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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鴻慶快評》洩密的是吳釗燮
15:362024/05/09
言論
練鴻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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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提告徐巧芯洩漏機密,但隨即遭打臉捷克早就公開相關資訊。事情的真相,只有兩個
可能,一是徐巧芯公布的不是機密,二是吳釗燮洩密,民進黨挑一個承擔吧。(合成圖/示
意圖/資料照)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立法委員徐巧芯為問政,遮蓋敏感資訊後公布外交部提供給每一位立委的所謂「密件」,遭
外交部提告洩密。但若仔細審閱相關法條,會發現洩密的不是徐巧芯,而是外交部長吳釗燮
。
根據外交部官方說法,「本案公文文書雖基於外交考量列為密等,但仍遵照《條約締結法》
規定,於簽約後報請立法院備查,提供立法院委員參考」。沒想到徐巧芯在收到「密等」的
文書後,居然擅自公開,傷害外交工作,因此不得不提告云云。
然而根據《條約締結法》第9條:「條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者……立法院應以秘密會議為之
」;第12條「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送請立法院查照。但其內容涉及國家機密者,
不在此限。」換句話說,依據《條約締結法》,涉及機密的條約內容,外交部根本不可以直
接寄送給113位委員,只能「以秘密會議為之」。
再參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2條「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涉及國家機密者,非經解除機密,
不得提供或答復。但其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得於指定場所依規定提供閱覽或答
復」
依該項條文文義,國家機密未經解除,行政機關只能在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或答覆」,答覆
是口頭,「提供閱覽」是書面給委員看,不是讓你帶走。然而吳釗燮卻是直接對113 位立法
委員「密件大放送」,已經該當《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洩密罪責。
還覺得不夠,再奉送吳釗燮《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立法院調取之文件,「查閱人員
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
場所」。法律的規定很明確,立法委員真的要看機密文件,也只能在不複印的前提下不公開
閱覽,自己不能擁有複件。
所以事情的真相,只有兩個可能,一是徐巧芯公布的不是機密,二是吳釗燮洩密,民進黨挑
一個承擔吧。
※以上言論不代表旺中媒體集團立場※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練先生自己引用的《條約締結法》第12條明明白白的提到要給立法院查照。
而給立法院查照的方式就是寄給113位立委啊,不然要由誰查照?
為什麼練先生還會做出:「外交部根本不可以直接寄送給113位委員」的結論呢?
再來,這份密件就不是國家機密,為什麼練先生會引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2條,然後指
控外交部「已經該當《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洩密罪責」呢?
https://i.imgur.com/mquUGTJ.jpeg
我實在搞不懂,練先生引用這麼多法條。
為何就是不談外交部告發徐委員用的刑132條第一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是根本不知道外交部引用的法條,還是別有用心呢?
我很好奇。有多少民眾會天真到相信這一篇文章。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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