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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 不在勸導範圍警察可以不開單???
乳提啦
剛剛開車開到一半突然想到最近自組的一套大大薩可能有矛盾情形
於是趕緊把車停一旁把牌組稍微改良一下,結果被一位巡邏員警開違停單
跟他解釋一下我只是停個一分鐘而已,馬上就走,執意要開,咄咄逼人,得理不饒人
雖然氣的要命,但我也認了
此時我注意到前面有兩輛車跟我一樣有同樣的違規事實,然後呢,我問警察要不要前面兩輛
也開一開
結果他回什麼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的屁話???
哈嘍???我上面那句話並非在說因為你沒開前面兩輛車的單,所以也不應該開我的單
而是提醒他,你既然那麼愛講道理,在你眼前有兩個違規事實明確,條件該當,你本應開單
開完單後越想越氣,我還特地去找上級主管機關制定的裁量基準,也不符合勸導範圍
如果不是屬於勸導範圍內的事實,法律對違停並沒有賦予不開單的裁量權限
也就是說根本不用考慮個案正義或其他不必要的考量,憑啥裝沒看到?
有沒有同樣違規事實,只開我不開其他人單的卦啊?氣死,花600改牌組真是謝嘍
附上法條依據啦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
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
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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