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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 關於台北市資歷的離職證明
剛剛搜尋了一下關鍵字
沒看到相關分享
不知道是不是大家都知道這件事
台北市簡章中第六頁有一條規定:
D.服務年資以同校連續一學年為基準,含公、私立正式或代理教師。原服務學校需出具證
明,起訖註記需在 9 月 1 日以前(含 9 月 1 日)至隔年 6 月 30 日之後(含 6 月 3
0 日),另有關服務年資證明需於服務期滿後開立(不得於未服務期滿前提早開立),始
予採計。
其中關於「服務年資證明需於服
務期滿後開立」這個部分
雖然看到這條規定時心中有點疑惑
但想說應該是指今年度尚未離職
所以不能開立111年度的離職證明
今天去報名複試的時候
我的資歷部分是三年在同一間學校
總共8分
但審查後發現
後兩年的離職證明開立時間
都比離職日早一天
(例:7/15離職,但7/14開立證明
因此被扣掉6分
低於門檻無法報名
也無法立刻回學校更改再來補件
我真的沒想到會發生這種事......
我一直以為離職證明只要有跨八月到七月
以及有服務優良之類的字眼就好
現在只能檢討自己
對簡章有疑惑卻沒有積極求證
分數不夠高到不需要靠資歷加分
希望能早一點再遇到理化開十個缺的那一年......
提醒大家也注意一下自己的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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