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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申訴] #1c03Gvan (StockPicket)
致小組長:
確認申訴人僅推文一句,無其他補充說明
「dpp怎麼都這麼草包?」
就字面上來講,明顯屬於抨擊政黨而不是評論新聞受訪人
由於這句話跟股票市場也沒什麼關聯性,故符合4-6-1要旨
申訴人的立論可以理解
但建議請移駕相關版面
※ 引述《IanLi (IanLi)》之銘言:
: 請 Stock板板主laptic與rayccccc與 aloness於72小
: 時內至組務板 Law-Service說明對申訴文
: #1c03Gvan (StockPicket) 支持或反對原判決的理由。
: 本文同步轉發至laptic/ rayccccc/ aloness信箱內。
: 以上
: ※ 引述《jerrychuang ()》之銘言:
: : 申訴人:jerrychuang
: : 申訴文章:#1c03Gvan (StockPicket)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711289401.A.931.html
: : 被申訴人:laptic / rayccccc
: : 申訴原因:
: : laptic / rayccccc 認為本人於 #1b_zky5V (Stock) 推文中
: : 提及DPP與草包是違反4-6-1
: : 但本人認為我的推文"dpp怎麼都這麼草包?"是根據該篇文章進行評論
: : 該文是行政院經濟部長針對政策進行辯護
: : 該辯護顯示經濟部長根本不了解基本經濟原理
: : 被視為草包也很合理
: : 而該政策也是DPP的政策
: : 所以評論提及DPP應該是合理的評論範圍
: : 畢竟政策的提出
: : 絕對不是王美花一人所為
: : 而是整個政黨跟行政院同意
: : 所以本人認為評論提及"政黨"或"行政院"並無不妥
: : 已經在股版申訴的推文與版主溝通過
: : 但版主的回答我無法認同
: : 只好選擇向上申訴。
: : 再麻煩小組長處理了
: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178.2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714392895.A.14F.html
Re: 回文串
00
[申訴] #1c03Gvan (StockPicket)
Law-Service03/29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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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申訴] #1c03Gvan (StockPicket)
Law-Service04/25 00:32
044
Re: [申訴] #1c03Gvan (StockPicket)
Law-Service04/27 18:42
06
Re: [申訴] #1c03Gvan (StockPicket)
Law-Service04/28 00:11
016
> Re: [申訴] #1c03Gvan (StockPicket)
Law-Service04/29 20:14
16 則留言
aloness 作者的近期文章
Re: [申訴] #1bz-MkY7 (StockPicket)
致小組長好: 1.申訴人張貼賴清德/柯文哲新聞截圖照片 (時任副總統/黨主席) 認定符合4-6-1要旨 2.該原文未提及這兩位 所以也不便從寬認定 (如原文有提到這人,推文繼續講也是與原文相關) 3.就政治人物認定評估 由於4-6算是較嚴格
Re: [申訴] #1c0Q3nNo (StockPicket)
致小組長 申訴人被判違規言論 「問板上那些核電發電成本亂算的白癡啊」 "白癡"一詞已是公認的汙辱用詞 就文意也是指定本版版友 主觀上符合4-5-1認定要點 ※ 引述《IanLi (IanLi)》之銘言: : 請 Stoc
Re: [申訴] 股票版主濫用版規讓我水桶
致小組長: 1.該違規情形與R版主檢舉舉證相符 無其他補充事項 2.就申訴人申訴事項 →如有違規 也是先警告我這樣不行才是... 4-5-3類違規,罰則無"警告",以上說明 ※ 引述《IanLi (IanLi)》之銘言:
Re: [檢舉] Stock板laptic/rayccccc/alones拖延板務
致小組長,就本案說明如下: 一、併案與否? 兩篇檢舉文,就N版友發文內容是一致的 唯第一篇因有第三人亂入,致被檢舉人答辯偏題嚴重 故請N版友自行評估是否重新發文 否則仍依原檢舉文及所有包括第三人答辯內容進行審評 N版友自行判斷後重新發文,故
Re: [申訴] 不服laptic #1bTPtr_x (StockPicket)判決
依小組長通知,致組務說明如下: 依申訴人申訴要旨 可歸納為不服檢舉文#1bTPtr_x (StockPicket)判決 1.緣由為申訴人任意對他人檢舉文答辯內容提出4-1檢舉 未依文章格式及分類相關規定、未排板致使閱讀困難者、 轉錄他板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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