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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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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 本人於113年1月8日投書「法界第一高手給全國同胞的忠言」編號36120,被版主以「與法 律關聯甚微的政治性言論」封殺,不予刊出,本人聲明異議。 說實在,我真的想不出來版主怎麼會以「與法律關聯甚微的政治性言論」理由封殺這篇文 章,我完全是在以法的觀點撰寫該篇文章、討論問題。 該篇文章提到 壹、《憲法前言提到「憲法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制定」,也就是說,開 創中華民國之孫中山先生的治國理念就是憲法的精神所在,憲法所訂治國的規矩基本上就 是孫中山先生「國人同舟共濟攜手前行」治國理念的具體展現,制定憲法的制憲國代(制 憲國民大會代表)及當時的國民政府是認同孫中山先生的治國理念,才將這句記入憲法。 》 「憲法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制定」這句話不是空話、贅字,有具體實質意 義、是憲法極為重要的一部分,我們的政府官員一向就是把它當成空話、贅字,視而不見 不予理會,國人也就跟著把它當成空話、贅字,視而不見不予理會,憲法裡面很多重要的 規範,我們的政府官員都是這樣處理,《利於己者從而舞弄之,不利於己者則從而踐踏之 》,政府用潛移默化的方式擅自在變更憲法,《以致「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人民權利的 保障書」意義,已經被劣質政客操弄誤導篡改成「政府官員唯我獨大」完全變調。》《不 知道孫中山先生的治國理念,就不可能知道憲法在說些甚麼。》孫中山先生的治國理念是 憲法極為重要的一部分,國人跟著劣質政客學憲法,不自己去探索憲法,誤入歧途是不可 避免的。《憲法治國的規矩徹底敗壞;除了我,現在已經沒有人知道中華民國憲法在說些 甚麼》。 貳、《當年孫中山先生號召全國人民一起起來推翻滿清創立民國,是有見於滿清政府腐 敗國家將亡;在滿清時代,人民飽受滿清皇帝及其政府官員的統治欺壓,位於國家的最底 層,沒有民權可言(孫中山先生的民權主義就是主張要完全徹底改變這種劣勢,將人民改 放在國家的最頂層,政府官員在人民之下)。取名「民國」二字就已告知民國的國家是人 民的,民國既然是由人民大家一起打出來的,民國就是由人民生出來的,創造民國之人民 即每個國人,都是民國的國家主人、統治者、皇帝;民國誕生,人民的民權立即進化為統 治權、主權、政權、皇帝權,主權就是主宰(國家)之權,也就是統治權、政權、皇帝權 。》《我們大家承續開國先人餘蔭,才能夠繼續擁有統治權、主權、政權、皇帝權,每個 人都位於國家的最頂層,地位真正平等,由大家一起共同統治及治理民國,大家一起主宰 民國的命運,掌握並承擔民國的興衰榮辱。這也就是憲法所載之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 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及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也就 是「國人同舟共濟攜手前行」含意,也是取名「民國」的用心。》憲法第1條及第2條都看 不懂,怎麼去探討研究憲法、法律、命令、解釋的問題? 《第2版民生主義提到【我們三民主義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這個民有、民治 、民享的意思,就是國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憲 法第1條的民有、民治、民享,至今未能實行,不就是因為政府違憲嗎? 憲法第1條及第2條,我們的政府官員一向就是把它當成空話、贅字,視而不見不予理會, 國人也就跟著把它當成空話、贅字,視而不見不予理會;政府作為完全與憲法第1條及第2 條牴觸,也就是憲法規範由政府執行的法律、命令、解釋,通通與憲法牴觸無效。 參、《第2版民權主義提到【管理眾人的事便是政治…可見從前的政權,完全在皇帝掌握 之中(政權就是統治權、皇帝權),不關人民的事,今日我們主張民權,是要把政權放在 人民掌握之中,那麼人民成了一個甚麼東西呢?中國自革命以後,成立民權政體,凡事都 是應該由人民作主的;所以現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換句話說,在共和政體之 下,就是用人民來做皇帝。】民權政體、民主政治,就是意指人民是皇帝、統治者、國家 主人,凡事都是應該由人民作主的。》憲法第1條的民主—「凡事都是應該由人民作主的 」,至今未能實行,不就是因為政府違憲嗎? 《憲法第25條「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提到的政權,就是 指人民行使統治權、皇帝權;只是因為事實上人民不可能聚集起來行使統治權、皇帝權, 需要透過欽差國代(國民大會代表)在國民大會表達出來。先要分辨清楚「政權」二字的 意義。》人民至今未能行使政權,不就是因為政府違憲嗎? 肆、《第1版民權主義提到【而今之行政首長、凡百官吏與及政客、議員者,皆即此四萬 萬人民之臣僕也】,時局雖有變化,與古代相同,中華民國全部政府官員始終是領取人民 統治者付給酬勞並賦予職權及職責之「下面的臣僕」,臣僕應該是要協助人民統治者將民 國治理好的幫手。》政府官員不恪守君臣主僕之道,就是違憲無效。 伍、《憲法「第三章國民大會及第十一章地方制度」記載的國民大會代表、各級地方人 民代表就是我們的欽差、傳令兵;所謂的代表,就是如同古代欽差,要確實表達出被代表 人民統治者的真意,不能確實表達出被代表人民統治者的真意,就不符合「代表」二字的 含意,基本上就是瀆職。這些代表就是要負責蒐集整理彙總傳達我們大家的意見及決定, 在國民大會、各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據實表達出來。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原 則,多數人民的共識就是我們大家統治者的決定就是聖旨具有最高效力,據以處理國家及 各級地方事務;這就是憲法第1、2條的實行方法,也就是第2版民權主義所提到民主政治 、全民政治的實現。》政府不依憲法規定執行,就是違憲無效。 陸、《臣僕於憲法第27條既已建議及承諾「修改憲法是人民的權力」,以往總統勾結國 代(國民大會代表)等臣僕,用他們臣僕的意思矇混取代我們人民統治者大家的意思,偽 稱是在代表人民行使政權,基本上就是犯了假傳聖旨的欺君之罪;80年(西元1991年)~ 94年(西元2005年)間,政府違背建議及承諾擅自弄權7次制定執行「憲法增修條文」修 改憲法,將人民行使統治權的媒介—國大、各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廢除、凍結,造反阻斷 人民統治者行使統治權,亂作亂為至今,欺騙壓榨人民統治者多年至今仍無絲毫改善,對 人民統治者及國家傷害甚大。》「憲法增修條文」其實就是與憲法牴觸的違憲無效命令, 《我們的總統等政府官員均於就職時做過「余必遵守憲法」類似宣誓,卻都不遵守、違背 憲法,完完全全不記得自己臣僕身份。這些臣僕沆瀣一氣反平等反民主反團結講特權,反 「國人同舟共濟攜手前行」,只會玩弄文字遊戲,聯手造反將國家篡改成「中華官國為官 有官治官享之官主共和國」,徹底將人民統治者踩在腳底下,背叛愚弄人民,觸犯他們自 訂的刑法內亂罪,造反多年至今仍罪不及身,還發一堆勳章給他們自己人,繼續專制獨裁 玩法弄權,政府被叛亂團體、詐欺集團占據,人民統治者不知不覺又能奈彼等何?》政府 不依憲法規定執行,已不僅是違憲無效問題,而是實際造反問題。版主認為只是純政治問 題,不是法律問題? 柒、《管理眾人的事便是政治》,憲法、法律、命令、解釋都是在規範管理眾人的事, 同性質的事物才會有牴觸的問題,也才會有「法律、命令與憲法牴觸者無效」規定。憲法 、法律、命令都是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解釋本是闡明、說明清楚「法律、命令與憲法有 無牴觸」,是不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常久以來司法院假藉解釋之名行命令之實玩法弄權已是常態 ,將本該是不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實際變為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法律、命令與憲法牴 觸者無效」,基本上,違反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 和國」,都是違憲無效的;政府只要大家遵守他們制定出來的法律、命令,這些法律、命 令基本上都未經「人民統治者」的明確授權、認可,違背憲法第1條民治、民主規定,本 就是違憲無效的。 貴法律版網頁載「在這個園地中,非法律人與法律人可以溝通,歡迎你把疑難雜症提出來 ,讓法律人助你一臂之力。」國家研究院公告「 本小組禁止一切營利行為」,本人的投書 ,應該是未違反貴批踢踢實業坊相關規定,應該是可以刊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8.19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05048300.A.4C7.html

16 則留言

iambackhaha, 1F
掛號

iscu, 2F
樓上 這不是現代醫療可以解決的

R2003, 3F
認真一下~~問題是1946制定的憲法基本上跟老孫本人無關啊...

R2003, 4F
你要如何以老孫的觀點來看解嚴後~修憲前的憲法?

R2003, 5F
國大之所以會無限期連任就在於改選會造成代表性的問題

R2003, 6F
不能重選又不能整本打掉又有國際政治現實的壓力

R2003, 7F
架空部分原憲法是最適解啊

R2003, 8F
(=/= 最佳解;我也不知道最佳解是啥)

R2003, 9F
況且增修條文不也寫了: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

R2003, 10F
至於統一後要怎麼處理、誰統誰,都不是法學問題,不予回應

R2003, 11F
參照 釋字328.419

R2003, 12F
再補充一點,倘若你真要找個人來罵,最簡單.粗暴(但不精準)

R2003, 13F
就怪老蔣吧...XD

R2003, 14F
畢竟某種程度上是他壓著黨內國大們同意改五五憲草的

edieedie, 15F

jesil, 16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