→macaca1029: 然而,倘若只滿足上述所提到的其中一個要件,或不滿 02/08 11:10
111F→macaca1029: 足主、客觀要件,僅單純站在一旁觀看、散步等(例如 02/08 11:10
112F→macaca1029: 桑尼的情形),則可以改為技術犯規、警告的裁量方式 02/08 11:10
113F→macaca1029: ,使其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也符合各位觀眾的期待。 02/08 11:10
114F→macaca1029: 至於主觀要件上的判定,可以列舉一些態樣作為輔助判 02/08 11:10
115F→macaca1029: 斷標準。例如使用言語、手勢、身體碰撞、出拳、擒抱 02/08 11:10
116F→macaca1029: 等動作,即可推定施行者有惹起鬥毆的意圖。而單純在 02/08 11:10
117F→macaca1029: 一旁站著、勸架則當然無主觀意圖可言。 02/08 11:10
118F→macaca1029: 以上 02/08 11:10
m大說的是最理想的方式,但一定每個人都辯解說自己是上去勸的、是好意,我在想會不
會是因為實務上太難精準判斷,所以規則寫「…若離開球隊席區,均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這麼單一的方式判斷。
也就是因為這番討論,我現在可以理解有些板友認為認定「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要
嚴格一點的看法了,因為一旦認定進入「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後續的判罰可能在
比例原則的檢驗看來是非常嚴格的。
119F推ZIDENS: 從艾爾斯回頭開始算→Sean沒事 Lisa有事 02/08 11:18
120F→ZIDENS: 從阿忠開噴開始算→Sean跟Lisa都有事 02/08 11:18
121F推ZIDENS: 如果是從艾爾斯回頭開始算 39.2.1很有可能不適用 02/08 11:20
122F推ZIDENS: 因為衝突開始前桑尼應該就在場內了 02/08 11:20
123F→ZIDENS: 但不管39.2.1適不適用,兩邊確實有一個同一規則但 02/08 11:21
124F→ZIDENS: 裁罰不同的情況發生 02/08 11:21
125F→ZIDENS: 而且如果從艾爾斯回頭開始算,湯總等於是從頭到尾 02/08 11:22
126F→ZIDENS: 參戰的,也應該驅逐 02/08 11:23
127F→ZIDENS: 突然想到一個很鬼扯但有道理的說法 02/08 11:26
128F→ZIDENS: 如果裁判認為艾爾斯因為看到桑尼來了士氣大振 02/08 11:26
129F→ZIDENS: 才轉頭去找阿忠,很扯,但邏輯是通的 02/08 11:26
XD 桑尼非戰之罪
130F推ICEISME: 看轉播跟回放下來,確實是陳志忠的行為導致艾爾斯上 02/08 11:33
131F→ICEISME: 前爭執,不管前面吹判得如何,我覺得最大的問題是 02/08 11:33
132F→ICEISME: 陳志忠吧...,這種行為就跟GM鬧場一樣看不懂.... 02/08 11:33
133F推sqshawn: 推你這篇 合理的層次和規則解讀 02/08 11:39
134F→sqshawn: 希望聯盟也能讀到這篇 02/08 11:39
135F→simon814141: 大家夢回當年師大義守的 不要這樣! 02/08 12:01
136F推dshs: I 02/08 12:29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45 臺灣), 02/08/2023 12:32:27
137F推ej200078914: 到底為甚麼要用到鬥毆這條吹比賽才是問題。 02/08 12:57
138F推Lhmstu: 推一個,聯盟錯了就要認錯 02/08 13:18
139F推MinShooter: 臨場委員也是一個很大的關鍵... 02/08 17:14
希望聯盟可以通盤思考案例的吹判。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45 臺灣), 02/09/2023 13:2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