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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務] (basketballTW)板規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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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3-02-17 16:42:00
留言1463則留言,25人參與討論
推噓176 ( 17601287 )
[Ⅰ] 建議對象:(請於下一行說明看板名稱及板主代號) basketballTW NanashiMumei/ZIDENS/pneumo 及全體台籃板友 [Ⅱ] 建議案之主張:(請於下一行以一句話簡要說明) 理性討論相關規定及說明此案,因發佈後影響甚大認為應移至組務進行正式討論 [Ⅲ] 建議理由及說明(請於下一行進行陳述) 起因乃至於群組公告#1ZxA1Wco (Sportcenter)之第二條中所述 同時亦不得任意發表針對任何使用者之言論,此處所謂之任何使用者,亦包含板主及 組務管理人員。有鑑於過往亦曾見到使用者無據污衊板主或組務管理人員,群組長認 為有必要藉此案再重申群組立場,嚴禁使用者藉此種行為,進行鬥爭或鬧板。 若認為使用者有不當行為,應向板主提出檢舉,而非透過任何言論方式進行言詞霸凌 或惡意鬧板行為。 於公告後短時間內兩篇 #1ZxC87_n (basketballTW) #1ZxCRE20 (basketballTW) 近乎沒有討論內容 僅討論使用者的文章出現 且多位板友提到包含但不限於發病、發作、忘記吃藥、記得吃藥等詞 根據過往經驗應為提及另一位板友qwertgb的病史 #1Zr_sUA3 (basketPicket) 雖部分使用者主張只是稱呼 但確實會有部分使用者認為qaz122444=qwertgb=有自述病史=公開已公開資訊 板務認為陳述自述病史的部分沒有問題 因此相關判例皆為從輕 然連結的部分雖已成共識但並不合理 且事情已經發生 故細則未計畫周詳便發布公告 #1ZxEMWwB (basketballTW) 望優先制止此類點名行為 並預計於日後擬定qaz122444使用者之與已進長期水桶者行為類似的相關規則 其中板眾幾點疑問 在此一並回答 1.立意為何 首先qwertgb使用者被水桶十年跟大家目前一直提及他的病史是兩件事 並不是被水桶就可以無故被提及和其相關病史 這完全符合組規所訂立之透過言論方式進行言語霸凌的行為 其次是多位板友已經面臨踩線邊緣 先不論板友如何認為 但訂立之初是認為直接把帳號連結的行為禁掉 用以避免大量直覺 qaz122444=qwertgb=有自述病史=公開已公開資訊無罪 的使用者有更為激進的言論進而反被釣魚 這是指前面點名條款的部分 而後面模仿犯訂立之立意為 如2012年YummyKidd案 雖自行宣布停用帳號但隨後出現許多偽物和Yummy家族等 或是Idcc體/RS5566體/VVVV5555體 確認分身與否都無法遏止此類行為 且分身驗證須經過一定流程 時間上無論先桶後桶都有相關爭議 此條例與分身條款並不衝突,甚至可以並行 但回歸使用者身分依然不可能直接套用十年水桶 起初板務認為判定自由心證即可 但隨後討論認為這樣板主權力過於放大 故所以希望板友能討論相關事宜 並於完善後施行 2.你既然覺得qaz122444模仿qwertgb就一起送進去啊 如上所述因為"我覺得很像"直接判定十年 顯然不是一個合乎判罰的規則 且根據#1XyXj8ba (basketballTW) qwertgb是因累犯才判10年 若僅是模仿便套用其過往累犯並不合理 應有另外機制處理 3.他一直鬧板都不會被桶 板務認為開設檢舉板其中效用有 可以審視判決內容和板眾可以決定要不要檢舉 板主主動處理的應屬規則訂立較死的板面管制 拋下對於此使用者的成見 若今天一則失誤推文被板主看到但大部分板友認為不影響 此時主動處理是否過於嚴苛? 部分同仇敵愾之時是否也有一定共識不檢舉? 同時主動判罰也會引發為什麼這個抓那個不抓的疑慮 沒被抓是沒看到還是沒事 板主等等會看到吧那我就不檢舉了等 進而失去檢舉板用意 以上前提之下 今日(2/16)之前檢舉qaz122444之相關文章 為7篇,其中三篇是違規檢舉,四篇有效 有效的四篇中三篇都有做出心證過程論述 其中一篇認同qaz122444使用者之論述判定未達標準 另其中有一篇計警告一次 我認為不屬於板友所說的"檢舉了又不會過" 本板目前已受理85篇,扣除違規檢舉余76篇,其中28篇不達標準 約63%懲處率,其中不受理包含多篇本板暫時無法管制的所謂"廢文" 實際懲處率只會更高 並沒有如板友所說的"檢舉了又不會過"的狀況 4.檢舉有效四篇板主覺得少,是不是鼓勵亂槍打鳥 不是多少的問題,重點是有效檢舉,有無違規實情 判決內容都公開我問心無愧 實際上有明顯違規但沒人檢舉 #1ZvveT3y (basketballTW)
qaz122444 : 要比毒瘤,沒人比得過鋼鐵人啦02/11 21:55
檢舉板都有明確案例 #1ZpBb3U6 (basketPicket) #1ZpaQnZh (basketPicket) 但沒人檢舉啊 既然這麼多人認為他發言有問題 這則有明確判例的檢舉為什麼都沒人檢舉? 台籃板一千多位使用者,檢舉此條推文的人數卻是0 甚至也有人回應他 但該篇197則推文卻無人提及違規/水桶相關事項 難道不適用於上述共識嗎? 以上回應今日之疑問 希望板友們還是能將焦點放在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提供參考意見 -- ※ 板務案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使用規則,並確實填寫板務建議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102.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1_Basket/M.1676490949.A.BFE.html

1463 則留言

sleepallway, 1F
好奇問所以現在的規則是只要沒人檢舉就算板主主動

sleepallway, 2F
看到也不能處理嗎?

ZIDENS, 3F
沒有不能處理,但原則上認為檢舉與否屬板面使用者

ZIDENS, 4F
共識

sleepallway, 5F
那既然你都看到覺得可以桶的推文為什麼不直接桶而

sleepallway, 6F
是增設特殊條款? 目前看起來大家都覺得他在引戰

sleepallway, 7F
你也看到他能桶的推文卻不桶

ZIDENS, 8F
詳見內文3 4兩點

NanashiMumei, 9F
板友如果覺得哪個檢舉案不過很奇怪的

NanashiMumei, 10F
歡迎在下方提出 我們會告訴你為什麼不到

johnbill, 11F
我覺得檢舉版判例沒有太大問題

acerttt, 12F
個人意見,不該有點名行為,但也不需要有模仿犯之版

acerttt, 13F
規,因為這應該是包含在2-1-4裡面處理就好

TimmyWendell, 14F
覺得qaz違反板規就直接檢舉。現在沒有「證據」指出

TimmyWendell, 15F
qwer和qaz是同一個人。只要qaz累犯6次也會被桶十年

johnbill, 16F
直接禁止點名就好了?

ZIDENS, 17F
@acerttt 若證實兩者為同一人則適用分身條款可提高

ZIDENS, 18F
審視標準,但若未證實同一人目前等於還是適用出桶

acerttt, 19F
會點名就是為了要引戰,點名到什麼程度,連結到什麼

ZIDENS, 20F
6個月後累犯不算的相對優惠,模仿犯條款的用意在於

NanashiMumei, 21F
「主動」點名引戰我們會罰

acerttt, 22F
程度這也很難判斷,那為什麼不用2-1-4一起處理

TimmyWendell, 23F
看到就桶這個方法不太好的原因是某些推文大家一眼

TimmyWendell, 24F
就看出是搞笑的,笑過就完事,當然無法接受搞笑或

TimmyWendell, 25F
看不過去的人,也是可以去檢舉。

ZIDENS, 26F
第一 不該適用此項標準,第二可以跟分身條例同時進

ZIDENS, 27F
行先行處理

acerttt, 28F
其實我個人不覺得該因為是模仿犯就該加重處罰(不適

acerttt, 29F
用6個月洗白),因為如果真的是同一人,那之前會鬧到

acerttt, 30F
被桶10年,那分身帳號也會重蹈覆轍,但只是愛鬧的板

acerttt, 31F
友則會因為水桶冷靜後就放棄這種模仿行為

Derricklin21, 32F
我比較好奇版主主動處理明顯違規的推文 為什麼叫做

Derricklin21, 33F
過於嚴苛

ZIDENS, 34F
@Derricklin21 實際案例就如本文開頭所提及

ZIDENS, 35F
#1ZxC87_n (basketballTW) 基本上沒有在討論內文

Derricklin21, 36F
像qaz那樣大量的疑似引戰偏題推文 就算有大量版友

Derricklin21, 37F
檢舉好了 不會也被你們判定成霸凌??

ZIDENS, 38F
但以現在的風向,相信多數板友不認為違規

ZIDENS, 39F
但以組規來說明確符合言語霸凌的定義

Mediveh, 1457F
了(用一點法學的方法)不然會搞得像可悲法律系在

Mediveh, 1458F
自嗨

book8685, 1459F
其實一直都是針對2012的個反仇恨言論延伸啦

ZIDENS, 1460F
我的理解是圍繞使用者的討論

ZIDENS, 1461F
但這條下半部還有但書,我只是引用表明有這段而已

ZIDENS, 1462F
然後如果論述過長的話可以先站內信討論,看日後補充

ZIDENS, 1463F
到看板上或是另行開文討論之類的,如果你覺得長文

ZIDENS, 1464F
推文限制很煩的話(我個人是覺得滿煩的==)

JUNstudio, 1465F
Mediveh提到公告論述模糊這部份,其實是特意為之,

JUNstudio, 1466F
因為相關規則與實務都由板主執行,因此我只會盡量作

JUNstudio, 1467F
原則性的說明,保留日後調整與板主權宜的空間

JUNstudio, 1468F
不過我個人這部份的訓練還不夠啦,所以還要再努力

JUNstudio, 1469F
但我最初是覺得不要針對個人會比較妥當,還是希望討

JUNstudio, 1470F
論時能夠就事論事,避免真的產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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