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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若空姐本人所為,那適用刑法?民用航空法?
民眾謊報(說說嘛~沒有做)機上有炸彈、劫機等情事,
一般都用民用航空法第一○五條「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
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沒有口誤、無實際意圖這種彈性空間吧? 一但說出來,就是有了。
目前查到的是台灣一男子被判刑4個月。
那刑法方面適用嗎?
這邊是假設Line訊息真的為郭姓空姐本人發的,那就會被判刑了。
我不是很明白鄉民們怎麼會說資遣呢? 資遣不是還要再給數個月的薪資?
公司反而可以告她吧? 可能會影響到股價與營收吧!
用民法求償應該都可以了。 不是嗎?
我本來認為這場罷工,長榮是贏家,但現在看下來,
因為無法過濾兩千多名空服人員的心理狀態,在合乎流程自然的汰換掉
(說的是自行離職、退休之類的)這些空姐之前
長榮賠上了他們引以為傲的飛安、民眾的信任與營收
而且,就算讓這些激進的異類離開公司,想用電話鬧公司,也還是行的
看長榮目前都盡量定調霸凌而不是更嚴重的飛安情事,
就知道哪個問題比較傷公司。
長榮想要重新塑造民眾的信賴,很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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