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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重點放錯了吧
剛看完P的發的文,我的理解是這次取消資格的處罰依據不是所謂的「鬥毆」,而是依照「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這個抽象規範作為判罰的主軸。
所以說,現在應該要吵的不是鬥毆的定義,而是什麼樣的情況下會有構成規章說的「導致鬥毆的可能性」,以及聯盟規章上的「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的射程範圍是否太過於擴張的部分。
以上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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